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两大要点:“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该决定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该决定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①党的上述重大主张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加强政党法治研究,尤其是加强关于如何实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研究。这就需要正确划定二者各自的辖区,使政党法到岗到位。 法律的目的是“确保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②法律规范行为需分门别类。社会分工导致社会生活中各主体发挥不同的功能,因此各主体需从事特有行为。法律对不同主体的特有行为应予以专门规制,此常理可谓之“行为——法律”的对应性。进而,法律应区分一般法律与专门法律。专门法律专门规范特定主体的特有行为。对特定主体而言,不是专门规范其特有行为的法律为一般法律。例如企业,其应遵守的专门法律为民商法、经济法,其他法律为一般法律;又如政府,行政法是其应当遵守的专门法律,其他法律属一般法律。 专门法律对于法治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它检验法律体系本身是否健全。健全的法律体系总是遵循“行为——法律”的对应性,配备各种专门法律,以适应发达的社会分工对法律的多种需求。另一方面,它检验法治在社会各个领域是否分别得到实施。各种主体遵守法律的重点在于遵守专门法律,所以,只要各种主体都在遵守专门法律,那么,法治在各个领域都在实施;如果规范某种主体的专门法律缺位,其活动领域就显然还缺乏法治。 政党应当遵守的法律也分专门与一般,但政党守法的重点在于遵守专门法律群——政党法。如何用政党法规范政党乃各国的共同课题。国内关于我国政党法的论著缺乏它国法治经验意识,故本文采用全球化视角探究这一问题。各国经验表明,政党法规范政党行为,需从四个方面着手:区分政党行为的种类,用适当的政党法架构对应政党行为的不同种类,用细目化的实体规范细化政党的权利与义务,用充分的程序规范确定政党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提示政党法所主张的价值取向。 一、规范政党行为的前提:区分政党行为的类别 只有首先科学划分政党行为的种类,政党法才能对政党行为进行分类治理,从而使政党法治精准化。政党行为的不同,反映出政党在国家民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这些不同又导致它们各自分享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因而政党法对它们的治理也相应地有所不同。例如,政党法对执政党着重治理其执政行为,对反对党治理其反对行为,对参政党则治理其参政行为。 (一)它国政党及其行为的分类 各国政党一般分为三种:普通政党、执政党(多数党)、反对党(少数党)。普通政党是其党员没有赢得足够的选票,因而没有进入国家机关的政党。反对党是其党员仅赢得代议机关的少数议席,因而只获得对政府或多数党的反对权的政党。宪法学意义上的“执政党”概念与“反对党”相对,特指熔权制即议会制下,通过赢得议会多数议席而执掌行政权并主导议会立法工作的政党。此为各国宪法学的通识。 普通政党需由法律规制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1)组织建设行为,如建立政党,设置并维持其组织,发展党员等;(2)提名(国家官职候选人)行为。执政党应由法律规制的行为是执政行为,包括:提出政纲和政府班底,请求议会授职;拟定执政计划并提请议会审议;安排议会的议程;拟定法案(包括预算案)并提请议会议决;实施法律(包括预算);要求议会信任;向议会报告或说明其执政行为;与反对党辩论,维护自己的执政计划、法案包括预算案,阻挡反对党的法案、修正案,回答议会的质询或质问;等等。在熔权制下,政府由执政党领导集体或执政联盟领导集体组成,因此,“执政党”与“政府”不过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实际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规范。当然,法律还用另一种方式,更为直截了当地规制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即对议会多数党的行为予以规范。反对党应由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其反对行为,即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反对行为。概而言之,反对行为计有:与政府辩论,批驳政府的执政计划、法案、说明等;提出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提出反对党自己的法案;质询、质问政府;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领导监督类委员会的工作;投票反对政府的法案、修正案、信任案;等等。 纵观各国政党法,组织建设行为、提名行为、执政行为和反对行为是政党法锁定的四种规范目标。政党的这四种行为之所以成为政党法的管辖范围,是因为这些行为使政党变成国家民主整体的组成部分,而这又导致作为整体的国家民主的存在是由作为其部分的政党的状态所限定的。所以,国家需要将政党法作为“外部秩序强加”给政党,借以干预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政党的“内部秩序”。③政党法的意图在于促使政党成为民主纽带,只有这四种行为依法进行,政党才有望连接人民与国家,而不是从中作梗。提名行为活动于选举场域,执政、反对行为发生于代议场域,而组织建设行为规范实即促使政党具备步入这两个场域的资格。所以,政党行为的分类表明政党法应以选举场域和代议场域为规范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