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6)02-0089-15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世界历史中,政治学的主体经历过城邦、帝国及民族国家等,尽管国家研究经历沉浮,当前民族国家仍是研究的核心,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化)。不过,在全球化与碎片化的背景下,类似欧盟这样的地区性组织也同样面临合法性和合法化问题。作为一个缺少暴力强制力量的行为体,欧盟的合法性对其生存和发展格外重要。一方面,作为地区组织的欧盟,其民众认同感要弱于民族国家;另一方面,作为规制国家的欧盟,它也不具有很强的强制执行力(尽管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①合法性不等同于民主或政治合法性,民主并非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在欧盟的例子中,代议制民主并不足以满足欧盟的合法性,珍妮特·马瑟(Janet Mather)认为参与民主或有效绩效是增进欧盟合法性的因素。②为了更好地定义欧盟的合法性,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区分实质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即政府的行为被接受或是因为实现了什么(实质合法性)或者因为如何实现(程序合法性);③弗里茨·沙普夫(Fritz W.Scharpf)区分了输入合法性与输出合法性,前者强调民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程度,④后者强调某项政策符合民众利益的程度。但是欧盟的多层治理框架不能适用于此类二分法。⑤保罗·马涅特(Paul Magnette)区分了四种合法性,⑥即非直接合法性,是指从国家层面转移到欧盟机构的民主合法性;议会合法性,是指国家议会机构及欧洲议会在欧盟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和控制功能;技术合法性,是指系统满足民众的需求和技术上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有效性;程序合法性,是指不同行为体与机构间的协调程度。理查德·贝拉米(Richard Bellamy)和达里奥·卡斯蒂廖内(Dario Castiglione)区分了合法性的内部与外部维度,⑦内部维度主要指欧盟认同的塑造及欧盟公共空间的形成,外部维度与民主赤字相关。 尽管欧盟合法性的讨论伴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但是对于不同种类的合法性之间的结合或联系仍未详细分析,更多的是分析欧盟合法性的内部维度(政治合法性),较少从合法性的外部维度来论述,特别是涉及欧盟的发展与(国际)合法化策略。一方面,欧盟仍在发展过程中,研究主要涉及欧盟政治(民主)合法性;另一方面,合法性的国际维度还未得到充分重视。但是欧盟一方面利用国际规范来保证其行为的正当性,得到内部与外部的承认;另一方面,通过合法化策略,引起潜在成员国与地区组织的共鸣与认同,巩固并进一步促进欧盟的发展,体现在欧盟的扩大、欧盟被世界社会的认可、欧盟在全球社会中的影响力等。本文将剖析欧盟这一新兴的国际行为体的合法性维度与合法化策略,即回答:欧盟的合法性内外维度的关系是什么?合法化策略包括哪几个层面?欧盟合法化策略发挥作用的功能与机制是什么? 二、评估欧盟合法性的两个维度 合法性是社会科学各学科一直关注的重要概念,特别是对政治学而言,因为政治合法性涉及社会权力关系的根本问题,即如何能够获得和维系统治/治理地位和权威。具体而言,政治合法性涵盖两个层面:合法性的来源及合法性的功能。根据韦伯的观点,合法性的来源基础包括传统型、法理型和魅力型三种。⑧合法性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政治统治或治理的一种有效工具。但是合法性除了国内维度以外,国际关系中的合法性仍是值得关注的一个维度。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主要是建立在无政府状态的前提假设之上并且合法性主要涉及统治(治理)的权力,即在一个缺乏政府机构的政治领域,无从谈起合法性,所以国际关系的合法性并未得到充分重视。随着学理和实践上的发展,如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的发展及无政府状态的进化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合法性的外部维度逐渐被重视。在分析合法性的外部维度之前,应该简要论述合法性的内部维度。 (一)合法性的内部维度 合法性的内部维度伴随着国家概念及理论的发展而发展,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⑨是对政治系统的结构、程序、行为、决定和政策的认可与承认。相比合法性的静止维度,当前合法性的研究仍主要是基于经验,强调合法性的可变动性及规范性,即合法性被承认的维度。合法性是国内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认同情况。对于合法性的功效,韦伯认为合法性是统治或治理的工具,减少权力运作遇到的阻力,追求较高的收益,维持稳定与发展,达成帕累托最优状态。韦伯的理论将合法性的维度扩展到治理主体对治理行为体的自我论证以及规范内化与扩散。 欧盟合法性的内部维度已有很多研究,⑩比如根据合法性研究的传统路径来分析欧盟合法性,即欧盟是否存在合法性危机、欧盟合法性的来源等问题。这些研究主要涉及民主合法性维度,即强调合法性是政治参与者通过让渡权力而达成共识。尽管欧盟成员国在欧洲一体化起初通过让渡权力而达成共识,组成超国家组织,但在欧盟宪法危机后,合法性问题占据欧盟政治研究的核心,特别是关于欧盟宪法是否能够将成员国宪政原则与制度顺利让渡为欧盟机制、欧盟公民是否认可欧盟制度与规范、欧盟的社会性基础等问题。《里斯本条约》之后,伴随着制度与程序层面的完善,欧盟内部合法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一方面,欧盟内部的权力愈益集中于欧盟机构,尽管成员国仍享有诸多话语权;另一方面,欧盟外交政策制度与决策方式的完善,促成欧盟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体得到外界的认可。本文赞同阿兰·密尔沃德(Alan Milward)的观点,他认为欧盟的存在拯救了成员国。(11)欧盟具有的合法性是其成长与发展的关键,能够帮助欧盟获取所需的其他资源。但既有的成员国制度会限制欧盟的行为,成为其合法性约束。从输出合法性维度来说,20世纪60—80年代,由于欧洲一体化促使欧洲经济迅速发展,欧洲民众许可欧共体的专家进行技术统治,形成“宽容共识”。(12)但在欧债危机时代,民众对欧盟的认同度则明显降低,出现希腊退出欧元区、英国退出欧盟的倾向,如沙普夫所强调的经济表现差会导致输出合法性下降。欧盟输出合法性维度依赖于欧盟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欧盟各政策领域发展不均衡,该维度合法性亦存在问题。正如安德烈亚斯·福尔斯达尔(Andreas Follesdal)和西蒙·希克斯(Simon Hix)所批评的,欧盟就算以民主政体最低标准来衡量,也存在内部(民主)合法性问题。(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