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康德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的问题上,持一种相容论的立场,认为本体界的意志自由与经验界的因果必然性是不相矛盾、彼此相容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只是要以此证明自由并不是不可能的,而并未展开对自由现实性本身的证明。 关于康德的相容论,国际学界主要有两种解释:本体主义的解释,和主观主义的解释。①根据对康德相容论的本体主义的解释,在康德哲学中,自由和决定论之间的相容性是基于存在论上的本体与现象存在方式的相容性,而不是基于思考视角、模型或解释方式等主观因素的相容性。据此,如果人有意志自由,那么,一方面,自由之物和必然之物在存在论上分别属于本体界与现象界,而不是我们在用不同的视角、模型或解释方式等主观因素来把握同一事物时的结果,而另一方面,自由之物构成了必然之物的实质性原因,决定了必然之物,而不仅仅为现象界的行为提供(可遵循可不遵循的)范导性原则或是对必然之物毫无作用。与此相反,主观化的解释则否认上述这些论断。 本文将首先概述A.伍德(Allen Wood)、J.麦卡迪(John McCarty)和A.梅尔尼克(Arthur Melnick)等人对康德的相容论所作的本体主义的解释,以及H.阿利森、R.美尔波特(Ralf Meerbote)、H.赫德森(Hud Hudson)、C.纳提齐亚(Chris Naticchia)等人对康德的自由理论所作的主观化的解释。随之,本文将指出,对康德相容论的合理理解,是本体主义的理解,而不是主观主义的理解。笔者进而将在康德相容论的立场上、基于无时间的行为观念来提供更具体的解释,来应对人们的性格改变如何可能的问题、如何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人与人之间自由选择之间的相容性问题、个体间自由的相容性问题与荒谬归因问题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并进而提出自己关于康德相容论的进一步思考。 本文将为本体主义的解释进行辩护,指出自由和必然的关系并不仅仅基于两种主观的视角之间的关系,相反,如果人有自由,那么人的本体层面及其(自由的)本体界的行为构成了(必然的)经验性的行为的根据。作为这种根据,人的本体层面不仅仅提供了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构成了行为的规定性力量。②最后,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康德相容论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质疑进行讨论,以说明康德相容论的融贯性及其限度。 一、对若干重要概念及其内涵双重性的分析 为阐明康德的相容论观点,笔者先对若干重要概念及其内涵的双重性进行分析。在康德哲学中,理性、行为、品格、意向等实践性事物都有本体和现象两个层面,因而其概念的对象都具有双重性,这些概念可以指理知的事物,也可以指可感的事物。我们无法认识本体层面的理性、行为、品格和意向,因为它并不是经验性的对象,这是康德一个很独特的观点。人们往往认为,康德会肯定,我们自我意识到的对基本原则的理性选择是本体层面的,但其实这些选择基本上发生在经验界的时空中,是完全被决定的。 康德认为,理性有双重身份,有作为现象的理性与作为本体的理性,前者以经验性的原因为根据,而后者能够以自由、道德法则等理性理念为根据。“在我们里面,我们有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仅与自己主观的规定根据……而且也与纯然是理念的客观根据相关,这是就后者能够规定这种能力而言的,这样的联结是用应当来表达的。这种能力就叫做理性……”(康德,2005:349) 康德认为有两种行为:经验界的行为和本体界的行为。前者发生在特定的时空之中;后者是无时间性的,它并无发生与结束可言,却与其每个经验性状态相伴随,构成这些状态的重要原因。“……而同一个行动,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行动,任何时候都是以感性为条件的、也就是机械必然的,但同时也作为属于行动着的存在者之原因性的行动……能够被思考为自由的。”(康德,2003:143)在作为本体的行为主体中“没有任何事情发生”,见不到有时间序列中的变化。(康德,2004:438) 品格(Charakter)是原因由以引起其结果的规则,特定的品格导致相近的结果。“但每一个起作用的原因都必然有一种品格,即它的原因性的一条法则,舍此它就根本不会是什么原因了。”(437)经验性的品格是经验性的理性由以引起经验行动的稳定规则,是统摄抉意的诸主观原则的最高的经验性原则,特定的经验性的品格导致相近的行为。理知的品格是本体界的理性由以引起经验性的品格与经验性的行为的确定规则,是理性存在者最高的实践原则,“借此这个主体虽然是那些作为现象的行动的原因,但这种品格本身并不从属于任何感性的条件,并且本身不是现象”。(437) 理知的品格与经验性的条件共同导致了经验性的品格,而经验性的品格又与经验性的条件导致了经验性的行为。 首先,经验性的品格是理知的品格的直接结果和象征,但前者并不仅仅以后者为根据,它也会受到经验条件的影响。 其次,经验性的品格是理知的品格起作用的必然而且唯一的中介;理知的品格通过经验性的品格而规定经验性的品格。而经验性的品格的结果,以理知的品格为更高的根据,但理知的品格也可能不是经验性的品格充分的根据。“人本身就是现象。他的任意具有一种经验性的品格,这种品格是他的一切行动的(经验性的)原因。”(445)由此可见,理知的品格其作用必须要通过经验性的品格。理知的品格不直接作用于具体的经验性行为,只是通过经验性的品格间接地起作用,“……理知的品格只借助于经验性的品格来充当自己的感性符号”。(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