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改变,国家与民间社会精英、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随之呈现出新的形态。(孙立平,1994)曾经垄断社会绝大部分资源和机会的“总体性社会”开始瓦解,伴随国家权力从基层社会的大幅度退出,“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开始出现(孙立平,1993),作为民间社会精英核心成员的村干部群体获得了更大的行动自主权,基层村落社区的“自由政治空间”因此而得到扩展。按照相对通俗的学术界定,所谓村庄的“自由”政治空间,指的是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者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的自由度。(杨善华,2000)这种观点从社会结构变迁的纵向历史维度对中国农村基层干部的“政治地位”进行了审视。 与以上观点相对应,也有学者持社会结构的“连续性”观点,强调中国乡村社会精英在村庄政治生活中一直充当着相同或相似的角色,有学者明确指出:“过去是‘乡绅’之类的精英分子……虽然名称更换了,但社会的结构还可能是一样的,过去管一个人叫乡绅,现在改叫‘干部’了,他们仍是乡村中的重要人物”(赵旭东,2003:299)。依据这种观点,我们可以从更广阔的理论视域对当前时期的中国农村干部群体进行理论考察;也因此,双轨政治(费孝通,2009;2012)、士绅操纵(孔飞力,1990)、乡村经纪人(杜赞奇,1995)等各种传统经典理论都被引入到当下的村干部研究中,并逐渐形成了一类独特的研究范式。关于“士绅社会”理论对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概括以及内部存在的争议,孙秀林(2009)曾总结指出: “士绅社会”研究范式的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拥有一个在文化上同质的精英群体,即所谓的士绅阶层,他们是乡村社会中的精英阶层,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一个中间缓冲阶层,平衡着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维持着国家与社会的协调;对于这一点,学者们并无太大异议,但是学者们对于晚清以来乡村基层精英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并不十分一致,总的来说,有三种看法,即乡村社区利益的“保护人”、国家利益的“代理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双重”身份。 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这种争论实际上已经延伸到对当前时期中国村干部群体的角色和行为研究中。陈永刚等(2012)指出,由于绝大多数关于村干部角色的研究在视角以及方法定位上都强调“实然”分析,加之具体对象和研究着力点的不同,它们自然会得出很多大不相同的结论,下面我们可以分别对各类不同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第一种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倾向于强调村干部的“村庄保护人”角色。比如,美国学者琼(Jean C.Oi,1989)的“庇护关系”理论认为,村干部在庇护系统当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他们一方面要执行上级的指令,另一方面要为村民的利益不断地同更高一级政府讨价还价,使村民得以不受国家的太多征收之苦。王思斌(1991)的“边际人”理论认为,村干部处于国家行政管理系统和农村社区自治系统的中介位置,当两个系统发生矛盾时,他们大多会向民众系统一方回归。徐勇(1997)认为,村干部扮演着政府代理人与村民当家人的双重角色,就其长远利益、基本身份而言,他们属于村民社会,因此在行为上会更多地向民众系统倾斜。沈延生(1998)也分析指出,当社区与国家利益矛盾时,村干部通常会站在社区一边,扮演“保护性经纪人”。此外,申静等(2001)研究发现,伴随着市场因素对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侵入,村干部的“村庄监护人”角色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村民的认知上都已极大地弱化,但由于这种认同还未完全消失,村干部成了事实上的“弱监护人”。 第二种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强调村干部的“国家代理人”角色或者多元身份并存。比如,赵秀玲(1998)曾分析提出,居于强势的压力型行政运行模式和弱势的村民自治、村级治理交叠出现,在一种结构性错位的状态下,村干部在实际的村政运行中变异为政府行政的腿脚,成为听任政府差谴的职役者。罗泽尔(1992)等又提出了“主人—代理人”理论,认为村级行政组织是国家总体性支配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分支,乡村的社队干部实际上可以被看作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卢福营(2004)提出,“在当前的村庄治理运作过程中,管理者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社区当家人、阶层代言人和家庭代表人等多重角色,因此他们的行为表现出多重利益取向。”梁振华等(2013)通过“行动者为导向的研究方法”(Actor-Oriented Approach)考察了中国西北地区某村庄的发展项目实施过程,也发现村干部在整个过程中都在多元利益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并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在这种情势之下,种种二元身份符码建构着村干部的身份边界,表明了村干部相对于农民和国家二者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他们对哪一方都不能全心全意,背后隐含着村干部实现去他者化的动机(徐慧清,2006)。 第三种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强调村干部的“赢利型经纪人”角色。例如,宿胜军(1997)提出的“承包人”理论认为,改革开放后,村干部开始具有自身独立的利益,以“经营者”的面目主动拓展谋利行为的合法性空间,追求所在群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观点得到了很多实证研究的支持:李志军(2011)通过对西北某村庄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事件”的考察发现,当地村干部在具体事件中更多地从个人利益出发扮演代理人角色,其基本的行动逻辑就是村干部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蒋永甫等(2015)通过对特定“农地流转经营事件”的研究发现,作为村庄的经营人,村干部的行为逻辑受到正式权力压力和经济利益的双重俘获,导致他们的经营行为表现出强烈的自利性;宋婧等(2005)发现,改制后的苏南农村,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村庄公共权威经历了以“私营化”为表征的蜕变。龚春明(2015)则提出了新的村干部角色分析范式——“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它不仅是对当下村干部角色更为客观、具体的表述,而且还可更精准地分析多数村干部的心理动机和行为选择。他们善于在政府和农民面前不断变换脸谱,更善于利用职务之便和体制漏洞实现自身的利益,其“精致”的面具背后,隐含着“利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