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已经构建了多重语义结构。在现实中,“农村社区”的多重语义无时无刻不困扰着一些学术研究者和政策执行者。我们对“农村社区”的不同解读,不仅仅存在于学术研究探讨中,也来自于现实政策实践中“农村社区”惊扰。学术语境与政策行为体系建构了两种不同的“农村社区”情境,但是这两者又不能截然分开,学术语境、学理化的“农村社区”已经渗透到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农村社区”实践,而因为执行政策而建构的农村社区,在现实遭遇中发生了诸多问题,政策行为体系的“农村社区”同样也被纳入到学术研究范畴中。于是,我们看到了林林总总的有关“农村社区”的研究,既有政策层面,又有学理层面的,两者经常会搅和在一起,给学者与政策实践者造成了双方面的困惑。 文本中的“农村社区”混乱,势必也给现实中的学术研究与政策带来难题。在学术体系中,农村社区已有相当丰富与翔实的研究,而在政策行为体系中,农村社区的实践与运行的探讨也开始进入学术研究视野。夏建中(2001)较早地就指出了社区概念的多义性、歧义性,并且对社区的概念分类进行了适当的澄清;肖林从整体上对社区研究进行了本体论与方法论上的区分,本体论侧重于社区团结本身的研究,而方法论则是借社区研究来透视其他社会场域和理论问题(肖林,2011);而其他的大多数研究侧重于学术史中的农村社区研究传统,对社区研究的地方观照与宏观社会理论之间关系的张力多有论述,其关切点是社区研究何以突破其地域性的社会性限制。(王铭铭,1997;邓大才,2010;钟涨宝、狄金华,2013)但是在农村社区的学理性探讨之外,政策行为实践中的农村社区更是一个实体存在,有关政策行为实体——农村社区的研究就面临着如何在学理化与政策化之间保持平衡的问题。实质上大多数对农村社区的政策性研究关注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农村社区的组织形式、农村社区管理以及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等现实性问题。(项继权,2009)对实践中农村社区实体化的诸多研究,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是以国家政策对应的农村社区为研究对象。 学理化农村社区与政策意义上的农村社区的差异在众多研究中被忽略了,多数研究是把两者等同起来进行解读,把政策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强行解读为“共同体”,实质上是学理意义上的一厢情愿。研究者的出发点是农村社区的学理化理想类型,但是政策意涵的社区却又有着自身的制度背景和政治考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理场域中的“农村社区”与政策文本与实践中的“农村社区”概念并不能等同,两者之间的牵强附合只能造就理论与现实的两张皮。我们所看到的一些根据政策意图所建立的农村社区概念及其研究文章就明显存在着这样割裂的现象,一般研究文章的前半部分会援引学理资源谈社区的学理性意义,而在后半部分对政策对应性社区的实地性考察,却主要呈现的是经验性材料,而且这些经验材料主要以政策对应的实体性社区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主。 可见,当前农村社区的确存在着一种“语言混乱”的现象(朱晓阳,2007),经常是政策话语与学术话语的交错,使得农村社区的构建及其现实运行状态以何为标准成为一个难题。换句话说,我们对“农村社区”理想类型的构建本身并不完善,造成了现实中农村社区的认识混乱。而这种混乱最主要的是学理化场域讨论的“社区”与政策制定、执行产物的“社区”遵循着不同的逻辑,有鉴于此,本文对两种不同场域中的社区进行了某种类型化的界定,即把学界公共空间中讨论的社区定义为学理型社区,此种类型的社区是基于人类社会关系结合的模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人类社会团结方式的若干法则。而把出于国家改造农村需要,对农村实施现代基层组织体系的再组织方式,称之为政策行为社区。以此为出发点,本文分别从社区的学术史演绎和政策行为社区的双向过程中对农村社区进行梳理,以助于我们澄清概念认识上的误区,借以对政策施行过程中的农村社区进行某种学理与实践的反思。 一、西方学术史演变中的“社区” 德国社会学者滕尼斯是社区概念的始创者,他对社区概念的界定影响深远,很多学者都比较推崇滕尼斯所提出的“社区”理解。虽然,滕尼斯的社区具有浓厚的德式思辨色彩,但是对社区的一些原始界定为我们理解“社区”与“社会”的对比意义提供了借鉴,在滕尼斯看来,community和society①都是人类意志的逻辑展开,community是人类的本质意志,本质意志是人类的思维和行为受到传统和自然情感的教化所形成的统一体,社区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之上群体里实现,或者是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以及思想的联合体,或者是建立在群体内成员意志或者习惯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记忆之上,它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而社会是人类“选择意志”②的产物,是建立在目的与手段思考之上的,所以社会是“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滕尼斯,1999)滕尼斯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对比性理解,如果按照中国文本的叙述可以用费孝通的一些原话作为注解,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格局来自于一种人与人之间因为自然历史传统所形成的差序格局,而西方社会的格局则是像一个个木材捆绑起来一样的团体格局,所以两者的基本单位并不一样。(费孝通,1998)社区的单位本质上不能还原为个人,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滕尼斯所说“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滕尼斯,1999)而社会则可以还原为单个的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