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6)01-046-11 2015年8月22-23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协办,大会一共收到170余篇论文,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中国政法大学等多家单位的29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大会。在本次年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回顾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30年来的历程,他指出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史是一部行政法律的立法史,是使中国行政法学科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史。①为庆祝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30周年,研究会为罗豪才教授、应松年教授颁发了“终身成就奖”,授予江必新、胡建淼、崔卓兰等12位专家学者“杰出贡献奖”,为从事行政法教学科研逾30年的资深专家学者们颁发了“从事行政法教研30年荣誉证书”,并为王万华等16位专家学者颁发了“优秀成果奖”。本届年会确定的主题是“行政法学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一共设置了“行政法学发展30年回顾与展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四个单元。与会代表围绕年会主题和具体议题展开了热烈、坦诚、有效的讨论,内容丰富且紧扣实践中的问题,观点精彩纷呈并贴近地气。②现将本次年会讨论的议题内容综述如下: 一、行政法学发展30年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见证了中国行政法30年来的理论发展和体系建设。从早年对外国行政法的引介到近年来参与讨论全球行政法的兴起,从对法治理论和行政法治的探索到对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所呈现出来问题的探讨,中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和研究范畴吸引了大量研究者的关注。 (一)立法权结构与地方立法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权的配置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也有不同安排。其中,又以地方立法权的配置最为引人关注,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变化,而中央层面法律的出台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经验总结的结果,是将过去的实践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体现出来。对此,有学者认为,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使权益性、阶段性、实验性的地方立法权这样一种暂时性的安排予以了常态化、法律化,其结果导致了立法权在地域之间呈现强烈的差异性,甚至可谓是歧视性和特权化,成为进一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和平衡不均的制度鸿沟。这种做法的危害性在于: 第一,立法权呈现点状布局,只有部分区域和层级的地方政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由此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第二,违背了改革开放以来的阶段发展理论; 第三,部分地区和省市立法特权的过早法律化,对其他省市构成了严重的法权歧视,进一步强化了无立法权地方的相对劣势,人为地拉大了地区间法治治理的资源的差距,同时使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形成了当下社会治理方面的“一国两制”,没有立法权的用红头文件来治理,有立法权的可能通过法制的方式进行推进制度。 2015年《立法法》的修订则有助于缓和上述危害。③对此,有学者从单一制、自治和司法权属性角度出发,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带来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背景下,提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指出法制统一可能存在的障碍。④ (二)行政法释义学的建构及其路径 法治的发展离不开规范,而规范的适用和整合力量又离不开释义学的建构与发展。长期以来,行政法释义学在中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中相对滞后,因此,有学者首先从释义学的内涵和范畴入手,提出行政法学释义学一是要对现行的法规范做一个描述;二是要对法规范做概念性和体系性的研究;三是对疑难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的建议。正是在这个框架内,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才能够为行政法的规范适用提供学理上的帮助和支撑,才能够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其它学科形成对话。⑤行政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与具体概念的分析运用密不可分,其中,“行政行为”因其在各国使用语境的不同以及在中国实体法与诉讼法脉络中的差异而最为引人关注。对此,有学者仔细梳理了这一概念在中国行政法学界以及规范性文本当中近三十多年来的语义变化,同时还将其与近代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进行了简单比较,发现这一概念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学理与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小的落差,而在多种界定标准并存和相互竞争的格局中,法院逐渐舍弃了形式性的抽象——具体框架,而是采取了一种实用性更为明显的方法,即转向观察行政主体的行为内容当中是否包含具体确定的权利义务。⑥不可否认的是,教义学本身也蕴含了价值关怀,型式化技术恰是一种对权力的羁束力量。有学者通过考察公共行政模式的变化,即从秩序行政、福利行政到新公共行政的演进,从一种外部视角为教义学的发展演进的必要性提供了论证。在其看来,秩序行政模式下的行政行为形式论提升了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法体系化技术、行政行为类型化技术和合法性要件控制技术构成控权规则体系的主要内容。到了福利行政时代,行政活动被解构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从“关系”角度入手建构行政法控权机制。而在新公共行政的模式下,“行政过程”成为行政权控制技术之载体,民意整合技术、行政裁量治理技术和行政伦理规制技术丰富了行政法的控权机制。当下中国的问题在于,上述多种行政样态是并存的,行政法需综合应用上述各种控权技术,建构多元控权技术体系,实现对行政权之全程控制和立体控制。⑦恰是在这种控权技术的发展进程中,行政法教义学的体系内容得以不断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