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总是为着某些理由而行动,根据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来行动,通过理由来理解行动。对行动的哲学阐释,离不开从概念上澄清何谓“理由”、何谓“对理由的知识与理解”这样的问题。而正是在这些最根本的问题上,存在着彼此缠绕、纠缠不清的哲学困惑。 先谈理由。通常人们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谈论行动的“理由”的,例如:“汪精卫投敌的理由是他相信日本占领了大半个中国,但这并不是做汉奸的理由。”简化一下,“汪精卫投敌的理由不是理由”。但这里并不感到有任何悖谬,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于把其中的“理由”归为不同的类型。一方面,我们是解释他为什么会如此这般地行动,特别是他的动机与信念;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求对行动作出价值评判,所谓“理由”指的是那些能够为行动提供辩护的依据。因此,上述看似悖谬的表述,实则不过是说,尽管汪精卫有其自认为的投敌“理由”,但这些都不能为他泯灭政治伦理的行为作辩护,也就是说,不存在那种能够证明投敌行为是合理的“理由”。 当代行动哲学把这一区分刻画为“动机性理由”与“规范性理由”、“解释性理由”与“辩护性理由”,抑或是“一般理由”与“好的理由”,都是在表达大致相同的涵义。关于何谓“理由”的争论也就围绕这些区分展开:究竟是只有提供辩护的规范性理由才算“理由”呢,还是用于解释行动的已经是“理由”?抑或只是同一类理由的不同功能?其中,洪恩斯比(Jennifer Hornsby)提出的“事实型理由”与“信念型理由”的区分格外引人注目①。 按照被广为接受的“愿望/信念”模型(Desire-Belief model),在预设行动者具有某些愿望的前提下,用来解释和辩护行动的理由只能是行动者所持有的信念。例如,汪精卫投敌的理由是他关于“日本占领了大半个中国”的信念;车站外我们看到某人一路狂奔,是因为他相信“火车马上开动了,而自己可能要迟到”。所以,在“愿望/信念”模型的支持者看来,理由只能是行动者的某些意向状态。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还会援引事实本身来作为行动的理由,而并非行动者的信念。为行动提供辩护的是“他所相信的那个命题为真”②,而并不是他所持有的命题态度。之所以不存在做汉奸的“理由”,也是因为不存在任何能够为汉奸行为辩护的道德“事实”③,并不取决于汪精卫本人所持有的信念。 “以事实作理由”是“愿望/信念”模型的反例,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为了真正廓清“以事实作理由”的涵义,需首先界定何谓“知识”与“理解”。当然,这里并无意介入当代知识论相关的复杂争论,而只是试图清理出相关的要点以作为进一步论述的前提。 知识需要以某种可靠的、并非仅凭运气的方式满足事实性要求。这是知识相对于一般信念的本质区别。一方面,断定“哥伦布相信西印度群岛就是印度”并不意味着“西印度群岛就是印度”为真;但这显然不是知识:哥伦布仅仅相信但并不真的知道“西印度群岛就是印度”,尽管他可能“自以为知道”。另一方面,偶然地、碰运气地持有真信念也不等于具有知识。假设哥伦布当年有一个批评者叫托马斯,他坚持“天圆地方”的宗教观念,认为哥伦布向西方的航行不可能到达印度。那么,托马斯由此也持有“西印度群岛不是印度”的真信念,但这完全是出于某种“知识论上的运气”(epistemic luck):尽管在这个例子上托马斯碰巧获得了真信念,但“天圆地方”的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所引向的都是假信念,因而它并不能被看作真正的知识。 与知识相比,理解未必满足事实性要求④。但理解必须有对错,某些判定是否达到理解的标准总已经被默认是存在的。当然,这些标准可能是多元的、相对于具体情境而言的,但必须是公共客观的,而不能是“私人性”的。理解还常有深浅之分。深浅不等于对错,生活中我们常有很多虽然正确但却肤浅的理解。因此与知识之有待于验证、辩护不同,理解总是有待于深化。我们通常会认为,那些阅历较多、生活经验更丰富的人,对他人的意图与行动意义往往会有着比我们更深的理解。 如果作为行动理由的不只是信念,而还可以直接是事实,那么事实型理由是否也要求有关于该事实的知识?基于信念型与事实型的理由,我们分别在什么意义上“理解”了行动?这些问题正处于当代争论的核心。 一、共有成分论证 先考虑信念型理由的情况:“愿望/信念”模型究竟会对行动提供怎样的理解?按照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观点,这种理解就是对行动的“合理化”(rationalization):“如果某人为某个理由而做某事,那么他就可以以如下方式得到刻画:(a)他对于某一确定类型的行动具有某种亲和态度(pro attitude),并且(b)相信(或知道、感知到、注意到、记起来)他的行动属于那个确定的类型”⑤。 在戴维森这里,“愿望/信念”模型本身并不排斥具体的信念型理由可以是知识。如果作为理由的行动者信念的确以某种可靠的方式满足事实性要求,那么它很可能就是知识;但关键在于,它之所以能够成为行动理由的那个本质,并不取决于它是知识,而是源自于它是行动者持有的信念:行动者的“相信”已经具备了理由的功能,而不必再考察它是否为知识。行动者的假信念也同样可以是理由。这大体上符合直观。行动者的确常常出于某些“信以为真”的假信念而行动。例如,相信“火车马上开动了而自己可能会迟到”的旅客认为自己有了一路狂奔的理由。然而,狂奔到站台的旅客也可能发现,他要赶的那班火车因为晚点实际上尚未到站。但即便它们是假信念,并不会削弱其所担负的理由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