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视具体语境简称为“中国宪法”、“国家宪法”或“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且悬而未决。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存在三个高峰期:一是《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之后,在香港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即就该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二是香港回归后,哪些法律可以在香港适用,这个问题就变得现实而迫切,对此也有较多的讨论;三是近年来,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上引发诸多争议,如香港行政长官与立法会议员的“双普选”等问题,对宪法在香港的适用问题的研究又逐渐成为热点。 有学者在全面、系统地梳理文献后,深刻地指出,以往的研究存在如下逻辑疏漏和问题:其一,既有的研究大都从宪法的效力、与主权的关系及其与基本法的关系等方面抽象地探讨,却无力就“两制”差异对宪法在特区的效力和适用的挑战作出解释。其二,没能区分宪法效力和宪法适用两个概念。其三,没有从宪法的本质乃至宪法效力和适用的区别、两者的特性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入手去分析这一问题,尤其是缺乏结合宪法与基本法的实施实践来分析这一问题的视角和进路①。 其实,“宪法适用”概念的宽泛性、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讨论的难度。一谈到宪法适用,人们的目光则习惯性地投向违宪审查或者宪法司法化②。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所概括的内地学界对于“宪法适用”的三种观点:整体适用说、宪法虚无论和宪法选择适用说,主要限于违宪审查的场域,即将宪法“作为判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标准”③。而即使在此种语境下,有关宪法条文适用性的标准,亦是众说纷纭。④也就是说,内地学界对“宪法适用”概念本身尚未达成共识。 宪法适用是法的适用的下位概念,要准确理解宪法适用的含义,首先需要阐明法的适用的含义。所谓法的适用,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其所谓的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狭义的法的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处理案件作出判断的专门活动,通常简称“司法”⑤。如果忽略具体的体制因素,将前述“法”改成“宪法”,基本上就是“宪法适用”的含义了。 然而,就本文命题而言,学者们却不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宪法适用”一词,而是赋之予看似模糊,实则更为宽泛的含义:一是从“宪法效力”的角度进行切入,其所探讨的是宪法作为整体或其具体条款对香港是否具有效力,以及产生效力的方式如何。二是在“宪法实效”意义上使用,其所争论的其实就是宪法作为整体或其具体条款能否在香港获得实效,以及获得实效的方式如何。⑥此种情况下大致等同于“宪法实施”。⑦而之所以使用“适用”而非“实施”,这很可能跟中文语言的微妙差异有关,“实施”具有“施于”、“凌驾”的意味,而“适用”则强调香港的“自主性”、“主动性”,相比而言,“适用”更容易为香港社会接受。我国学术界对该命题中“适用”的使用呈现的正是此种二元混沌结构或者说杂糅的状态。 在法理学上,法的效力与实效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法的效力是其获得实效的前提条件。⑧上述两个层面的探讨存在着逻辑上前后相续的紧密关系,前者是从应然切入到实然,后者对于实然的探讨必先解决应然的效力问题。至此该命题也就比较清晰了:“宪法在香港的适用”所要探讨的就是宪法或其具体条款对香港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效力,那么从效力到实效、从应然到实然动态过程和具体方式如何,该命题十分强调特定的地域:香港。 二、整体适用:宪法作为香港的基础规范⑨ 目前内地学界不乏宪法整体适用于香港的论述⑩,这些论述尚有以下不足:一是没能区分宪法效力与宪法适用,因而认为宪法整体对香港有效或适用于香港是在回归之后,“就像回归前英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在香港有效力一样”(11);二是对宪法整体适用于香港的方式或表现如何,至今尚未阐明。下面就运用奥地利著名法学家、规范法学创始人凯尔森有关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回归前,中国宪法的效力及于香港 所谓法的效力是指“规范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规范之存在就假定了其效力空间,中国宪法本身就表明了其效力范围。另外,国家是法律秩序的共同体(12)一国的法律秩序又是一个严密的等级规范体系,一个现行规范的有效性的基础来源于其上一级规范,最后可以溯源到现行宪法。而现行宪法的有效性来源于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这第一个宪法是一个有拘束力的规范,这一点是被预定的,而这种预定的公式表示就是这一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13),“基础规范的内容取决于一个秩序由此被创造和被适用的事实,取决于由这一秩序所调整的人们的行为大体上符合秩序的事实”(14)。因此,一国的法律秩序最后取决于其宪制秩序,现代民主国家又可以称作“宪法国”,宪法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宪法的效力空间就是国家主权的作用范围。 如果用上述理论来分析宪法在香港回归前后的状况,就不难得出:现行宪法是有效的,其效力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五四宪法”之所以是有效的,取决于新中国成立的历史事实。也就是,新中国的成立创造了一个新秩序,而“五四宪法”则将该秩序转变为一种宪制秩序。毫无疑问,中国宪法的效力空间就是中国领土,港澳台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自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的效力所及范围。这一点还可以在对“五四宪法”具有承继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中找到历史根据,(15)《共同纲领》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现行宪法第9自然段更是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港澳台从来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宣示的效力范围,只不过其获得实效的方式由最初的“解放”转变为后来的“一国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