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理论研讨会于2015年7月23日在东北财经大学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东北财经大学主办,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承办。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出席研讨会并致辞。罗豪才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人权和发展”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领域。人权与发展密不可分,偏离人权保障方向的发展很可能误入歧途,而离开发展支持的人权保障则如同无源之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发展和人权注入了新的内涵,提供了强大动力和长期制度保障。全国有关高校和人权研究机构的7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专家学者们聚焦中国新常态下的发展权问题,围绕“发展权的全面发展”、“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发展权的公平与效率”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形成了新的共识,丰富了发展权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视野中的新内涵。 一、关于发展权的全面发展 “发展权的全面发展”是这次研讨会的首要热议题。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给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发展权是人的全面发展,其内在要求必然是各项权利的协调发展、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以及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实现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必然推动法律的完备与法制的进步。实现发展权的公平与效率,必须理顺政府、社会与企业的关系,关注民生问题,保障公民合法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教授在大会主题发言中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主体部分,就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方面来部署法治国家建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这四个方面,是这四个方面的亮点,而且形成了一个以法治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的建构是一个新课题。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全面保障人权,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布局,以协商民主保障人权的布局,在全面保障人权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1+4+5”体系。“1”是人权保障原则,从人权的保证原则来讲,应该是“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主体”两句话的统一。“4”就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方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布局,也是依法治国保证人权的基本布局。“5”是协商民主中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五大协商途径。广义上讲法治,可以把法治分为硬法治和软法治,前面的“4”讲的是硬法治、后面的“5”讲的是软法治,所以,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大致上是“1+4+5”的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李步云在大会主题发言中强调,可以从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方面来全面理解发展权。狭义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即发展中国家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广义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其内涵和意义适用于每个国家。我国对发展权的理解和立场是狭义和广义的结合,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及其重大意义,并充分地实现这一权利。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专家陈士球在主题发言中概括了关于发展权的三个要点:发展权的确立是国际人权概念的新进步;发展权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话语权得到提高的重要体现;发展权概念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汪习根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应当在新常态研究中引入人权法的新范式,因为新常态不仅蕴含着平稳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和自由发展的理念,更是对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权的科学诠释。在新常态下,要实现发展权,必须进行四大突破:突破以往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的观念,从“全面发展”的维度寻求新常态下发展权的概念升级;突破发展权的时空维度,从“发展正义”的视角重新审视产业结构升级、需求结构优化、区域结构均衡、分配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突破发展权的传统手段,从提升“发展权能”的角度认识与释放创新驱动的战略功效;突破发展权的干预模式,从“政策平衡”的层面重构自由与平等、市场与政府关系以谋求更充分的发展权。 中共中央党校人权中心主任、政法教研部副主任张晓玲教授在大会交流发言中说,发展权是一项年轻的人权。发展权的实质在于谋求实现人类发展之权利。国际社会虽然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但是发展权在学理上依然存在各种争论,在实践中仍然困难重重。加强对发展权的研究和实践,有利于保障这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权利。发展从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的转变反映了人们对人权与发展关系的认识的深化。在人类历史上,发展与人权曾是“两条互不搭界的轨道”,它们是被分别对待的。而发展权主要在于以人权视角看待发展,其终极目的在于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是顾及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长期、和谐共存的发展。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常健教授在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经济新常态”既是对中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作出的整体趋势判断,又是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式作出的战略选择,还是对新的经济发展战略所导致的经济发展状态及其结果作出的预期。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当有针对性性地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它不仅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有助于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新常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战略,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双重影响。从长期来看,它对人权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短期来看,它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