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的低俗现象层出不穷,报刊上成天痛斥“低俗文化”,官方号召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①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时地叫停、处罚、整顿低俗节目和相关机构。对我们来说,低俗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无需解释的概念。然而,何谓低俗?或者说,怎样就算是低俗?似乎尚未加以定义和界定。又如,我们常说的“三俗”(庸俗、低俗、媚俗)所指什么,区别又何在?②似乎无人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相对清晰的概念,“反低俗”在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合法性就大成问题。当然,定义的缺失不在于概念的显而易见,无需说明,而在于现实的混沌芜杂,难以分辨。 最方便、最权威的办法是借助词典,低俗即“低级庸俗”,而“庸俗”即“平庸鄙俗;不高尚”。③“兜圈子”式的同义反复显然于事无补。“从抽象概念出发来对本质下定义的方法是形而上学的。要解决问题,就要从具体情况出发。”④因此,对低俗作界定就不能是“空对空”,而应当是“地对空”,即需要将其放置于当代社会文化面临的伦理危机的具体语境下方易讨论。 本文主要试为“低俗”做一概念界定,简言之:低俗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下,与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相抵触、相悖离的思想和行为。这中间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限定,二是“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以下分别加以论述。 一、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限定 低俗是在一个“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限定之下而言的。因为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家民族、不同社会文化,都有各不同的价值准则,这就是价值观念的相对性和多样性。恩格斯讲到道德的历史性时说:“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做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口号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⑤于是,“某些时代认为合乎风化要求并且由于公共道德规则而成为人人必须恪守的事情,在另一些时代却常常被认为有碍风化”。⑥以猥亵而论,“猥亵的形式当然因了时代而变化,他是每日都在变化的。有许多在古罗马人以为猥亵的,我们看了并不如此,有许多在我们以为猥亵的,罗马人见了将要笑我们的简单了”。⑦又如,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人们还为恋爱中的男女婚前接吻是否是“不道德行为”而困惑。⑧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有人看到《大众电影》封底刊登英国电影《水晶鞋与玫瑰花》中“王子”与“灰姑娘”相拥接吻的剧照还愤怒地质问这“是什么动机?是在宣传什么呢?”⑨而今天的性学家在公开宣讲“换妻不伤害任何人”,“乱伦无关道德”,所谓的“性工作者”还堂而皇之地提出“维权目标”。不同时代观念变化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 即使同一时代,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价值标准也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比如,对于同性恋,宗教极端势力“ISIS”会将同性恋者以“石刑”处死,中国社会大众对同性恋往往采取一种不支持不反对的“中立”态度,而美国最高法院会裁定同性恋婚姻“合法”。在多种因素复杂影响下,价值标准形态多异。那么,从价值层面讨论的“低俗”自然也只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限定下来加以讨论。 当然,在强调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就没有一个共同的“底线”。“所谓道德,不外人类普遍观念所形成。”⑩且以性道德而论,无论何种文明、何种时代、何种文化基本上都不约而同地认同着一个性道德底线。G.K.切斯特顿(C.K.Chesterton)说,“一切健康的人”,“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在东方还是西方,都知道性里面包含着某种怒意,谁也不敢肆意煽风点火,如果我们要保持清醒,就必须对它保持一种神秘感和敬畏的态度”。(11)显然,我们在强调价值观念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并不否认其稳定性和共通性,只是加上此一限定对我们讨论的时代性和局限性保持一种清醒的态度。 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风化、物质、美感 在“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下,社会常有一种“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即“价值共识”。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文化积淀中所继承,或在一定时代条件下所秉持的普遍认同的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公序良俗。是否冒犯和违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是衡量低俗的一把尺子,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底线”。 比如,我们常说“有伤风化”,可是,何谓风化?“风化,是时代共同生存利益(因特殊阶级利益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12)风化正是以“共同利益”来界定的。美国社会正是以“价值共识”来作为低俗的检验标准。“在美国,‘低俗节目’指那些尚未达到淫秽色情等级,但是又明显带有猥亵、不敬、脏话等下流内容或者公然冒犯社会基本道德水准的电视节目。”(13)他们对淫秽品的判断条件之一也是看它是否冒犯了“当前社会标准”。(14) 在这里,“大多数人的普遍认同”是判定低俗与否的重要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普遍认同就具有天然正当性。比如一夫多妻制,虽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被普遍认同,并视为当然,但现在看来却是一种腐朽落后的婚姻关系,并不为现代社会普遍认同,因此在今天“包二奶”现象就为法律、道德、风俗所不容。因此,我们讲“社会的普遍认同”,并不是说它就一定合理,一定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