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5)05-0167-09 一、当前族别文学视域下的“民族文学”定义 如果不以追踪“民族文学”概念的历史或发明权为目的,笔者认为“民族文学”的定义,基本上可以认定毛星先生在由他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序》中的说法,是一种带有历史性意义的界定: 这部书顾名思义,所介绍的自然应该是兄弟民族文学。所谓“民族文学”,我们的理解是:第一,作家或作者是这个民族的;第二,作品所反映的是这个民族的生活,具有这个民族的民族特点。根据这样的理解,又有了两条:第一,不是这个民族的作家或作者的作品,虽然写的是这个民族的生活,并真实地很好地写出了这个民族的性格和特点,也不算这个民族的文学;第二,是这个民族的作家或作者,但所写作品内容、形式和风格都不是这个民族的不具这个民族的特点,也不能算是这个民族的文学,因此,一些民族的古代作家用汉文写的诗作,虽被选入著名的选本,因与汉族的作品没有什么区别,就不提及,有些成就特别大的,也只扼要列出姓名。[1] 这一定义对“民族文学”学科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奠基性、引领性的作用。可以说,迄今为止“民族文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大体上就是围绕这两个层面的“第一”“第二”而获致的。在此,笔者想对上述定义作一些具体分析,并站在21世纪的新基点,思考一些过去有所忽略或难以预想的问题。 如果将首次出现的“第一”、“第二”称为A项、B项的话,再次出现的“第一”、“第二”则可称为A1项、B1项。不难看出,A项“作家或作者是这个民族的”,这是作者中心论。B项“作品所反映的是这个民族的生活,具有这个民族的民族特点”,这是作品中心论。A1项“不是这个民族的作家或作者的作品,虽然写的是这个民族的生活,并真实地很好地写出了这个民族的性格和特点,也不算这个民族的文学”,这是作者中心论。B1项“是这个民族的作家或作者,但所写作品内容、形式和风格都不是这个民族的不具这个民族的特点,也不能算是这个民族的文学”,这是作品中心论。 毫无疑问,由于毛星先生的工作是将各个民族的重要的文学作品加以介绍,所以由此定义的“民族文学”自然是“族别文学”,笔者不妨称之为“单一民族的作者作品双中心论”。在这种“双中心同一民族论”设定下形成的“族别文学”,本质上是一种“独享型民族文学”,亦即“文学”中的“民族性”属于某个单一民族所独享。目前“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主流成就,例如冠名为“XX族文学史”、“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的诸多史著,从体例上看,也都是这种“独享型族别文学体”或“独享型族别文学集合体”,有的集合体甚至可能还停留在“族别文学独立联合体”的状态。 不过,应当认识到,“民族文学”除了“单个少数民族”的“族别文学”之外,还存在一个“全体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学”。对于全体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学”而言,“独享型族别文学集合体”仅仅是一种初级形态,它的高级形态,绝不是“独享型族别文学集合体”的任何“加长版”,应当是从所有具备一定高度的“单个少数民族文学”之中绎提炼出来的、民族性与文学性趋向阶段性完美融合的“少数民族文学结晶体”。这个结晶体的主要成分与形态,并不是每一种族别文学都能天然生成。对于起步较晚而且起点较低的一些族别文学,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追寻、“蝶变”与超越,才能对“结晶体”贡献出某些闪光的特殊元素。换言之,“结晶体”远远不是“集合体”的“微缩版”,而是某一时段所有高级元素重新化合、整一布局的“精华版”。当然,这个“精华版”是个动态的概念、动态的过程,是一种永远在路上、永远不停组合变换的文学发展图景。 在具体讨论“民族文学”的定义之前,笔者想先谈谈对“少数民族”这一称谓内涵的理解,因为“少数民族”是“少数民族文学”的限定和前提。笔者认为,“少数民族”这个词语或称谓并非尽善尽美,此一称谓的整体含义亦即准确含义,应该是“少数人口民族”。现在中国境内的民族构成是56个,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55个,如果以“民族”论,55/56无论如何不可能是“少数”。但以“人口”论,不足全国56个民族总人口的1/10,所以“少数民族”的称谓,本质含义是“少数人口民族”。所谓“少数民族”,可以视为“少数人口民族”的简称。由于简称在使用上的方便,“少数民族”已经约定俗成并且迄今为止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成为法定用语。不过,在理解上不能不辨析清楚这一称谓的本质内涵,包括语言表达上的不够完美。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完美同样存在于以往对“民族文学”的定义之中。 本文提出来对话的问题有以下两点:一是作者的族别身份有时候比较复杂,现在比过去复杂,将来肯定比现在复杂。二是作者身份的民族性与作品特点的民族性,哪一个更具有本质性、决定性的作用?换句话说,是作者还是作品更有资格成为“民族文学”定义的中心?笔者认为,“作品”决定“作者”,而非“作者”决定“作品”,所以“民族文学”的本质规定是作品的民族要素而非作者的民族身份。 二、与当前“民族文学”定义的对话之一:“民族”身份是唯一的吗 首先讨论作者身份问题。在文化交流较少的民族区域,以及通婚对象仅仅限于本民族内部的历史时期,作者身份几乎不成为问题。但这种纯而又纯的现象在社会动乱时期、民族征服时期、民族迁徙时期、民族流散时期、多民族杂居地区、民族文化交流繁盛时期,都会遭遇挑战。也就是说,当作者的祖辈或父辈的婚姻是由两个民族构成,或当作者的祖父、祖母加父亲、母亲是由三个民族构成的时候,作者的民族身份应当依从祖父的、祖母的还是母亲的?这里,我们还没有将外祖父、外祖母归并进来,因为如果外祖父、外祖母是两个民族的组合,那么母亲也有两个民族身份可以选择。——在当代少数民族身份认定的某些时候和某些地区,外祖父外祖母的民族成分同样是民族身份认定或选择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