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农地农用流转持鼓励态度,因此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地的承包关系逐渐趋于稳定,而农地的产权通过承包期延长、流转、收益等权利的赋予而得以不断强化;同时,随着土地行政划拨被土地招拍挂等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取代,以及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兴起,国有土地的市场化进程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然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思路又对土地利用提出要求,指出在农地规划利用这个领域,市场不能够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的作用要在用途规划和确定的范围内发挥,因为土地是分类的,不能跨界使用,在每一类土地范围内需要更好发挥效益时,才能让市场发挥作用[1]。因此,农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途径依然是土地征收或征用。在上述制度安排下,我国的土地市场结构形成了农地农用市场、城市土地市场及农地非农化市场三个相互分割的市场[2]。其中,土地管制制度是造成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分割的基础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集体土地产权界定模糊、权能受限问题突出[3-5],而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加强明晰土地产权,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适当限制的处分权,才能实现土地资产的最佳配置[6]。因此,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就成了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流动的前提条件。但土地功能的不可逆性决定了完全依靠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决定土地资源的流向与用途,并不能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如基本农田利用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机制作用下基本农田配置过小[7]。 因此,土地要素需要在市场化取向的自由流动和国家规划管制的宏观配置下取得平衡: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土地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市场化发展并不意味着政府调控的不在场,特别是对于土地这类外部性极强的资源要素更是如此。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管制制度以土地的市场化及土地资源的保护为主轴,建立了不可分割的联系。系统论创始人贝塔朗菲在其专著《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中指出“组合性特征不能用孤立部分的特征来解释”,只有用“系统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才能说明。[8]而任何制度安排均镶嵌在整个制度结构中,其适应性效率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9]。据此,张旭昆研究了制度系统的性质及其对于制度演化变迁的影响。[10]而青木昌彦则将制度视为一种博弈均衡的结果,制度对应着参与人共享的那部分均衡信念,其中信念是关于博弈将要实际进行的方式的预期。[11]因此,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从而在博弈论视野下,青木昌彦进一步提出了均衡制度观,为分析不同场域中相互依存的制度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均衡制度观指出,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维持的,从而强调制度的关联及互补,并指出制度关联会影响制度的变迁和演进。 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管制制度作为我国土地制度中的核心要件,二者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然而,当前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管制制度的相关研究大多是沿着单一制度展开,缺乏整体性的考虑,忽视了制度之间具有的关联与互动,这是土地制度研究分析存在的不足。因此,通过均衡制度观的分析进路,将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管制制度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中,有助于理解国家整体性的土地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多重性,从而在厘清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难点同时,为制度改革的推进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或启发。 二、土地产权制度与管制制度的稳态均衡 域(domain)作为制度分析的基本单元,是指“由参与人集合和参与人在随后各个时期所面临的技术上可行的行动集合组成”,域的基本类型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经济交换)、组织、社会交换、政体和一般性组织领域”。[11]对应地,制度即为对域状态的基本特征的共享性认知,而制度之间的耦合便可以理解为在不同域个人策略之间所产生的类似一般均衡的反馈作用。一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是,农户在不同域中策略的协调产生了社区规范:如果任何农户在维护和适用灌溉系统时(公共资源域)有渎职行为,则该农户将会在社会交换(域)中受到驱逐,从而形成了农户共同对灌溉系统进行维护的社会规范。在两个不同的域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域存在一种合适的制度时,其他域只有一种制度是富有生命的,反之亦然,则说明了两种制度是相互依赖并互补的,此状态即为制度的稳态均衡。在制度稳态均衡下,不同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赖耦合、互相支持促进的,它能在不同域的个人决策之间产生一般均衡的反馈作用,从而个人能够形成可维持的共同信念,因此个人偏离形成的行动规则是不合算的,进而又促进均衡的再生,反过来对制度进行强化[11]。从两种土地制度所处的场域角度观察,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管制制度共同围绕着以土地为载体的交易(经济交换)域和公共资源域发挥着制度的功能性作用。而市场经济导向正是土地制度稳态均衡得以实现的环境基础。 首先,市场不仅仅是一个交换场所,而且也是交换关系的总和[12],因此土地产权制度的制度功能更多体现在了交易域中,通过产权所具有的激励与约束功能促进土地市场交易。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要求对产权制度的维护与完善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产权与市场结合的时候就会形成寻利的社会,而产权与政府及官员结合时只能形成寻租的社会[13]。相较于以寻利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社会,寻租社会下对行政权的强调必然侵蚀产权制度,无法实现产权制度的自我强化,以致在寻租社会下的制度大多是非正式、非常规以及不稳定的。因此,只有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土地产权制度才是富有生命力和能够自我强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