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6)01-117-15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共享经济已渐成规模。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丰富信息以及精准配对服务,被常规市场排除在外的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设施或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得以达成交易,既盘活了闲置的人力、设施和资金,又满足乃至激发了现有和潜在的需求。 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经济的勃兴再次印证了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力,即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现有的交易模式和制度将会经历一次震荡,直到再次达到帕累托最优。 然而,正如奥尔森所言,科斯交易成本理论以人们自愿交换为前提假设,但是,理性的自利也会引导人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强迫他人。①因此,即使共享经济所依赖的“互联网+”经济模式被认同,并且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也很难保证此类经济能够顺利发展,促进资源最优配置。 以最近风头正劲的互联网专车营运为例,权力乃至暴力因素屡屡出现在各类争议之中。其中,各地出租车司机围追、堵截甚至恐吓专车司机屡禁不止,一线交通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均明确禁止私家车接入网络平台参与运输经营。从合法性角度考察,无论是出租车司机的暴力行为还是执法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自应予以禁止。但如果规制部门利用公共权力维护特殊集团的利益,阻碍新兴经济业态的发展,则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创新而言,任何权力的介入均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该交易成本,从而扼杀了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新业态。其中,依据现有规制框架对共享经济实施严格监管的执法行为因套上了合法性外衣而危害尤大。为防止现有规制框架不当限制市场创新,对于共享经济,居于中立地位的规制者应当思考如下三个问题: 首先,共享经济是一种值得保护和鼓励的市场创新吗? 其次,现有的针对同类商业行为的规制框架是否也一并适用于此类共享经济? 再次,如何使法律规制跟上共享经济发展的脚步?② 本文第一部分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说明共享经济的特点、对现有商业业态的冲击以及所引发的规制难题。第二部分立足现有法律规制框架,讨论互联网专车的法律创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则从回应型规制的角度,讨论政府权力介入自愿交易的时机、方式以及原则。第四部分就是否以及如何规制互联网专车提出相关建议。 一、共享经济、市场创新与法律规制难题 (一)从熟人共享经济到大众共享经济 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共享经济形态一直存在,主要表现为物的所有权人同他人分享使用该物。 共享经济的实现需满足两个要素: 第一,客观上,必须存在可供分享的物品,该物品的利用效能被系统性地低估; 第二,主观上,参与人必须拥有分享的态度和动机。③ 早期,与共享经济相类似的社会互惠行为多限于熟人之间。如异地走亲访友者往往会短暂借住在当地亲朋家中,离学校较远的家长们会自发拼车接送学生,在一定程度上,结婚礼金也是一种变相的借贷,以满足新人们突增的资金需求。④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物质生活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物品处于未被充分利用的状态之中。然而,共享经济并没有随着个人交往面的扩大而迅速发展。以搭乘车辆为例,基于各种原因,潜在的乘车人和驾驶人临时地汇集在某一特定时空内,这种世俗的不经意构建成了城市日常生活的平淡、乏味和冷漠,也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浅层次互动必然缺乏焦点。当交通高峰来临或天气突变时,一个常见的场景是:一方面,道路上奔驰着众多处于空载状态的车辆;另一方面,道路边站立着一个个焦急的候车人。 对于这一显而易见的资源浪费,在场的人们却无能为力。究其原因有二: 一是现代社会中,共享经济的潜在参与者因为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而陷入普遍的群体性孤独状态之中,进而对共享经济持消极态度或缺乏足够动机。 二是现代社会中,共享经济具有动态性,为充分利用某一物品的闲置功能,相关参与人必须花费巨大成本才能最终达成协议。 可以说,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以及交易成本的高昂,直接限制了共享经济在现代社会的发展。 当前,借助于互联网点对点即时通讯技术,通过市场创新,互联网专车平台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并创造出一个值得参与人依赖的抽象体系,改变了人们对共享经济的消极态度,同时,相对较低的花费和较高的回报也激励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共享经济之中。 首先,为降低交易成本问题,利用所拥有的大数据及实时撮合机制,互联网专车平台搭建了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市场(peer-to-peer market)。⑤ 该市场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共享经济参与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源的易得性(accessibility),具体表现为:需要乘车的乘客可通过移动通讯设备接入专车平台随时获得价格合理的驾乘服务;有能力载客的车辆驾驶人可通过移动通讯设备接入专车平台随时提供价格合理的驾乘服务。对于市场参与人而言,相关市场规模越大,则乘车服务的易得性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