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无疑是决定20世纪中国历史走向的一桩关键性事件。而对这一关键性事件的研究,又极其受制于用以研究它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主流的社会科学家将革命这一社会现象的核心要素视为推翻旧的统治体系的大规模的集体行动。这一基本的观点也导致迄今为止关于中国革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大类:一类是较为宏观的研究,力图在社会结构的层面,确定哪些结构性因素导致了革命的产生;另一类则是微观的研究,力图在社会个体的层面,解释个体参与革命行动的原因,以及确定革命者策略对于激发和动员个体参与的作用。①而随着宏观历史社会学在近20年的退潮,以及力主将所有社会现象还原到个人行动层面加以理解的理性选择理论的逐渐强势,我们也看到,关于中国革命的研究越来越偏向于基于理性选择理论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微观路径。② 然而,虽然上述“还原论”的社会科学占据了主流,仍有一些最新的社会理论认为,并非所有社会现象都可以还原到个人行动的层面上来理解。这些社会理论力主将“社会系统”代替“行动”作为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并且提醒我们注意这样一种经验事实:社会系统所包含的复杂性无法简单地通过分析行动及其动机来理解。③这些另类的社会理论有助于我们跳出主流社会科学的局限,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考察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笔者认为,中国革命无疑包含行动的维度,但除行动的维度之外,它还包含政治系统重构这一维度。中国革命早期政治重构的一些特征已经得到了初步讨论。(Gao,2016)本文将指出,在政治系统重构这一层面上,还有一项重要的经验事实是:与中国革命的历史相伴,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政治正当性的建设过程。任何政治系统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正当性来维系其运作。一个具有高度正当性的政治系统,相比缺乏正当性的政治系统而言,会更为巩固。后者则很有可能无法维系自身而崩溃。具有高度正当性的政治系统,其中大部分政治决策能够被证明为合理的,并且被自愿地接受。通过将一种政治称为正当的,我们也可以将其与那些主要基于强制的政治区别开来。 迄今为止,中国革命中的正当性问题仍少有学者问津。这部分是因为缺乏合适的分析框架。主流的正当性理论,以韦伯(Weber)和哈贝马斯(Habermas)为代表,将政治视为一种稳定的权力关系,将正当性视作一种静态的属性。从这种理论出发的正当性研究倾向于寻找一组明确的原则,能够一次性地判断某种政体是否正当。然而我们更感兴趣的是中国革命中正当性的形成与建设的动态过程。对此,主流的正当性理论明显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卢曼(Luhmann)的社会理论,更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革命的经验。一方面,卢曼认为正当性的形成和政治系统中政治主题的选择息息相关。如果选择了一个不适宜的政治主题,将很可能产生出一系列难以被证明为合理、难以被接受的政治决策,从而侵蚀该政治系统的正当性。我们可以发现,中国革命的正当性建设,与三个核心政治主题——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密切相关。阶级斗争强调社会中阶级分化的现实以及斗争压迫阶级的必要;实质民主强调保障平民大众具体的社会经济权益、扩大其政治参与以及促进社会平等;国民革命强调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建立民族独立和统一的新中国。这三个主题在1921-1923年间接连形成。每一个主题都为扩大革命政治的社会基础和支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卢曼看来,社会运作离不开对社会的观察,但每一种对社会的观察都有其难以消除的盲点。受到这一观点的启发,本文认为,任何一个政治主题都包含着对社会的特定观察。从而,它也只能把握一部分社会现实,而无法顾及其余。围绕特定政治主题所形成的政治决策,会在某些社会环境下适用,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不适用。而对社会观察视角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政治主题之间产生不一致和矛盾。因此,革命政治所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便是在综合运用这三者以扩大社会支持的同时,控制和处理这三个主题之间的张力和矛盾,从而避免其正当性遭到侵蚀。这会刺激革命政治中政治理论的发展,对这些主题进行重新阐释,并会影响革命政治实践的方向。在1923年前,革命政治已经开始触及这一问题,并且将在未来日益受到来自于它的压力。 一、正当性的社会理论:韦伯、哈贝马斯和卢曼 任何对经验世界的分析,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一定的理论。朴素的、未经加工的经验材料,只有借助于高度意义浓缩的理论性概念对其进行加工之后,才能成为知识。用以分析新鲜经验材料的理论,既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受到这些材料的启发而新构建的。面对同样的经验现象,不同的理论会给出不同的理解。我们在选择理论时必须反思,哪种理论更能把握经验现象的本质,更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掘经验材料所包含的信息? (一)韦伯的正当性理论 现代社会科学领域对正当性问题的研究,是由韦伯奠基的。韦伯不仅将正当性这一人类政治实践中重要的维度剥离出来,使之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论题,而且还对正当性的概念进行了最初的界定。韦伯指出,人类服从于某种政治秩序,并非是简单地出于对利益的考量(也就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强调的计算服从这种政治秩序的成本与收益),而是还涉及比各色具体利益更具普遍性色彩的一种因素——对该政治秩序正当性的信念(the belief in legitimacy)。(Weber,1978:41,213)在韦伯那里,对正当性的信念,指涉政治参与者这样的一种心理态度:他们认为命令的发出应遵照某种原则,如果一种支配下命令的发出确实遵照了这种原则,便认为该支配是正当的。(Weber,1978:214)正是因为拥有对正当性的信念,人们才会更加真诚与自愿地服从于某种政治秩序,这一政治秩序也会更加稳定。由此,韦伯所理解的政治正当性,其实超越了单个行为者所倾向的个别利益,也超越了行动层面的社会现实,指涉一种政治秩序基于某些一般化的信念而受到人们支持与认可的状态——这其实是一种政治系统整体层面的社会现实。韦伯的这一学术实践——将正当性从个体行动与个体利益层面剥离出来作为更高层面的政治特征——从根本上确定了后继学者思考正当性问题的方向,而这也是本文的正当性理论所依然坚持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