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自认为是理性动物,是因为我们展现出了某些独特理性能力。在这些能力当中,据理由行事堪称代表。我们相信自己可以把某些事项当作理由,用它们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与判断。比如,我在决定是否购买电暖器时会把天气冷当作理由,或许我还会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以及环保问题。在对这些理由进行权衡后,我再做出行动。有人认为,据理由行事是人类特有的能力①。这个观点也许值得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人有这种能力。正如布兰顿(Robert Brandom)所说:“我们服从于更好的理由所特有的力量”②。唯其如此,我们才可以劝服他人或被他人劝服。 但是,我们对自己的能力似乎不是很了解。诺布(Joshua Knobe)曾作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普通人对什么是理由给出的答案是不同的,并且,所给出的答案会受道德判断的影响。③在哲学界,分歧就更加明显。不但每个哲学家都有自己的分类清单,并且他们对不同种类的理由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理解。这里,我试图对理由概念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并藉此澄清一些误解。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里的理由概念适用于斯坎龙(T.M.Scanlon)所说的“判断敏感的态度”④,但我实际上只触及行动的理由。我的说明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不同语境中的理由;第二部分反对理由本体论的分离主义;第三部分试图对不同类型的理由给出一个统一的说明。最后是一个简单的结语。我的结论是,理由的不同是它们在不同语境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它们都可用驱动理由来说明;驱动理由或者是行动者的心理状态,或者是外部世界中的事实。 一、不同语境中的理由 “理由”是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可以用于多种不同的语境。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形: (1)我换上了大衣,因为天气太冷了。(2)王五需要锻炼,因为他太胖了。(3)我捡到了一袋金项链,考虑到自己最近手头紧,很想把它留下来。可转念一想,捡到东西要交公,这是起码的公德。于是我把它交给了警察。(4)张三为什么把她同学李四来自哈佛大学的信偷偷撕了?因为她嫉妒李四。 情形(1)中,行动者依据自己的理由做了某事。这样的理由,正如丹西(Jonathan Dancy)所说,是“行动者据以选择做他所做的考虑事项”⑤。一些人称它为“解释的理由”(explanatory reasons)⑥。这里,我们不妨遵从丹西,把它称作“驱动理由”(motivating reasons)。驱动理由即行动者做他所做的理由。鉴于行动者已经做出了那事,所以驱动理由一定是实在的。给出驱动理由也就给出了一个事实性解释,因为我们知道了行动者事实上为何会做那事。并且,这种解释是基于行动者的视角的,所以驱动理由是行动者实际拥有并据以行事的理由。 情形(2)中,我们援引某个考虑事项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行动。我们将这个事项当作理由来辩护或评价某个行动,从而作出某个行动是对的或错的,是合理的还是不明智的断言。这样的理由,有人称其为“辩护理由”(justificatory reasons)⑦。我们遵循丹西,把它称作“规范理由”(normative reasons)⑧。规范理由必定是好理由。这是因为,如果它对行动提供了支持,那它就是做那个行动的好理由;如果它是反对某个行动的,那它就是不做那个行动的好理由。不好的理由,如果不只是做某事的不那么好的理由,然则根本就不是做某事的理由。当我们说某人有一个好理由去做某事时,我们的意思是,他做那事是符合规范的。这样的规范可能来自伦理道德,例如不能撒谎;也有可能来自其他考虑,就像(2)所表明的那样。总之,有一个规范性系统,它可产生规范。规范一旦产生,规范理由也就随之产生,于是我们就说行动者应该去做规范理由要求他所做的事。如果他的确去做了,然则他做那事就得到了辩护。以此观之,规范理由是辩护语境下的理由。 情形(3)反映了行动者的思虑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动者对不同理由进行权衡,最后做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决定。尽管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事情并不是这样煞费苦心地做出的,但思虑却是理性能力最典型的反映,因为在思虑中理性能力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运用:行动者自己寻找理由,对不同理由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自行做出决定。思虑的理由有着与规范理由相似的规范力,即从某个方面看那个考虑事项为某个行动提供了支持或反对。事实上,行动者正是根据理由的规范力进行权衡的。与规范理由不同的是,从思虑的理由得不出行动者应该做某事的结论。例如,在情形(3)中,我最近手头紧是我的一个思虑理由,但从这个理由得不出我应该留下金项链的结论,因为情况恰恰是我应该交出金项链。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思虑的理由虽然为做某事提供了支持,但这种支持不是决定性的,对不同理由权衡的结果可能会让行动者去做另外的事情。因此,思虑的理由不同于规范理由。我们不妨遵从布鲁姆(John Broome),将思虑的理由称为限度理由(pro tanto reasons)⑨。限度理由是权衡和思虑语境下的理由。 情形(4)中,理由被用来回答“为什么”问题。这样的理由,我们不妨遵从阿尔瓦雷茨(Maria Alvarez),称其为“‘为什么’的理由”(reasons why)⑩。给出“为什么”的理由就是给出一个解释,因为“为什么”的理由一旦给出,我们也就清楚了某个现象为何会发生,某人为何会做某事。对现象的发生的解释通常是因果的。例如你新买的汽车突然熄火了,你嘟哝着说:“没有理由呀?”这里的理由,如果你能找到的话,也就是原因。很多人,例如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和戈德曼(Alvin Goldman),认为对行动的解释也是因果的。虽然有时我们会用重新描述的方式来解释行动(例如,用要到对面商店买东西来解释张三为什么会横穿马路),但是,这种解释并未告诉我们行动者为什么会做他所做。要知道这一点,就需要知道行动是受什么事件引起的。这些事件,在戴维森看来,只能是行动者欲望和信念的获得或改变(11)。这意味着,“为什么”的理由就是欲望和信念。如果是这样,那么情形(4)的理由就不是“为什么”的理由,从而它所提供的解释也不是真正的解释。时至今日,很少人会赞同戴维森那样的强硬主张。在多数人看来,给出行动者所追求的目标可以让他的行动变得可理解,因而也是一种解释(12)。这种解释是目的论解释。目的论解释是真正的解释,就像情形(4)例示的那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