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成立之初,南京临时政府内外交困,并无余裕顾及文化事业,仓促之间公布的“暂行报律”因有“钳制舆论”的嫌疑且程序不合法,受到“全国报界俱进会”的质疑和反对①,旋生旋灭,几乎没有影响。北洋政府时期,《出版法》(1914年12月)、《著作权法》(1915年11月)陆续颁行,相应的文化管理机构也在两法的施行过程中逐渐明确,并在此后陆续推出了若干具体的管理规则、章程、办法,一套趋新且不乏本土色彩的外部干预机制由此进入新的文学体制之中,并逐渐发展成为文学制度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补充的是,民国时期特别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实权人物对文学的偶发性干预又是频繁出现的,从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来看,这一点无疑也是文学制度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 北洋政府的文化、文学理念基本停留在晚清梁启超等人的文学移风易俗的层次,较多的管制往往指向所谓有伤风化的通俗作品,而对新文学并没有太多介入。②从“临时约法时期”到北伐落幕,北洋政府的文化管理及政策的变迁大致可分三个阶段:“临时约法时期”和“新约法时期”(1912-1916)即袁世凯当政时期初步确立文化管理的格局,内务部、教育部特别是前者扮演了重要角色;“法统争执时期”(1916-1924)出台若干文化管理细则,形成通俗教育研究会劝导与京师警察厅查禁两种手段、方式交相为用的管理制度;“法统放弃时期”(1924-1928)即段祺瑞执政和北京军政府时期,常规的文化管理几乎不复存在,这时实权人物的个性、好恶等不确定因素起到了较多作用。③总体说来,在新文学生产、传播和相应的文化市场尚未展开之时,北洋政府的文化管理也是比较粗疏的,一个常规性的管理机构,是教育部的“通俗教育研究会”。 一 教育部与通俗教育研究会 教育部分设普通教育、专门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司,此后几经改制而结构不变,其中与文学关系密切的是社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是首任总长蔡元培有鉴于西方国家社会教育之发达而增设的,下设图书博物科与通俗科,主要职责是施行民众教育。最广为人知的事实,是鲁迅曾担任“社会教育司第一科”即图书博物科科长。鲁迅所作之《儗播布美术意见书》第四方面的内容“播布美术之方”,所涉种种几乎是该科具体事务的最赅要的说明④,而他负责的若干工作,如迁移京师图书馆、筹办历史博物馆、与内务部交涉文津阁《四库全书》等,即为该科之具体职能。通俗科的职能与图书博物科有交叉之处,而与现实中的文化活动关系更为直接、密切。晚清以来,小说、戏曲等传统民间文学样式的重要作用逐渐得到舆论认可,士人的“观风俗”与民众的“听故事”产生交集⑤,催生了大量通俗作品,其中就包含了众多“过甚其辞,以合时人嗜好”⑥的所谓“不良”作品。通俗科的职责是全面评估这种状况,并负责提出处理办法,像《教育部禁止出版伤风败俗小说杂志的通告》(1915年1月)即是其具体行为。不过,通俗科乃至社会教育司的工作,后来在很大程度上被1915年9月6日成立的通俗教育研究会所取代。 1915年7月16日,时任教育总长的汤化龙呈文,拟设通俗教育研究会⑦,两日后大总统即批复“准如所拟办理”,并拨出15400元作为开办和活动经费。不同于此前的中国通俗教育会的是,通俗教育研究会隶属于教育部,会长由教育部次长兼任,会员则由京师各有关机构选派,是一个正式的官方行政机构。该会下设小说、戏曲、讲演三股,讲演股以法律、卫生、教育等为内容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主题演讲,向民众(主要是市民)宣传现代社会常识,承担了本来意义上的社会教育的最主要工作;而小说、戏曲二股则主要负责小说、戏曲、评书等新旧文学的审核、奖掖、劝导、改良、查禁等工作,与文学最为相关。从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性质、宗旨、职能看,“这个名为研究‘通俗教育’的官方组织,实际上有点类似一个图书杂志审查机关,不过其职权范围比后者要大得多”⑧,下面即按照其关涉文学的上述几种最重要的职能分述之。 第一,审核。鲁迅在1915年8月3日和教育部同僚共二十九人奉部命加入通俗教育研究会,且在同年的9月1日指定担任小说股主任,后于次年2月底辞去主任职务,改任审核干事。在鲁迅主持小说股期间,讨论通过了小说股进行办法、办事细则以及《审核小说之标准》《编译小说标准》《奖励小说章程》《查禁小说议案》等。根据小说股第一次会议所载,小说分教育、政事、哲学与宗教、历史地理、实质科学、社会情况、寓言及谐语、杂记八类,按一定的标准分三等,“上等之小说宜设法提倡;中等者宜听任;下等者宜设法限制或禁止之”⑨。据正式章程,区分的标准是,“宗旨纯正,有益于国家社会者;思想优美,有益于世道人心者;灌输科学知识,有益于文化发达者;文词优美,宗旨平正者”为上等,宜提倡、奖励;“宗旨乖谬,妨碍公共秩序者;词意淫邪,违反良风善俗者;思想偏激,危害国家安全者”为下等,宜限制、禁止。⑩参照《通俗教育研究会审查戏剧章程》的审核标准,大体而言,小说、戏剧的奖励标准并无不妥,而从之后的图书、杂志的查禁事实来看,禁止的标准也没有太大的问题(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至于审核的程序和办法,小说股基本采用鲁迅的意见:其一,“先由通俗图书馆之小说着手,由第一号起陆续审核”,“一方就由图书馆已经取来登簿之小说审核,再将图书馆新买尚未编号之小说审核,双方并进”,分员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其二,因为“报纸所载小说为多,即不妨先就报纸设法禁止”,具体方法“宜分两项:一为书肆发行及贩售之禁止;一为报纸登载之禁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