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于20世纪50年代初基本形成。行政审批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曾在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地方政府能动参与地方治理的需要,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开始不断显现出来。这些问题一方面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束缚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应对客观经济形势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基于收益—成本分析,中央政府过宽、过细的行政审批在花费大量行政资源的同时可能会因为不够了解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当下,中央政府不断从广度和深度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央地政府之间的关系,把量大面广、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基层和地方管理。目前我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取得了“数量”上的成功,然而各界对地方政府是否能够有效承接中央政府下放的审批项目缺乏研究。据此,本文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有效性的角度进行思考,继而指出影响地方政府承接下放审批项目有效性的因素,以期为我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提供一个新的思考视角。 案例分析: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公布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对接上述项目,山西省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承接行政审批项目25项。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公布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9项,下放管理层级23项。对接上述项目,山西省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承接行政审批项目23项。在国务院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山西省政府共承接中央下放审批项目48项。 将表1中“原实施机关”“下放审批项目数”与表2中“承接审批项目机关”“承接审批项目数”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下放事项多,涉及部门广。表1中16个中央部门分两次共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8项,就下放审批项目部门的性质来看涵盖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下放事项涉及科技、财政、税收、环境、交通、农业、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等行业,打破了以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的常态——有利项目紧握不放,无利项目争相下放。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该放”“能放”的审批项目一律下放,中央政府逐步放松对各领域各行业的管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市场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下放的审批事项以经济活动为主。将表1中下放的审批项目按“经济”“文化”以及“生态”三个维度进行划分,每个维度所包含的审批项目数为31、9、8,分别占下放总数的64.58%、18.75%、16.67%,涉及经济活动的审批项目超过下放总数的一半,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经济领域的一大进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中央政府进一步放松对市场经济干预,肯定和尊重地方政府在促进与繁荣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农业部门审批事项集中下放。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最基本的物质生产部门,农业发展状况事关整个国民经济的兴衰。从表1中各部门下放的审批项目数量来看,农业部下放14项审批项目,占总下放数量26.17%,是16个部门中下放审批项目最多的部门。从下放审批项目内容来看多为农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承接的项目,而农业部则保留涉及农业发展战略、粮食安全等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下放审批项目基本实现央地政府部门间的对接。表1显示了中央政府各部门下放审批项目的情况:16个部门共下放48项审批项目;表2反映了山西省政府承接下放审批项目的情况:17个部门共承接48项审批项目,由此可以看出在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环节基本实现了央地政府部门间的对接。此外,在下放审批项目的承接过程中,地方政府还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将部分审批项目的归属进行了调整,以便更有效行使审批权力。 在过去30多年的4轮改革中,我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不断深化。在此基础上,随着改革每一阶段的推进,改革突破口或重点任务的选择也在不断升级。①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必然成为一大趋势,然而在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过程中中央政府不仅要做到放好权,更要做好下放审批权力的监督工作,以使地方政府更有效的承接与行使下放审批权力。本文首先对地方政府承接下放审批项目有效性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界定,之后结合审批项目下放流程图,基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各环节找出影响地方政府承接下放审批项目有效性的因素,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