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382/j.cnki.1000-5579.2015.05.003 本文的探索是围绕着“诠释学的任务”主题而展开的,旨在阐明当前的诠释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当代诠释学研究已经获得了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使我们得以从整体上反思中、西诠释传统而建构具有更为广泛适用性的新型诠释学。早期诠释学与解经学同属一道,侧重于诠释的方法论研究。所有的诠释方法论体系背后都隐含着一个本体论性质的预设:经典的意义之客观性,方法论是揭示其客观意义的保障。不过任何一种方法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提供这种保障,于是我们所看到的诠释方法论,总是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贝蒂诠释学是我们所能见到的最为完善的方法论体系,但是它所指向的是西方的语言性文本之诠释,源远流长、积淀深厚的中国文化传统之诠释经验是在贝蒂的视野之外的。如何整合中西诠释方法论,构成了我们今天的诠释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植根于德国浪漫主义的本体论诠释学开启了诠释学的一个新的向度,它从意识本身的角度审视诠释现象。传统的方法论诠释学旨在解决“我们如何正确理解”问题,与之不同,伽达默尔的本体论诠释学之中心任务,是反思理解与解释及其条件,解决我们何以能够理解、理解的本质是什么问题,其答案是:理解结构着此在,它乃是此在的存在方式。据此,对同样话语的不同理解,都具有其存在论意义上合理性,标志着此在之不同的存在状态。俗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的是对同一客体或文本的不同认知。而从本体论诠释学的角度看,则是“见仁”才成就其为“仁者”,“见智”方成之为“智者”。换言之,“仁者”(或“智者”)乃是在见仁(或见智)的过程中形成的,见仁见智的过程被视为理解主体的自我理解、并通过自我理解达到自我意识的过程。主体在其自我意识中被意识到了的那种存在,就是主体自身的规定性。在我看来,伽达默尔的贡献在于:将“理解”本体论化,并将其作为此在的存在之根据,诠释学也因此从关于诠释技术的学说升华为“实践哲学”。在这个意义上谈论诠释学的任务,便是伽达默尔所说的“理论与实践”①一体化的任务。这一点,构成了本文的探讨之切入点。 一 视域转换:从“意识现象”经由“此在”到语言 “由于诠释学把科学的贡献归入了这样一种理解关联(Verst
ndigungszusammenhang)——它将我们与涌向我们的流传物(
berlieferung)联结成真实生活的统一体——中,因而诠释学自身并非是一种方法,也不是在十九世纪由施莱尔马赫和伯克直到狄尔泰和埃米里奥·贝蒂作为语文科学的方法理论所发展出的方法,而是哲学。”②这段话引自伽达默尔《作为理论和实践任务的诠释学》(1978)一文的最后一段带有总结性的话,它乃是我们理解伽达默尔定位诠释学的任务之关键。 显然,诠释学在伽达默尔那里被赋予一种独特的含义,他遵循的是后期海德格尔所开启的方向③,视诠释学为“哲学”,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理解的方法论与方法体系。伽达默尔的新颖说法着实令诠释学界颇感疑惑,也引起了西方哲学界的普遍质疑④。究其原因,正如伽达默尔所指出的,“诠释学”这一术语,总是在其实践的和理论的含义之间左右摇摆⑤。伽达默尔的这种表达,很容易使我们以为伽达默尔认为诠释学两个任务:一是理论任务,二为实践任务。特别是在《真理与方法》(II)的中译本将“Hermeneutik als theoretische und praktische Aufgabe”译为《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⑥后,似乎更佐证了这一点。但是,如果我们循此思路来解读伽达默尔,就从根本上误解了他的学说之主旨。⑦ 如前所述,伽达默尔将自己的诠释学视为一种“哲学”,并且,这种哲学并不包含自施莱尔马赫以来的诠释方法理论⑧。当伽达默尔所说诠释学作为“理论与实践”的任务时,此处的“实践”并非像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比如运用诠释学方法规则来获得对文本的正确理解——指向外在于主体的对象。那么,它所指的究竟是什么?正是理论自身的实践功能或效用。在伽达默尔看来,哲学诠释学语境中的“理论”即“实践”。为能理解这一论断,我们有必要简略地勾述一下伽达默尔的思维进路,其起点取自胡塞尔的现象学。胡塞尔以其著名的“现象学”悬置理论将“整个世界”(客观世界)⑨,包括“我们”自身(主体)和“一切我思”,都排除在外,而专注于对“现象学的剩余物”(das ph
nomenologische Residuum)的认识。⑩这个“现象学的剩余物”所指的便是“纯粹意识”(reines Bwu
tsein)或“先验意识”。如此一来,认识论问题,从对外在于认识主体的对象之认识,转向了对意识本身的认识。意识固然是对“某物”的意识,但是,现象学要认识的并不是“某物”,而是对某物的“意识”。传统意义上作为的认知对象的“某物”已经被悬置,存留的乃是一个意识之中的存在,它并不依赖于被感知对象是否真实地存在而始终有效的。即便是一个纯粹想象的所与物(Phantasiegegebenheiten),也不容置疑地、真实地存在于意识之中。据著名的现象学家克劳斯·黑尔德(Klaus Held),胡塞尔现象学的任务是“为所有客观存在之物探寻它们在意识中显现的主观条件”,阐明其“认识方式”。(11)胡塞尔给出了这种现象学认识论的“一切原则之原则”:“每一种原初给予的直观(Anschauung)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所有在‘直觉’(Intuition)中原初地(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在其具体化的现实中)呈现于我们的东西,可直接拿来作为其被给予——当然也只在它于此处被给予的限度之内——的东西。”(12)在胡塞尔看来,所谓“事物”,乃是思维行为(Denkakte)的构造之物,惟通过这种被构造的方式,“事物”才显示出其自身之所是(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