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肇始以来,十余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面临着新问题和新矛盾,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核心命题是破解制约文化与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困境。如何通过切合实际的“转企改制”来提升文化企业竞争力,通过规范秩序来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机制,通过文化立法来完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将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课题。 一、提升文化企业市场竞争力 文化体制改革确立了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很多企业脱胎于文化事业单位,尽管拥有了自主经营权,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市场认知有限,以及市场秩序和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企业难以完全摆脱政府指令和事业单位的惯性思维,在发展中过度依赖政策保护,在经营上盲目追求规模效应,企业竞争力没有得到实质提升。比如有一批“候鸟”型的文化企业,其注册地跟随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单款贴息、奖励补助、房租减免等产业优惠政策而“迁徙”,一旦政策优惠到期,就转移到别的地区,或是按照政策优惠的力度选择企业驻地。这部分企业的发展对政策资源的依赖性很强,企业决策带有明显的投机性。另外一些文化企业将并购当作企业成长的主要途径。截止到2014年12月20日,全年共发生文化企业并购事件159起,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2倍于上一年度。成功的并购有助于文化企业快速成长,但全球范围内只有不到20%的成功并购[1]。如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了起点中文、红袖添香、潇湘书院等七大原创文学网站,但由于内容、品牌和渠道衔接等问题,导致核心员工集体离职,影响了公司的上市计划。十几年的文化体制改革,政府一直充当着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者和推动者,文化企业在政府的引导和干预下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因此对政策的关注和依赖程度很高,缺乏通过挖掘企业内生动力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意识和办法。 文化企业大都属于轻资产企业,其核心资源是人的创意,核心能力是创意能力,市场竞争力来源于资源和能力的合理匹配与有效发挥。政策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外部资源,但对企业竞争力的培育来说是把“双刃剑”。企业竞争力作为企业内生要素,受组织的内部需求、外部战略机遇和环境威胁等因素的驱动和影响[2],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政府对某些资源和产业的控制使得能够获取资源或进入该产业成为企业成功的第一步[3]。但是,政府对企业的过度保护会导致企业自身技术商业化能力难以形成,降低对外部竞争环境变化、竞争者行为、消费者需求变化等方面的敏感度[4]。文化企业对政策的过度依赖,管理者的注意力必然会由企业内部向外部转移,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可以暂时弥补企业发展资源的不足,但短期内并不足以改善企业能力。企业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急功近利、贪大求全的思维对企业完善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与能力都有害无益。文化企业发展不能单纯追求“数量”和“速度”,更应该关注“质量”和“结构”问题,粗放式增长方式在多个经济领域都已经证明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文化企业应该制定长远发展战略,通过开发内生性增长方式来提升竞争力。 对于提升文化企业市场竞争力,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创设能够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任何产业组织系统都存在前向、后向联系,并由此形成一连串不均衡的连锁过程[5](P37)。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标志,是具有市场号召力的大中型企业、富有弹性和活性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从业者的和谐共存,以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为基础,结成上、中、下游的综合联动型的产业链,有效促进文化产业要素的融合互动。当前,政府期望通过培育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来掌握国际文化市场话语权,结果导致大型企业的盲目扩张,挤压了其他文化企业的生存空间,给新企业设置了行业进入壁垒,制约了小微文化企业和个体从业者的发展。产品的输出能力和文化影响力并不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和财力,而是取决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程度。韩国影视剧所形成的“韩流”效应和日本动漫产品的世界风行,其背后的推手并不是“巨无霸”型的文化企业;“哈利·波特”系列产品的始作俑者也是一家原本经营困难的小出版商。从国内电影消费市场来看,“大片时代”已经终结,低成本、小制作、风格多样化的电影产品日益受到观众追捧。文化企业所供给的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人的文化需求,文化需求具有动态变化特征,因此创新是文化企业职能的核心内容。大型企业经营决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取得市场的控制权来攫取高额回报,创新活动大都为此服务,一旦形成市场垄断,企业主动创新意愿就会弱化,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会增加来自创新的额外利润,从而激励企业创新[6]。小微文化企业机制灵活、应变能力强,其创新活动相比大企业更加活跃、效率更高。我国2014年颁布的《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优惠政策延伸到了小微文化企业,但是政策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资源占用和市场控制上的优势地位,其他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依然有限。因此,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为不同组织形式与规模的文化企业创造公平发展的机会。 提升文化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路径是切合实际地推进“转企改制”。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一直沿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二分法”来推进文化单位的分类改革,文化事业被定位为公益性,目的是满足人们一般性、基本性、均等性的文化需求;文化产业是经营性的,宗旨是满足人们差异性、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7]。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文化事业就只提供同质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无视“差异性、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吗?文化产业就只做“经营”不做“公益”,不承担“一般性、基本性、均等性”文化供给的责任吗?将人们精神层面的文化需求一分为二并区别对待的依据是什么?文化产品具有的意识形态和一般商品的双重属性并不具有排他性,在市场上获得高额商业回报的文化产品往往具有较强的精神影响力,而无偿赠予的文化产品所蕴含的价值常常被人们低估,使得产品的精神影响力有限。只有获得消费者文化需求认同的文化产品才可能兼顾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两种效益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不能截然分开。基于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的综合考虑,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社会企业应该成为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方向。社会企业是以社会价值创造为根本任务,以创新和新事物的创造为经营活动特征的营利或非营利组织[8],其主要收益不依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款,而是来自企业的经营运作,所得利润必须继续投入以社会公益为目标的活动中。社会企业需要统筹兼顾经济目标和社会价值,因为商业业务的经营及其收益的取得,是支持和促进社会企业去创造社会价值的先决条件[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自身需要适应的过程,而且还将继续甚至长期在政府主导下履行社会价值体系建构的职能,将其向社会企业这一组织形态转变,既符合文化体制改革对文化事业的总体要求,又能缓解组织变革带来的“阵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