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日益猖獗,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日益加剧,反恐开始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任务。在《联合国宪章》签订后的半个世纪里,恐怖主义的规模与武装水平远远超出立法者的预期,恐怖袭击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逐渐转变为武装进攻,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即是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因此,国家单边动用武力反对恐怖主义的战争行为开始进入各国的视野。《联合国宪章》尽管在动用武力问题上作出灵活处理,然而,起草者着重于创造一种管理国家间冲突的制度,他们没有考虑到国际恐怖主义的存在,也没有预测到现代恐怖组织掌握的武装技术能够造成严重伤害。直到最近,诸如引渡与诉讼的法律途径仍旧是国家使用的最主要的对抗恐怖主义的手段,这种方式将恐怖事件视为一种纯粹的犯罪行为,由国内刑法处理。事实证明,尽管诉诸国内刑法体系是反对恐怖主义的重要途径,但面对国际恐怖主义时这一机制显得力不从心。面对跨国恐怖组织活动范围越来越广,并且越来越容易获得高端武器的事实,某些国家开始从“控制冲突”的视角审视恐怖主义,而非依旧囿于一种“法律实施”的视角。①采取控制冲突的视角意味着将反恐行动从一种执行国内法的行为提升到战争的层次,这就涉及反恐战争在国际法层面的合法性问题。 在反恐行动的历史中,2001年美国针对阿富汗的反恐军事行动是以战争形式打击恐怖主义的第一个案例,因而,阿富汗战争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将对当前以及今后的反恐战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产生深远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国际法的整体趋势是限制甚至禁止战争,《联合国宪章》取消战争的合法性,国家单边动用武力的唯一的法律依据在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因此,反恐战争能否得到国际法承认的关键在于针对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是否符合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这需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恐怖袭击是否构成第51条规定的“武装进攻”;其次,恐怖组织以及支持或庇护恐怖主义的国家是否应当因为恐怖袭击承担法律责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是否能够作为美国在阿富汗展开军事行动的合法依据。 一、武装进攻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②在《联合国宪章》框架内,国家单边动用武力发动反恐战争的唯一合法依据在于自卫权。根据第51条,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是遭遇武装进攻,因此,恐怖袭击是否构成“武装进攻”成为考察反恐战争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首要问题。 (一)武装进攻的标准 依据国际法,判断武装袭击是否能够构成“武装进攻”所依据的标准是袭击的规模与效果。国际法院是阐释国际法的权威机构,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的裁决中指出,“武装进攻或许适用于一国派遣武装力量进入另一国领土,如果这类军事行动是由常规军事力量发动,因为其规模与效果能够被归类于一种武装进攻而非仅仅是一种边境冲突。”③由此可知,决定是否构成武装进攻的关键是军事行动的规模与效果。“如果[武装行动]不是重大的,它仍然有可能是一种非法动用武力,但它将不会成为一种武装进攻,因此不能以自卫作为应对措施”。②根据国际法院对“武装进攻”设定的标准,我们便可对恐怖袭击是否构成武装进攻进行判断:如果恐怖组织的攻击能力强大到能够形成大规模的攻击,并造成严重损失,便可达到“武装进攻”的要求。一旦恐怖袭击符合“武装进攻”的标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受袭击国便可动用武力进行自卫,以抵御遭受的进攻。 (二)“9·11”事件前的恐怖袭击 1.恐怖组织单独发动的恐怖袭击 恐怖组织作为非国家主体单独发动的军事进攻是否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意义上的“武装进攻”呢?《联合国宪章》并未明确界定武装进攻的内涵。有学者主张,“武装进攻”这一术语强烈表明,私人组织进行的恐怖活动并非《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中的武装进攻。⑤这种意见遭到部分学者反对,例如克里斯丁·格雷就指出,作为非常规军事力量的武装集团的军事行动同样构成一种武装进攻,只要这类行为的规模与效果能被视为武装进攻而不仅仅是边境冲突。⑥但是,根据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的判决,武装进攻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非国家组织并不能成为行为主体,因此,“9·11”事件之前,单独由恐怖组织进行的恐怖袭击不能构成“武装进攻”。 2.国家策动、支持或庇护的恐怖袭击 国家支持或庇护的恐怖袭击能够构成武装进攻与侵略问题密切相关。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侵略的定义的决议》,称“侵略”包括“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的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恐怖组织属于该决议中的“武装团体非正规军”,因而《关于侵略的定义的决议》实际上将国家策动或支持的恐怖活动包括在内,似乎暗示国家策动或支持的恐怖活动构成侵略。⑦“国家支持的非正规军事力量形成的有组织的战役应当被视为一种‘武装进攻’。”⑧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为恐怖组织提供庇护并不构成武装进攻,因为只有国家主动策划或支持恐怖袭击才能被视为“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因此,在“9·11”事件之前,如果一国策动或支持恐怖组织对另一国发动进攻,只要进攻的规模庞大,损害严重,这类恐怖袭击可视为国家发动的“武装进攻”,但国家为恐怖袭击提供庇护时并不能被视为国家发动“武装进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