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文化空间”研究的多维视角 伍乐平、张晓萍(云南大学)/《西南民族的大学学报》,2016.3.7~12 目前,国内外有关文化空间概念和内涵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人类学视角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作为人类学概念,最早被称为“文化场所”,后来用于指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基本类型,才被表述为“文化空间”。2、文化学/社会学视角的文化空间。3、文化地理学视角的文化空间。4、都市研究视角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是多层次、多维度、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立体化存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结合国内外多学科的研究成果来探讨文化空间的多重概念和复义内涵。虽然我们目前尚不能得出一个关于文化空间的精确定义,但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解释和限定。 第一,文化空间应该包含物质空间、精神空间和社会空间三个层面。列斐伏尔曾指出,对于空间的研究,必须揭示出物质、精神和社会三个领域的理论统一性。文化空间也不例外,它既包括一定范围内的物质空间载体,也包括这一空间内的思想文化、观念意识以及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第二,文化空间具有时间属性和活态传承性。一方面,文化空间具有历史遗存性,是人类文化的积淀; 另一方面,人类文化活动在一定空间内定期举行和反复搬演,并得以传承和发展。如果没有时间的沉积和人的“在场”,文化空间只能成为刻板僵化的博物馆、展览馆,而不是人类诗意的栖居空间。对于一些濒临消失的文化空间,也提醒我们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科学而合理的应对措施。第三,文化空间不应该局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都市研究领域。在商品化、现代化的席卷之下,不论在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否被认定为物质或非物质遗产,那些具有浓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形式,都应该有其生存、发展和传承的文化空间。从广义上说,所有历史遗存的、具有保护和传承价值的人类文化活动都有文化空间; 即便是自然遗产,在历史演替中人类对它的观照、审视和评价以及保护利用,也应该可以纳入文化空间的范畴。第四,文化空间不能被简单理解为“文化的空间”。如前文所述,在当前全球文化转向和空间转向的背景下,经过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文化空间已经从不同视角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我们既要承认这一术语的宽泛性和包容性,也要反对那种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是文化空间的“泛文化空间”论。 大城市中央文化区的概念、功能及其要素研究 胡小武(南京大学)/《中国名城》,2016.3.41~47,68 城市中央文化区是基于城市功能区的定位,以完整而独立的规划手段,在相对集约的空间中,集中建设一批城市主题公共文化设施,发展为城市公共文化标志区和文化服务的集中供给区。这些设施一般包括城市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体育中心以及其他公共文化休闲娱乐功能的场所。在概念内涵上分为一般性中央文化区和特殊性中央文化区。一般性中央文化区主要存在于理论领域,是指在大型城市中,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工作、生活等行为模式发生了功能分化,那些由若干居住区组成,可满足城市主流人群集中居住、消费、娱乐、教育需求,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并具有城市一流生活素质、高尚人文内涵和完美生态环境的居住区域。经济是现代城市的支柱,文化则是现代城市的标志和灵魂。在文化日益成为推动城市竞争力的时期,发展文化可以有两条相辅相成的路径,一是文化事业,一是文化产业。城市中央文化区就是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统筹集聚的空间场域。丰富多样的主体性的文化场馆,可以在硬件层面彰显一个城市发达的文化事业的基础设施,在软件层面为城市整体文化氛围、文明素质、精神文化提供一种开放而肥沃的培育空间。同时,城市中央文化区集聚的发达、便利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容纳更多的文化体育活动,如演唱会、运动会、音乐会、展览会等文化活动。这些文化活动,都是典型的市场运营的项目。通过这些文化经营项目,不仅带来门票收入,更能激活一系列的文化产业链如广告、创意、策划、布展,乃至创作、经纪、文化衍生产品服务等典型的文化经济和旅游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