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药品价格改革重要意义的再认识 (一)药价改革是深化医改的重大举措 众所周知,药品管理体制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下简称“药价改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乎医改的走向和成败。毫不夸张地说,医药市场上存在的诸多乱象和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问题倒逼改革,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正是顺应了时代要求,是势有所趋、事有所需、人有所盼的必然,是深化医改的重大举措。 (二)药价改革标志着在市场化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药品是不是商品,医药领域存不存在市场,医改应不应该引入市场机制,要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药品价格能不能由市场决定、诸如此类问题可以说是这些年业内外见仁见智、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的“老大难”问题。正因为如此,使得医改在许多领域和环节上的改革犹豫不决。既贻误了改革的大好机遇,也拖累了全民医保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久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明确指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这标志着我国医改在市场化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有了历史性的进步。这项改革举措的出台也向世人传递了这样一些利好的信息:一是说明了决策者敢于攻坚克难、敢啃硬骨头的勇气和决心;二是说明了决策者注意倾听时代的声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指导原则;三是说明了决策者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价格(特别是药品价格)机制在引导企业、引导要素流动、引导消费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有了新的深刻认识。因此,要下决心“弃旧图新”,用改革的办法、市场的办法——既是中国的办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药品价格问题。 (三)药价改革既重大又复杂必须理性对待 药价改革既重大又复杂,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搞好了,它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撬动、助推医改走上“快车道”。但是,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重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干扰破坏改革全局的历史教训。因此,对这项改革千万不可视之易、举措急,切不可心浮气躁、草率从事,千万不可表象化、情绪化地对待这项改革,千万不可有门户之见,以利益得失去解读诠释“改革”。无论是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还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都要从全局出发,深入研究、悉心领悟药价改革的内涵实质、价值取向,找准坐标、正确定位、恪守本分、干好本职、精准发力,理性稳妥地推进药价改革,进而增强医改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二、对我国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取向的几点思考 我国改革的基本问题和中心环节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药价改革也不例外。因此,我想着重谈谈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怎样理性地对待药价改革。概括地讲,就是“六个不能”和“一个正确定位”。 (一)不能把药价改革解读为“药价放开” 一些人习惯把价格改革简单地归结为价格放开,认为政府不再管理药品价格,这恰是历史上反复出现过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重要原因。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的管理者,怎么能不管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的药品价格呢?政府什么时候都要当仁不让、责无旁贷地管,而且要管好,不管或管不好就是失职、就是不作为。关键是要转变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要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规划、规范、标准、监控等现代治理手段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做到“管而不死、放而有度、活而有序”。 (二)不能把药价改革曲解为管理部门更换 认为药品价格由甲部门管理变为乙部门管理,这也是时下较为流行的一种说法。药品价格改革的实质是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由政府定价变为由市场形成价格),目的是使药品价格既体现价值规律,又反映供求关系。因此,改革的关键是转换体制、创新机制。诸如,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管理机制、谈判机制、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激励约束机制、医保支付的控费机制、对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评鉴监督机制等。假如不转换机制,只更换部门,结果必然是“五马换六羊——越换越不强”。 (三)不能把药价改革误读为医保决定价格或医保支付价格 药品价格和其他商品价格一样,都是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商品(药品)价值的货币形式,是一种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存在。至于医保经办机构,作为代表参保人的团购者,根据实际需要和基金支付能力,参照相关指导价、药物经济学等性价比评价,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谈判形成一个“打包价”予以支付,这是购买医疗服务的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药品的医保支付价格,也不是社保部门的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医保经办机构作为代表参保人的团购者购买的是医疗服务,并不直接购买药品,何来“药品的医保支付价格”? (四)不能用政府招标定价取代市场形成价格 政府对绝大多数药品不再直接定价,就是把“定价权”交给市场。政府(包括政府的相关部门)是市场的监管者,而不是市场的主体。如果直接招标采购药品,就是“身份错位”,就是“越俎代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