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现代化过程中,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和商业化的发展给国民生活带来许多变化和方便,尤其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国民对生活水平和健康幸福的要求不断提高。韩国从1963年《医疗保险法》制定后,国家医疗保障计划开始运行,经历26年,到1989年实现了全民医保。然而实现全民医保后,医疗事故大量涌现,医患之间矛盾日渐突出,持续累积引发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发展巨大的障碍物。 为了有效地化解医疗冲突,充分且合理地救济患方的医疗损害,并为医务工作人员提供较为安宁的工作环境,韩国第18届国会于2011年3月11日通过《关于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以下简称为“医疗纠纷调解法”),同年4月7日公布。此外,为了化解医疗领域的冲突,韩国政府于2012年4月8日设立了专门的医疗冲突管理机构“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Korea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Agency)”(以下简称为“调解仲裁院”),使许多医疗冲突得到了及时的化解。本文拟详细介绍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成立的背景及主要功能、运行方式、运行效果,以期为中国医疗冲突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改革以及中国医疗冲突管理体制的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1 韩国医疗冲突的现状 1.1 韩国医疗冲突多发态势与专门调解委员会的不完善 根据韩国保健福祉部的统计资料,21世纪以来,韩国的医疗冲突呈日渐增加的趋势,2000-2008年医疗审查调解委员会①、法院、消费者院、医师协会互助会接收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一定趋势(见表1)。
从表1数据可见:首先,从2005年开始每年医疗纠纷案件接收数量都超过2000件以上,尤其是2005年和2006年接收案件数量超过2500件。其次,大多数医疗纠纷都在法院和消费者保护院以及医师协会互助会的机构内进行处理。这意味着一方面,医疗审查调解委员会制度尚待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力等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相关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使用。最后,当时韩国在搜集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详细情况上存在较大难度,由于当事人重复申请纠纷案件,因此医疗处理机构难以确定当年接收案件的统计数字,而且大多数纠纷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议或者妥协方式得以解决的。 1.2 以诉讼方式化解医疗冲突不断扩大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21世纪以来,韩国国民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化解医疗冲突。然而,国民以诉讼方式化解医疗冲突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诉讼时间长期化和诉讼费用高额化,因此造成不少患方由于经济原因放弃起诉。根据法院统计资料,医疗民事诉讼一审裁判后上诉率比一般诉讼案件高,通常医疗诉讼上诉率比一般协议民事诉讼高大约20%以上,尤其是2004年医疗诉讼一审后上诉率已经超过70%[1]。这意味着,医疗诉讼具有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即有很强的专业性,不仅涉及医学方面知识,而且涉及法律问题。在医疗冲突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只能是医疗机构,医患双方掌握的各种相关资料或资讯。也就是说,医方的位置比患方优越。而且由患方向法院举证医务上的过失或错误,对患方来说,诉讼风险率较大,因为患方承受着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 此外,一旦医疗冲突开始以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容易在诉讼中途放弃,这就是已显著将上诉或抗告审理的倾向。金鏡澧提出,诉讼长期化使双方当事人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乃至心理不安定,结果造成许多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2]。也由于医疗冲突的专业性、复杂性、多样性,使得法院在认定医疗冲突解决方面面临较多困难。 2 韩国“纠纷调解仲裁院”的成立背景 为了化解日益增多的医疗冲突,韩国逐步改革了医疗冲突管理体制。该体制在医疗冲突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大量医疗冲突得到了有效的化解。 2.1 医疗冲突管理制度建设 韩国化解医疗冲突主要依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但还是有一部分冲突协商恶化甚至演变为暴力冲突,成为韩国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韩国具有诉讼制度之外的多种冲突解决制度。立法方面,韩国在《医疗纠纷调解法》中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为调解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韩国政府从1989年开始较为关注医疗纠纷相关调解法,虽然已多次向国会提交法案,但是由于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过失责任难以判断与医疗纠纷调解相关焦点事项协调不足等原因都没通过。后来韩国政府和民间组织一直向国会强调医疗事故和医疗失去等方面医疗调解法的必要性,直至2011年4月7日第18届国会制定了《医疗纠纷调解法》,并于2012年4月8日开始实施。《医疗纠纷调解法》的对象是除了韩国国民以外,若是外国人在韩国被医院损害,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请求(第三条)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