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似乎已经成为现当下中国互联网生态乃至中国政治生态的一大病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近些年连篇累牍的专文、专门节目对此进行了批判,2013年公安部部署的在全国各地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从事“网络谣言”生产和传播的网络大V的抓捕并让他们在中央电视台亮相认罪,2013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以及201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独家颁布的《关于审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恐怖信息司法解释》),都表征着“网络谣言”的网络不实、虚假信息进行明确的入罪化安排,既是对这一社会病症的诊察,更是对它所开出的药方,体现了当下中国对“网络谣言”的一种基于“人”的视角的解决思路。 本文试图从“制度”的视角来提出一种对“网络谣言”的解决思路。由于“网络谣言”的生成及传播所存在的随机性,使现有的规制手段陷入勉力为之但缺乏有效结果的窘境。这说明规制手段本身或文不对题或规避问题实质或有严重缺陷,也说明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生活已经进入到一个日益复杂和多元的关口,种种利益矛盾缠绵不休,致使整个社会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政治法律手段陷入到风险的社会放大这样一个怪圈之中,因此需要辩证理性地审视其间种种纠结,在宪政法权安排的宏观视角和面向未来的历史意识中建构对多元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样式的制度解读。值此一种社会政治法律语境中,现有的针对“网络谣言”所张举的运动式执法机制以及划分“敌—我”的政法话语,并不能为根治“网络谣言”提供行之有效的办法。相反,它的存在以及经久不衰,正好说明公共政治理当向社会大众提供更为透明的信息、开放获取公共信息的渠道、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政治公议形式,尤其是公共利益切实实现的法权程序安排机制的迫切性。澄清社会大众获取有关公共政治运作的有关公共信息的正当性以及围绕着公共政治形成的政治公议的表达样式的多元化之必要性,为所谓“网络谣言”解套,阐明其出现的宪政法权原因和本身存在固有的常态化属性,进而建构其呈现为政治公议的合法化根基,使“网络谣言”去事件化、非事件化,应当是认知并解决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国民政治公议问题的一种更加行之有效、也更具有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的解决路径。 刻下表征为“网络谣言”的互联网上的公共信息探寻和政治公议事件,多为社会大众基于参与公共政治的联动机制而自发地形成的信息获取和核实过程,是在此基础上就抽象公共政治问题或特定公共政治事件进行即时讨论的集体表达样式,它是我国宪法所记载的人民主权①这一国体的具体实践样态之一种,是宪法所承认的公民言论自由②的特定形式,是宪法所庄严承认的公民监督权③的网络化表达样式。换言之,聚焦在公议主题事件背后的“网络谣言”,本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宪法权能样态。它在满足社会大众获取透明的公共政治信息之需求的同时,也为建构立基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行使行为的有效监督以及建构多元政治主体之间的良性沟通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了自我审视的契机。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应当秉持宪政主义法权逻辑对其持守“中立性最高权力”④的规训,着力创建一个宽松、宽容、公平、公正的公共政治信息流动机制和政治公议讨论环境,使围绕着“公意主题事件”而生成的“网络谣言”得以去掉非法的外衣,使国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以及社会事务的多元途径和形式”得以真正落实,使围绕着具体公共政治事件所可能呈现的矛盾之激化甚至是暴力化被有效阻隔和化解,为纠缠于具体公共政治事件中的多重矛盾朝向官—民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进而促成一种基于理性沟通和有序表达的民主社会的良序政治形态,建构护持中国安全走出制度转型的历史三峡、迈向长治久安的宪政主义法权体系开创出一条可行之道。 一、信息公开和政治公议的关联 围绕着抽象公共政治问题和具体公共政治事件而生成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上的盛行,体现了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及其剧烈冲突,以及传统媒体进入机制的狭窄化这一大背景中,转型中国的底层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以及参与公共政治热情的高涨以及受制于利用公共媒体渠道之有限下权利实现手段的自发性。1978年以来当中国告别革命迈向常态社会建设以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纲举目张不仅创建了一个巨大的经济体和物丰民裕的总体经济情势,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面向也开始深入人心,普法运动和世俗理性主义引领下次第展开的立法运动的互为推手,令中国开始迈上了建构作为法律共同体的现代国家的征途。⑤在这样一个“值数千年未有之钜劫奇变”⑥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绵延中,社会利益的重新分化组合造就了多元利益并存的格局,也致使社会政治格局的重新组合势所必然,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共政治的正当性的呼吁和参与公共政治运作的需求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不仅如此,我国宪法还通过开放性法律文本规定的形式,首先将社会大众参与公共政治运作确定为一种国体,复次规定为国民的基本权利,再次更是明确了其针对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日常权力行使进行针对性监督的合宪性。可以说,这一系列宪法规定,解除了国民参与公共政治所可能面临的制度障碍,让政治参与成为了现当代中国政治场景的常规形式,为立基于不同背景和处境、怀持各种不同利益结构和认知立场的公民个体表达自身利益、关注自身利益实现,甚至是关注更为宏大的国家公共政治运行提供了一条充分可欲的制度性管道,在为社会大众实现充分政治参与的同时,也为转型时期社会剧烈变动可能带来的社会震荡预留了足够的缓冲空间,因为通过宪法规范而确立的与闻政治的管道的充分洞开和开放性解释,将有效吸纳社会的各种不满,进而有效抑制各种不满可能产生的破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