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合作供给的研究,是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宏观背景下,由新媒体技术进一步普及化催生而出的研究课题。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和它具有的数字化、便捷性、实时性和移动性等特点,使其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新生力量。它以相对独立的地位成为社会公众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因此新媒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已经确立。公共服务的合作供给模式已经得到理论验证并在实践中推行。多元主体间,特别是政府和新媒体企业、新媒体企业间确实存在着合作的可行性。但是,在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的惯性作用等因素的影响下,合作供给模式也面临着实践中的运行挑战,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合作保障机制。 一、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及其合作供给模式 在数字技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推动下,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不断相互融合,形成了新媒体蓬勃发展的势头,这些新媒体包括搜索引擎、网络报纸、博客、新闻网站、社交网站、网络社区、数字广播电视、手机报纸、手机电视、楼宇电视等等。本文所指新媒体的外延相对较小,是指传统媒体在与互联网、电信网深度融合基础上的新的媒介形态和传播介质,如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相对其他形式的媒体而言,融合特性明显,互动性更强,对社会和公众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深远。①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指“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求,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的总成,它涵盖了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报刊、互联网、演出、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诸多文化领域。”②从此定义可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视听新媒体已被认定具有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那么,应该如何界定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呢? 本文在新媒体和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将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界定为:以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为平台,为了满足公民对基本文化生活的需求,由各个供给主体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总称。这个概念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解读,即:1.在媒介平台层面上,这里的“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是广义上的新媒体,是全新的媒介形式和传统媒体在新媒体平台延伸的结合体;2.在供给主体层面上,这里的“各个供给主体”主要是指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供给”不仅包括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生产,还包括对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消费者进行服务安排。③这里的供给角色和主体之间存在着多种组合形式,效率和公平是贯穿和权衡具体组合形式的有效标准。3.在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层面上,这里所指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具体是指新闻类、娱乐类、资讯类以及教育类等方面内容的各种服务。 在我国,基于上述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可知,与传统媒体服务政府提供不同,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主体除了政府外,已扩展到市场和社会领域,形成了多元主体的供给格局,而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中倡导多元主体形成合作供给模式。 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合作供给模式是在网络治理理论基础上提出的。网络治理理论是一种正在形成中的新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治理面临着各种危机,传统的治理方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网络治理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根据各国学者对网络治理的论述,网络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治理形式,意味着治理主体能够按照相互达成的博弈规则和信任进行资源交换、妥协以及互动。网络治理与传统的行政控制不同,它是由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行动主体彼此合作而开展的治理,众多参与治理的行动者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正是由于具有这些特征,“现代社会推动政府改革的主导力量之一就是以网络为主要载体的信息通讯技术,它使得各国过去难以想象的改革方案变得切实可行了。”④因而,网络治理被认为是最能够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一种新的治理形式,而所谓的合作供给,就是要探究政府、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在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协同合作模式。其中,政府因为具有公共文化职能,所以在新媒体日益普及化的环境下,政府对于提供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虽然具有公共性,但是其本身所具有的盈利性,也使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对私人部门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非营利组织因为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使其对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具有较强的动机。因此,从理论上来讲,政府、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对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动力,三者具备合作供给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可以借助网络治理理论提出合作供给的不同情况和具体方式。 根据萨瓦斯的“民营化与公私部门伙伴关系”理论,在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背景下,公共服务过程中,除了服务的消费者外,服务供给主体被分为服务的安排者和服务的生产者。服务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强弱不同,服务的生产者可能是政府、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甚至消费者本人。服务的安排者选择服务的生产者,在产品的公共性较高的情况下,服务的安排者通常是政府;而当服务的公共性降低时,志愿组织和消费者自己等也可能是服务的安排者。⑤萨瓦斯认为,无论是服务的生产者还是安排者,他们都是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彼此地位平等,“公共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任何安排”。⑥这就是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模式的基本特征。据此,也可以把新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分为:服务的安排者和服务的生产者;他们之间能够形成合作供给的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