康德的实践哲学是一种“应该”哲学,即与人“必须做又不必然做”有关的哲学,而这样的哲学又是建立在他对人本身的理解之上的。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阐述康德对存在者类型以及人的本质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应该”对于人这种存在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其次从类型学的角度探讨并揭示康德实践哲学中“应该”的内涵、不同类型及其相互关系;最后,我们将指出,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还有一种“溢出”的“应该”类型,它与前述“应该”类型不处于同一逻辑层面上,但恰恰是这种“应该”给道德评价带来了难题。 一、存在者类型与人的本质 对康德来说,纯粹哲学(Reine Philosophie)就是仅从先天原则(Principien a Priori)出发提出其学说的哲学;这样的哲学如果是纯粹形式的,就是逻辑学,如果被限定在确定的理解对象(bestimmte Gegenst
nde des Verstandes)上,就是形而上学。①基于此,所谓道德形而上学就是以道德为其确定的理解对象的纯粹的先天哲学。这样的道德哲学既然是先天的(a priori),它在思考道德的可能性条件以及确立道德法则和道德理念的过程中就要完全清除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是经验的(empirische)、并因此属于人类学的东西。②这反过来又意味着,一旦这样的道德形而上学确立,它所奠基的道德及道德法则就不是相对于人类的或是在经验上有效的,而是先天就适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者的。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说: 每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如果它在道德上,也就是说,作为义务(Verbindlichkeit)的基础,是有效的,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要性(Nothwendigkeit);像“你不应该撒谎”这样的命令(Gebot)不是仅对人(Menschen)有效,就好像其他的理性存在者(vernünftige Wesen)不必理睬它似的;并且,其余所有真正的道德法则也是如此;因而,在此,义务的基础不可到人性(der Natur des Menschen)或人所处的世界环境当中去寻找,而只能先天地在纯粹理性(der reinen Vernunft)概念当中去寻找。③ 在这段话中,一方面,康德在某种意义上对道德做出了界定,即道德与义务有关,与作为义务之基础的法则有关;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道德法则应该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即它不应该仅对人有效,而应该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正因如此,在确立义务基础和道德法则的过程中,就应该立足人与其他理性存在者所共有的“纯粹理性”,而不能在人自身所特有的“人性”或“世界环境”中去寻找。这是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所确立的义务基础和道德准则只是经验性的,仅相对于人类或一部分人才有效。由此也可见,康德首先在这里假定或预设了一种存在者类型,那就是,包括人在内的理性存在者(vernünftige Wesen)。 不过,在康德这里,除了“理性存在者”的说法之外,有关存在者还有其他说法,比如,“事物”(Sachen)、“位格”(Personen)、“理性自然”(vernünftige Natur)、“非独立的存在者”(abh
tngige Wesen)、“受感性(Sinnlichkeit)影响的存在者”、“无理性的生物”(vernunftlose Gesch
pf)、“无理性的存在者”(vernunftlose Wesen)、“纯粹自然的存在者”(
Naturwesen)、“有生命的存在者”(lebender Wesen)、“神圣的存在者”(ein heiliges Wesen)等。④这些说法既相互区别,有些说法在含义上又存在着一定的重叠。比如,神圣的存在者同时也是理性的存在者、独立的存在者和位格;作为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属于理智世界而言,人是理性的存在者和位格,但就其属于现象世界而言,同时也是无理性的生物或存在者、受感性影响的存在者和非独立的存在者;而事物和完全无理性的生物或存在者则是纯粹自然的存在者。此外,在这些说法中,既有经验的成分,也有思辨的成分。比如,当康德谈论事物、有生命的生物和感性的人时,其中显然有经验的成分,因为事物、感性的人和其他生命都是存在于感性世界当中,并可被经验。从康德的角度看,当他谈论神圣存在者、除了人之外的其他理性存在者、甚至是作为拥有意志自由的理性存在者的“人本身”(按照他所说,这样的人不属于现象的感性世界)时,这些存在者类型都已经超出了我们所能经验的现象世界,至少是我们所从未经验过的,并因此只是一种思辨性的假设。 虽然康德有关存在者的说法及其性质各不相同,甚至会让人因此而感到困惑,但是,由于其目的是要表明道德与不同的存在者之间的不同关系,所以,从存在者与道德的关系出发,康德那里的存在者类型就会变得明晰而确定,那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