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3-0095-06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并为进一步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创造条件,中国共产党于1950年到1953年,有计划地在新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这一规模宏大、深刻影响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革命,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兴趣。 “耕者有其田”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有丰富的含义,曾写下过厚重的笔墨。很久以来,国内革命史研究认为,现代中国社会贫困和落后的原因,以及广大农民受压迫和剥削的根源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所以,这场规模浩大的革命运动之所以能够迅速开展,并取得巨大成功,广大农民“渴望土地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要求扩大土地改革的区域”①,关键在于土地改革的路线充分满足了广大农民关于土地利益的诉求。 然而,改革开放后,海内外大量研究开始重新评估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的基本状况以及与土地革命的关系,一些研究开始进行更加贴近历史事实的复杂性考量。学者们认为,中国共产党于1950年到1953年有计划地在新解放区开展的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并不顺利。因为土地改革的路线与传统地权配置以及相应的地权观念很不一致,这就使大多数农民在“土改”之初持有一种观望和犹豫的态度。因此,这场土地改革运动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实际上就不是土改路线和思想契合了广大农民的传统观念,而是土改工作队如何运用成熟的政治动员技术颠覆农村传统的伦理价值和文化观念,确立新的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观,促使农民改变心态、转变立场,进而积极跟进和参与土地改革运动。探讨农民传统地权观念,对于研究新中国以来的农民问题,意义不可低估。 一、平均主义是对农民传统地权观念的误解 一般认为农民地权观念的核心内涵是“平均主义”。历朝历代,不管是政权主导者的改革施政,还是民间的革命起义都一贯奉行“均平”的口号与思想。然而尘埃落定之后,农民对于地权配置和占有的认知是“平均”,还是视“不均”为常态和必须接受的生活现实?这是需要被重新审视和评估的问题。在中国的地权配置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分析基础之上,结合农民传统社会心理的影响,我们再来审视新解放区土改前农民的地权观念,评估农民对于土地配置的基本态度,以期最大程度的还原历史真实。 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给农民地权观念烙上了“私有”的底色。同时在这种土地制度之下,土地配置的基本方式是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因此,一般认为,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广大农民遭受压迫和剥削的根源,由于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地主和剥削阶级的手中,致使中国农村社会长期整体贫困落后,导致农业发展的困境,同时,导致这种“贫富分化”的土地占有的“绝对”不均还引发了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进而,传统的土地改革研究中,平分土地一直被视为“民心”之举,农民渴望通过革命和其他方式平均分配土地,其依据即农民传统的地权观念为“平均主义”。 然而,中国传统的地权配置和占有并不是高度的不均,而是农地占有的相对不均。小农经济条件下,其小规模经营、土地分散与人口逐渐增加的共同作用导致农民的普遍贫困。其中最典型的是,孙中山先生认为在普遍贫困的情况下,中小地主和富农与贫雇农之间的差距并不是太大,不认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阶级差别和对立。② 近来,很多研究也指出,传统社会中革命者和政策的主导者所倡导的“平均地权”③的内在含义并非“均分土地”,而是让所有民众均享有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收益,进而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并且,有当代学者研究国共两党不同的土地政策及其历史绩效后,认为从法学的角度,“平均地权”的目的在于将私有土地所有权加以甄别,从而保证国家获得土地的最高管理权和支配权,进而避免出现由于私人的土地垄断侵害公众土地利益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平均地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④ 所以,传统乡村社会存在地权配置的不均,但不能以此作为农民天然拥有“平均主义”地权观念的证明。 二、“平富均财”、“私有求富”是农民传统地权观念的主要表现 农民传统的地权观念是传统社会心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农民传统社会心理的各种组成因子也从各个方面影响其地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来剖析农民传统地权观念的内涵,可以说是重视“有限资源”,即重视土地。近代中国人地比例悬殊很大,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种地”是一种低产出的经济活动,农业的每一点进步,产量的每一克提升,都直接依赖于单位面积内劳动投入总量的增加。这一切,决定了在农村聚集和扩大财富是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进而促使农民形成了牢固的“有限资源”的观念。由此,在历来“天下大同”的幻境影响下,农民地权观念一方面表现为“平富均财”的念想;另一方面则更表现为“私有求富”的渴望。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下,这两者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私有求富”心理,即对土地财产的追求和敬畏,这是明面的。而平均主义,即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平地均财,则潜伏在农民内心深处,这是暗面的。⑤ 毛泽东曾说,“私有”是农民的“天性”⑥,而农民这种私有“天性”却正是“公有”与“共有”的对立物。列宁也指出:“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⑦在个体小农经济中,农民的个体生产,一方面将劳动报酬与劳动的好坏紧密关联,另一方面与商品经济共存,由此,农民自身就具有竞争激励的功能、向上求富的欲望和市场经济的基因。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下,农民作为个体生产者,本质上便决定了与“平均主义”的根本性对立。⑧在日常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个体小农作为基础的生产单位,所追求的绝不是平均,而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发展,在传统乡村社会里,有能力扩大自家的田地是家庭兴旺的象征。在这个增值的过程中,农民既不会轻易允许别人分享自己的土地财产,同时也不会随意纵容去侵犯他人的土地和财产,比如,在陕北骥村土地改革过程中,靠自己勤劳经营而发家致富的女劳模巩兰,就对村里人到地主家抢东西表现出不屑与不满。⑨正是因为这与农村传统的心理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