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5)10-0054-09 学术职位制度是学术机构中以职位为依托,与对从业者聘任和晋升等有关的一套职业规制。学术研究活动的职业化发展,促使学术职位逐渐成为现代学术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大学人才配置和管理的重要制度,学术职位制度影响甚至决定着大学学术水平的发展,也直接关系着学术职业从业者发展的空间。随着大学在国家经济、文化竞争中作用的凸显,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成为推动现代科技发展的学术重镇,日益受到社会广泛的重视。德国是最早建立研究型大学的国家,在其发展历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学术职位制度,而学术职位制度反过来又直接影响着德国研究型大学的发展,二者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诠释着德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轨迹。 一、德国研究型大学学术职位制度的历史发展 研究型大学是科学研究近代化进程中形成的学术组织,被普遍认为是现代高等教育系统的核心机构。1810年,时任普鲁士教育大臣的威廉·冯·洪堡以“教学与研究合一”为办学理念创立的柏林大学,客观上使大学传统上以教学为主的单一职能得到了拓展,由此开启了研究型大学建立的先声,成为大学发展的理想模式。洪堡倡导通过科研进行教育,认为教授不仅仅是教师,更是学者和研究人员,大学应以学术自由和重视科学研究为特征。[1]以此理念为办学基点的柏林大学创建了以讲座制为核心的研究所,并在欧洲范围内大力聘请顶尖的学者担任讲座教授。在讲座制这一学术组织体制下,大学的学术职位通常设置为正教授(Ordenthcher Professor)、副教授(或称为临时教授,Ausserordentlicher Professor)、编外讲师(Privat Dozenten)三级,其中正教授在学科内拥有学术和行政的双重领导权,副教授仅参与学术事务,没有行政决策权和选举权,编外讲师则是大学的非正式教师。这种以讲座教授为核心、其他学术人员为外围的学术职位架构为大学功能变革提供了学术组织形式的承载,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教授的学术自由和学术权力,成为研究型大学崛起的制度性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德国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科研的发展,使德国的大学迅速成为世界的学术研究中心,成为近代学术和科学的源泉地,[2]并成了众多大学效仿和学习的对象。在随后的一百多年里,大批外国留学生到德国学习,并把讲座制模式移植到自己的国家,促使研究型大学在世界范围内扩散,从而对世界高等教育的理念和发展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依照德国洪堡模式延续下来的传统,大学以开展理论和基础研究为主,是国家科研计划的主要参与者。[3]截至2010年,德国共有研究为主的大学105所,分布在联邦的16个州,以公立为主,在全国410所高校中学术地位较高。由于不同时期高等教育法规或章程的颁布,研究型大学的学术职位在各个时期出现了差异。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校的任务、教学与科研的原则、人员构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后进行了四次修改,成为高校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为研究型大学学术职位的架构提供了基本框架。近几十年来,除教授职位相对固定外,其他学术人员职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度曾设立过助理教授、学术顾问、科学顾问、高级讲师、学术助理、助教等等。目前德国大学教师学术职位主要分为教授和非教授两个主要层级,其中正教授是德国大学科研及教学的核心力量,非教授职务的学术人员作为德国最大的学者群体,其身份则是学术雇员,由于职位等级的区隔划分,教授与非教授人员在身份和掌握资源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致使研究型大学内部的学术人员呈现出两个群体的制度性分割。 二、德国研究型大学学术职位制度的特点 研究型大学自发轫起,就对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学术职位制度作为一种微观的社会组织制度,与国家宏观的政策体制和学术系统的历史传统密切相关。德国研究型大学的建立开辟了大学发展模式的新篇章,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体制等原因,德国研究型大学的学术职位制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 (一)政府主导 德国高等教育根植于联邦制,联邦政府最初没有设立国家一级的教育部,在大学的法律地位和大学教师的身份由联邦法律框架确定的前提下,各州教育部自行制定具体的高等教育政策及实施细则。[4]二战后,随着德国经济的复兴和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协作共同管理高等教育的“新文化联邦主义”成为重要的趋势,通过财政资助等措施,联邦政府逐步介入到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尤其是1957年科学审议会成立,标志着国家和学术界的关系进入制度化阶段。1969年,德国修改宪法,提出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责高等教育组织的新设和扩充,相关的经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与此同时,科学研究所需的巨大经费开支不断促使以科研为主业的研究型大学向联邦政府靠拢以寻求资助,政府作为资源提供者,承担了大部分的经费投入。在教育经费上主要依赖政府的供给,加之大学属于国家公共部门组织范畴的传统使得政府掌控了研究型大学学术职位制度的话语权,教师的选择、晋升和聘任制度都体现着行政的力量,如教授的招聘信息,包括招聘人数和条件要通过州和直辖市政府的公告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大学对应聘教授的学者初审后,向州或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排好顺序的三名候选人名单,由政府决定最终人选。独特的学术职位选聘制度使德国大学必须遵循学术和政治的双重逻辑,同时对学术和行政权力负责。由于研究型大学对教师的选聘任用和州教育部的任命之间关系密切,德国学术职业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倾向的印记,德国大学与其说是学者的行会,不如说是国家的机关。[5]政府通过立法确定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并通过大学教师执教资格考试和教授任用的最终决定权牢牢控制了大学学术职位的管理权。德国大学教授是所在州的终身公务员,相对于所在的院校的责任,他们更对州政府负责。尤其是教授的专业特权和官僚身份的奇特结合,[6]使得数量相对较少的德国研究型大学的教授曾被戏称为“官员、名流”。这一模式最典型的意义是大学既享有作为学术社团的一定程度的学术自治,又是严格处于政府管理与监督之下的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