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司法宪法学①是我国当前宪法学研究最受关注的两个研究方向或流派。一般来说,规范/司法宪法学的理论基础在于休谟命题,即事实与规范的两分法。宪法是诸多规范的集合,与之相应,宪法的核心问题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性。②相比起来,政治宪法学尚没有统一的理论基础。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思想进路,一是政治哲学和政治法学的研究,从制宪权和根本法角度观察宪法;二是政治制度史的研究,通过描述宪法的生成史来表明宪法的政治性。③此外,还有学者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习惯入手,试图提炼出中国的宪法模式。④然而,在当今可纳入政治宪法学阵营的研究里,⑤为政治宪法学提供一般理论基础的意识尚没有成为普遍的自觉,无论是回顾宪法制度史还是考察当下政治习惯,都还属于描述性的研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陈端洪的努力,他借助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政治体平衡结构为宪法学奠基,将我国宪法学对国家和政体的认知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故本文主要关注的是陈端洪的政治宪法理论。可是,政治体的平衡结构是否充分揭示了政治宪法的核心内容?事实上,就卢梭的政治体结构来说,它表达的不只是一种连比例平衡关系,而是人民主权统领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对立统一进一步要求,作为主权的人民与作为臣民的人民之间具有足够的制度性关联,从而通过宪法塑造出一个多元一统的政治秩序。 多元一统的政治秩序至少包含三项基本要求和挑战:一是承认政府的必要性。政府不是专指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机构的总称,无论采取何种政府组织形式,关键是政府要居于主权人民之下,二者之间的制度性关联足以保证政府一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二是政府与臣民之间究竟是直接面对的关系,还是二者间有一个缓冲地带——市民社会,可以为激发和释放社会大众的能量提供空间。三是多元社会形成之后,必然会形成一种社会分化的力量和趋势,宪法就此只是一种“解构的宪法”,但是,政治体必须保持统一性,统合多元力量为一体,既要保证人民有能力驾驭政府,还要保证主权者对市民社会具有统合的能力,即确保宪法是一种“建构的宪法”。⑥这三项要求并非无的放矢,回顾一下黄炎培提出的“历史周期律”,若要避免周期律的重演,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保有活力,避免人亡政息、社会萎靡,另一方面政府控制力还不能减弱,免得人心涣散、国家瓦解。二者兼得,意味着追求政治体的平衡还不足以为政治宪法学奠基,政治宪法学的理论任务在于,如何保证政治体具备多元而又一统的分解与建构的综合能力。 一、政治体的平衡结构足以为政治宪法学奠基吗 2010年,陈端洪发表《人民必得出场——卢梭官民矛盾论的哲学图式与人民制宪权理论》(以下简称“陈文”)一文,在之前研究⑦的基础上力图进一步阐明政治宪法学的基础与任务。这一任务可以概括为寻求人民主权与公民自由权之间的合比例关系。文章详细阐述了卢梭的连比例平衡结构,这一结构可以表达为如下公式:“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文章的前半部分对连比例结构的分析精致犀利,后半部分却由于作者强烈的现实意识,笔锋一转,转而关注政治体的生死问题,探讨人民出场、人民制宪和人民再次制宪等实践政治的问题,令对政治宪法学理论基础的探索任务中途改道,使得整个文章对政治体结构的内涵挖掘远未充分。 现代宪法政治无不以人民主权开端。从本质上讲,主权概念是一个自治、确切说是公共自治意义上的概念。同人权与宪法权利一道,它们都可归为自由的范畴。不同的是,主权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人民。哈贝马斯直接称人民主权和个体自由为“公共自治”和“私人自治”。⑧既是公共自治,主权就非专制的,而是自由的,但它又不是私人性的,而是人民之公共主权,故人民主权本身是一个内含张力的结构性范畴。最早将人民与主权相结合的是卢梭,他深刻地洞察到,人民实现或意欲实现自我统治,不是推翻君主了事,而是要建立一个法政秩序的永久结构。 据此来说,仅从政治体的平衡关系出发,还不足以充分阐明卢梭意欲表达的政治法原理,至少还有三方面需要说明:首先,人民主权与作为整体的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这实际上是一个代表和执政权的问题;第二,这个结构并未纳入市民社会层面,若缺失这一层面,如何安置现代政治多元主义的诉求,政治体如何富有活力;第三,作为臣民的人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被动的服从者变成主动的主权者,在臣民与主权人民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显然,“陈文”未曾关注这三个问题。在理解现代国家秩序基础的问题上,它主要援引的还是近代早期以来的契约论传统。契约论传统共享的思想基础在于,政治社会是通过缔结公共契约而被构造。契约在将分散的个体整合为一之后,政治体必然经历自身功能分解的过程,否则无法保障契约内在的自由精神。为此,政府的各项功能逐步分化,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实施统治和国家治理,而缔结契约的个体则以遵守法律的形式共存于共同体内部。统治者依旧存在,却是依法统治,内部成员不再屈从于统治者的恣意。然而,在此功能分解的结构中,一方面要保证主权的最高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还要保证政府各项功能得到优良运作,所需考虑的就不能只是平衡问题,还需讨论不同结构要素之间的动态关联,进而将其更深地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