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观念、文学形式的变革与语言文字的变化革新密切相关。自“五四”以来,现代白话诗人自觉从语言形式各个方面对现代诗歌的建设做了众多理论探索与实践尝试,逐渐形成了与古代诗歌不同的现代意识与现代诗歌形态。其中,现代汉语人称代词开始大量、广泛地进入现代诗歌的词汇语法系统,成为中国现代诗歌区别于古代诗歌的一个突出标志。现代人称代词的语法占位,人称代词变化多样的表达方式均在不同程度上对现代诗歌的观念更新、艺术形式与审美风格的重构产生了较重要的影响。 针对现代诗歌中人称代词大量涌现的现象,已有不少学者予以关注。如许霆在探讨现代抒情诗的视角和人称问题时注意到,“诗人有意识地在一首诗里运用多种人称,从而表现诗多重声部多重角度的复合。这种技巧,从历时态说,是实现了抒写人称的转换;从共时态说,是实现了诗人主体的成分复合。”①姜涛在比较冯至和穆旦的诗歌创作主体差异时指出,“诗歌写作中的人称意识与叙事性作品一样,不仅构成写作者观物方式转换的中轴点,而且与文本中主体性的生成有关。”由此,“人称分析、主体确立及发现他者,这三者就在说者‘我’,听者‘你’及被谈论者‘他’的冲突溶合之间,达成了一种内在的一致性。”②张桃洲在对现代新诗主体意识的变换和迁移进行爬梳的过程中发现,“‘我’与‘我们’分别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言说方式,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显示了新诗中两种诗学观念和话语形态的冲突,即个体话语和集体话语的冲突。”③从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对人称代词和现代诗歌之间关系的探究多从个案研究的视角出发,从历时性上对单个诗人创作中人称的变化加以爬梳或比较赏析,缺少共时性的问题提炼;或将人称代词视为诗歌话语模式的一个构成要素,从叙事学角度来审视人称代词的文本学意义,而对其引发的现代诗歌变革缺乏宏观性的观照。现代汉语人称代词大量入诗对中国现代诗歌带来的主体性意蕴的复杂性、形式变化的多样态、诗意建构的丰富性,人称代词带来的古今诗歌的变化等,成了我们研究的新维度。 一、现代人称代词在诗歌中大量入诗的历史语境 在汉语语法发展史中,人称代词的概念由来已久。马建忠《马氏文通》将人称代词命名为“指名代字”,指出代字“所以指名也,文中随在代名而有所指也。”④并依据各自用法将其分为三类:发语者(‘吾’‘我’‘余’‘予’等)、与语者(‘尔’‘汝’‘而’‘若’等)、所为语者(‘彼’‘夫’等)⑤。这种分类方法与现代汉语人称代词的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已无殊异。可见,古代汉语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自有一套成熟的人称代词词汇体系。在现代汉语里,人称代词是指“对人称起称代作用的代词。”⑥包括第一人称代词“我、咱(们)”、第二人称代词“您、你(们)”、第三人称代词“他、她、它(们)”以及“大家、大伙”(总称)、“人家、别人、旁人”(泛称)、“自己、自家、自个、自、己、各自”(复称)等。⑦ 就其在诗歌中的表现而言,在古诗诗体形式成熟完备以前,人称代词作为抒情主人公的发声者及代言人,在集体创作和早期文人创作的诗歌中常常可见。在集体创作中以《诗经》和乐府民歌为代表,其中既有第一人称抒发内心感受的诗作,也不乏第一人称与第二、第三人称之间的对话交流,如:“昔我往昔,杨柳依依。”(《小雅·采薇》)“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魏风·硕鼠》)“吾去为迟!白发时下难久居。”(《东门行》)文人创作中以《楚辞》和先秦至两汉时期的文人创作为代表。如屈原《离骚》在人称的使用上词汇丰富且数目繁多,包括第一人称“朕”、“余”、“吾”、“我”,第二人称“汝”、“尔”、“君”,第三人称“其”、“之”、“彼”等,涵盖了当时大多数人称代词的用法。先秦至两汉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与文化语境以及诗歌形式较为自由多元的松散范式,使得文学主体的精神表达拥有较为开放的空间,而主体呈现也会表现出特有的限度。历代民间诗歌从精神主体到诗歌形式的不拘于诗歌规范束缚的自由姿态,决定了诗歌人称代词呈现的多样形态,当然只会处于一种较为简单的呈现样式。而当诗歌创作技法日益成熟并形成特有的审美范式后,人称代词在古代诗歌中急剧减少。尤其是在唐以来的近体诗里,格律诗严密的规范要求,致使人称代词使用甚少。 至“五四”新文学运动前后,现代人称代词开始大量进入现代诗歌。作为自觉为新诗探路的尝试者,胡适就有意识地大量采用现代人称代词来实验现代白话新诗。《三溪路上大雪里一个红叶》:“雪色满空山,抬头忽见你!/我不知何故,心里狠欢喜”,以“你”来称呼大雪路上拾得的一片红叶,富于对话性和诗意。《“应该”》:“这一天,他眼泪汪汪的望着我,/说道:‘你如何还想着我,/想着我,你又如何能对他?/你要是当真爱我,/你应该把爱我的心爱他,/你应该把待我的情待他。’”多种人称于诗中并置,造成一种戏剧化的效果。 一种能获得社会大众文化心理认可的人称的形成与确立,取决于“其自身被时代激发出的现代性需要。”⑧人称代词从古代近体诗歌到现代自由体诗歌由隐到显的转变,与特定社会时代所赋予的思想文化语境密切相关。十九世纪末以前,中国长期处于君主专制时期,“自秦政以愚黔首,私天下,视国为君之私业。一国之治,皆出之君,自君以下,佥为受治之人。于是君遂孤立于上,而数万里之幅员,数百兆之身家性命,存亡治乱,悉悬于一人之手。”⑨在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治下,人被贴上“子民”的身份标签,“专制之君主,独裁自尊,以为天意神授,视天下人民为仆隶,天下财富为私业,为所欲为,视之当然。”⑩和“君权神授”政治体制相配套的是儒家正统思想及其教化下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大至整个社会交往,小到家庭成员之间,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三纲五常”等思想行为规范的控制,人与人之间的交际互动被严格的尊卑、长幼、上下等身份束缚,由此形成一套特有的交际称谓:“圣上/陛下”与“微臣/奴婢”相对,“君”与“妾”相对,“大人”与“小子”相对,等等。在由上至下严密的等级身份认同程序下,个人的主体性被遗忘,“人只是关系,人的‘自己’不见了,个性、人格、自由被关系、‘集体’、伦常所淹没而消失。”(11)“我——你”之间的平等对话性关系无法生成,个体自由几乎丧失了成长空间。反映到语言交际及诗歌创作中,则表现为一种以“我(吾)等”替代“我”的集体无意识的发声。清末民初以来,随着政治思想变革运动加剧,资产阶级启蒙意识开始从思想上滋生瓦解原有社会体制结构的萌芽,个体独立精神逐渐被唤醒,知识分子的论著中已经出现“个人”的概念,自由与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变革的口号和要求被提出。严复在论中西方面对“自由”的态度时指出:“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中国恕与絮矩,专以待人及物而言,而西人自由则于其物之中而实寓所以存我者也。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以生。”(12)梁启超将个人的权利视为人之生存的根本:“人之所以贵于万物者,则以其不徒有形而下之生存,而更有形而上之生存。形而上之生存,其条件不一端,而权利其最要也。”(13)至“五四”时期,对个体精神的关注与彰显达到高潮。无数青年寻求从旧有家族关系和伦理观念的羁绊里挣脱,正如鲁迅在《伤逝》中借子君之口所说:“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干涉我的权利!”陈独秀将个人的平等与自由上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提出:“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14)启蒙主义思想的推动,使独立个体“我”的自由个性得到解放和张扬,知识分子开始实现由“天地君亲师”的封建集体主义向以理性为支撑的西方个人主义人生观的转化,这为现代汉语单数人称得以广泛运用和传播提供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