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以“组织起来”为号召对民间传统的互助合作形式进行了改造。①这个时期,华北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重心之一,晋察冀、晋冀鲁豫则是华北地区的两大主要根据地。这两块根据地面积广大,经济形态多样,基本涵盖了经济区划上的华北地区,是本文考察的中心区域。华北地区的农业以旱作为主,地狭人稠,自然灾害不断,近代以来战乱频仍,诸多因素使得华北地区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②低产多灾的自然条件加上高密度的人口,“造成这个地区的经济贫困”。③另外,就生产工具与耕作技术、动力等方面而言,华北根据地仍保持典型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④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化程度不同,既有手工业高度发达的村庄,也有种植经济作物而商业发达的地区。⑤但就总体而言,近代以来的华北地区农村依然是典型的自然经济,农业商品化程度较低。“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和较少的农业生产剩余,造成了一个以自耕农——即在生产关系上与外界接触较少的人——为主的社会。”⑥华北平原上的自然村宗族组织并不突出,萧公权的研究表明,华北平原的村庄中,多姓村占的比例较大。⑦商品化程度低,宗族组织薄弱,使华北乡村呈现出高度闭塞性的特点。 以上因素决定了根据地时期的华北农村依然处在传统社会形态当中。传统乡村社会往往给人一种守望相助、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印象。自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学家在分析传统社会时,多采用“共同体”这一概念,以区别于近代社会。例如,滕尼斯所讲的“共同体”就是一种比较“小的,以直接的人际交往与口耳相传的地方性知识为半径的、自然形成的血缘、地缘性的共同体”。⑧进入20世纪,西方人类学和社会学界通过对初民社会以及殖民地社会的研究,大大推动了这一研究的进展。⑨20世纪50年代,雷德菲尔德提出乡民社会(Folk Society)概念。⑩70年代,斯科特则系统地提出“道义经济”说,强调农民的共同体认同,强调“互惠原则”“再分配机制”“庇护关系”等“生存伦理”。在晋察冀、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农村社会,虽然“共同体”特性已经不明显,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它的前近代色彩依然浓厚,乡村社会通行的规则与典型的“共同体”并无二致。(11)对根据地时期华北经济地理的描述和对乡村社会属性的判定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传统互助合作的形态。 一、换工、变工与互助生产 华北根据地的传统互助合作形式十分多样,同样的内容各地叫法也不尽一致。其基本的内涵是在进行农业生产时,把人力、畜力相互调剂,相互交换,相互帮助。按照类型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人工变人工、人工变畜工、畜工变畜工。人工变人工,即人力之间的调剂和互助。在一家农户多系一个至二个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些农活须更多人共同劳作,就需互相变工、共同耕作。如在冀西一些地方盛行的人力拨工,“是几个农民合作起来,轮流在各家土地上劳作。一般的以日记工,收获物仍归各有”。根据主家是否管饭,又分为干拨工和湿拨工,有的叫小拨工和大拨工。拨工的人数不等,“一般二三人,多至四五人”。拨工多属临时性质,且农忙季节不易形成。“谁也怕拨在后面,误了农时”。(12)在冀中各地农村中,这种人力之间的变工被称为“插伙互助”,与冀西一带的变工不同,这种插伙互助在农忙季节(秋种收麦)中比较活跃。(13)人工变畜工,即人力和畜力之间的调剂和交换。没有耕畜的农户,为了取得耕畜的使用,除了采取雇佣的方式,多采取这种人与牲口的拨工。通常一个牲口,也顶一个人工,也有的地方一个牛工抵多个人工。“晋东北某些地区,如忻县劳动英雄韩富生报告:他村的一犋牲口还五个人工”。(14)也有以草料换牛工,农民称为“揽犋子”。这样,使人力和畜力得到调剂,并有互助的作用。畜工变畜工,即畜力之间的调剂和互助。冀西称之为合犋,晋东北、雁北叫做格犋,(15)邢台地区则叫做“插驹”,(16)是指只有一头牲口的农户,为了耕地与另外一户的牲口合作起来,通常两个牲口叫一犋。牛与牛的合犋较多,也有少数是牛与驴,或驴与驴的合犋。它产生的条件,有的是两户牛主原就是一家人而分居了,牲口各有一头;有的则是两家关系较好的农户,互相商量,合了犋的。(17) 上述变工类型在变工对象上是单一的,而人工和畜工组合变工的情况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更为普遍。这种组合变工,“邢台叫做‘打拼拼’。牲口和牲口的主人一起去变工,折算方法各地不同”。(18)在山东渤海区,组合变工多被叫作“插伙”。(19)冀东民间则将这种组合变工形式称为“搭套”。由于冀东种地需要人力畜力都较多,“在平原地区,种地时,一张犁就要两个牲口三个人——撑犁的一个,撒粪带点种的一个,踏种带拉簸箩(合拢土)的一个。种棉花、麦子则至少要四个人。在山地则用人较多:一个撑犁的,二个撒粪的,一个点种的,一个拉把子的,一个牵牲口的,一个拉滚子的”。(20)因此,搭套一般都是在种地的季节,民众自动组织的。 除了上述典型的变工形式外,民间还有许多其他带有互助性质的行为。在河南一些地方,伙买牲口、伙喂牲口的现象很普遍。有一种伙买牲口的形式,民间俗称“帮牲口腿”,以一户土地较多的为主,再找一二个土地较少的农民,给帮半条、一条或两条牛腿的钱(即出牲口买价的八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牲口归股份最多的这一家农户喂养,帮腿户的地,他须保证给耕作完。“伙买牲口”与之稍有不同,由两三家农户各出同等份额的钱,买一个牲口,轮流喂养,轮流使用。(21) 晋察冀边区的个别地方还存在合伙经营,“分居的弟兄二人或其他至亲,以共同的劳力、农具等合伙经营两家的土地。在土地缺乏的情形下,还有可能抽出剩余的一个劳动力,到外边去跑买卖,做运输,所得红利均分。”(22)白洋淀地区则盛行合伙制生产;冀中与冀西的唐县、云彪、行唐各地则分布着客家班(俗称戚家班)等形式。(23)冀鲁豫边区的一些地方称之为“龙虎班”,内容与客家班大同小异,只是不局限于贫农,也有一些中农参加。(24) 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边区农村除农业上的变工、拨工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参忙”。(25)边区互助合作形式多样复杂,往往诸种形式混杂交叉,很难截然划清界限。例如,“搭套”就兼具组合变工与合作生产的特点,组合变工则是人力变工与合犋的结合;又由于各地民俗风情的不同,称呼上一致的互助合作形式可能内涵并不一样,而内容上相同的互助合作形式则可能叫法迥然有异。虽然如此,如果抛开形式上的表面差异、去探究其内在性质的话,我们依然可以得出某些一般性结论。 二、传统互助合作性质的探讨 通过对华北根据地传统互助合作形式的描述,可知它具备以下特点:自发性、平等性、临时性、应用范围窄、规模小。自发性是指互助合作行为是农民基于生产、生活需要而主动发起的,“是小农经济上农民一种自发形成的生产的结合(集体劳动或取长补短)”。(26)梅德平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认为,传统的互助合作“总体上看是一种农民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27)平等性是指互助合作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参加互助的农民彼此没有“隶属关系,他们谁也不剥削谁,在他们中间是平等的共同劳动、互相帮助的关系”。(28)临时性是指互助合作行为并非是长期的、经常的,而带有很强的季节性、偶然性。前述变工、拨工、格犋、插伙互助等形式均多少带有临时性的特点。事实上,基于生产需要的绝大部分的传统互助行为都只可能是临时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边区农村,家庭小生产占据着主要的地位。“每户保持有一至二个劳动力,二三十亩地的中小农民,一户养不起一个牲口,一户买不起较大的农具,因之即需伙喂牲口,摊钱打耧……比较复杂的活计,如下种时犁地、滴籽儿、施肥同时进行,就需要几个劳动力同时耕作,因之即互相变工。”唯有如此,才可能保证生产不致中断。然而,互助行为的临时性与互助内容的固定性却往往是并存的。只要生产条件不变,互助行为就大致可以“固定在一定的活计上(复杂点的),一定的农具上(较大的,一户买不起的),一定的对象上(多系本家自己,亲戚朋友相好),似有一种自然的习惯制度存在”。(29)而这种固定性又决定了其应用范围的狭小性。大部分的互助行为“只限于本族和至亲好友之间,范围是极其狭隘的,越是复杂的劳动互助,这个特点就越明显”。(30)刘金海的研究也指出,“中国农村社会的互助行为一般只在自然村庄范围内发生”,因为自然村庄“主要建立在家族分裂的基础上,血缘关系起决定性作用”。(31)旧有的互助合作形式一般规模也较小,“每个插伙组的户数一般都是两三家。‘根据晋县五个区六十六个村统计,旧有的群众互助组六百三十六个,参加的一千八百一十七户,平均每组二点八户强’”。(32)这些特点看似相互独立,实际上却都是由传统互助合作的本质决定的,具有内在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