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社会学的开创者之一,马克斯·韦伯一直享有崇高的学科地位。他的学说也不断地影响之后的社会学研究,其对法律、宗教及社会经济等维度的研究直至今天仍具指导意义。事实上,韦伯的社会学本体研究一直由其社会学认识论体系所贯穿。他本人也一直十分重视阐述作为其认识论系统的理解范式。①但是,学界长期将关于韦伯的理论研究重点放在社会学本体上,却很少涉及认识论层面。这种研究倾向不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造成了韦伯思想的被边缘化,也在今日造成了形形色色的误读。韦伯思想也因此一直笼罩了一层面纱,对其思想的解读呈现众说纷纭的局面。 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试图将韦伯的认识论观点与更为流行的整体论社会学相调和。诸如帕森斯,在构建其自身的社会系统理论时,就宣称同时吸收了杜尔凯姆和韦伯的观点。借用杜尔凯姆的理论姿态,但同时又强调系统化过程中个体行动者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在认识到理解范式的重要性后,试图通过寻找相似性而消减理论冲突。雷蒙·布东(Boudon,1998:93-136)在其《杜尔凯姆和韦伯:方法的相似性》(Durkheim et Weber:Convergences de Méthode)一文中就曾指出,杜尔凯姆本人也强调:个体出于功能需要而结成了社会。布东认为,即便在不同的著作中存在明显的理论矛盾,杜尔凯姆其实也认识到了个人在形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韦伯与杜尔凯姆也因此在认识论层次上是统一的。 事实上,如果参考个人和心理在构成社会时所起到的核心作用,那么很难真正调和整体论和理解范式这两种理论倾向。吉登斯就曾指出,帕森斯不出意料地导向了一个形而上的缺乏能动性的功能主义世界。虽然帕森斯将个人作为一种在社会化过程起始阶段推动社会运行的必要方式而整合进了行动系统,但是一旦整体性的社会化过程开始运作并形成诸如机构等具有鲜明功能的社会组织,那么作为社会发起者的个人就被各种带有独特功能的机构或组织所取代,从而失去了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帕森斯理论体系因此只是韦伯思想的“支流”。对于后者来说,个体不但是行为或现象的发起者,同时也一直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持有者、改变者和终结者,而帕森斯的行动系统中的个体事实上只是部分和暂时地具备这些特征。 至于布东,我们必须强调,杜尔凯姆并不像韦伯一样将行动及其意图作为社会学的核心因素,而更多地是将个人和整体性的社会设置在了对立的位置。我们由此认为,布东忽视了杜尔凯姆本人的一个理论困境:在对社会进行建构的过程中,他通过强调祛除心理分析倾向而达到社会学方法论的科学性;但事实上,在这个过程中他又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他希望祛除的心理分析。由于社会中的人不可避免地与个人的心理相联系,而严肃的科学研究不能武断地将其割裂,所以这个困境看起来是不可避免的。对社会的研究必须关注个人的心理运行。如同之后的帕森斯,在解释社会的构成或现象的形成时,杜尔凯姆别无选择地采用了对个人心理因素的思考。然而,对他或帕森斯来说,由于个人被套上功能的外衣,那么一旦完成其形成机构或发起现象的功能,个人就不得不停下来,而将其本来所具有的“推动者”的位置让渡于整体性的社会。 面对这种困境,布东强调杜尔凯姆认识论是为了建立一种理论,用来同时满足外在和内在指标,并因此来避免抽象的、重叠的、循环的假设。但是,这种解释并不能说明杜尔凯姆的社会学思想就因此带有某种韦伯式的“理解”维度;相反,它用一种暗含的方式指出:理解范式因兼顾了个体和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而具有其自身的理论优势。 韦伯的理解范式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我们将其独特性归纳为若干主要因素:(1)社会学的独特范畴;(2)作为认识基础的情势(conjoncture[法])因果律;(3)作为科学方式的“理解”;(4)区别于笛卡尔式理性的理性化过程;(5)基于理解方法论的理想型。这些因素内部间极强的逻辑联系系统地提供了理解范式的认识适当性和方法必要性。前三点因素相互结合,提供了韦伯社会学的认识论基础;而后两点因素则主要面向认识过程而言。理解范式也因此给出了一个超越传统的微观—宏观之争的新型理论视角。② 笔者认为,理解范式解决了杜尔凯姆(甚或之后的帕森斯)③所面临的一个理论困境:社会化过程并不是一个双阶段的运动(社会首先为了满足人的某种需求而产生;反过来这个社会中的人又为了满足某种社会的功能需求而存在),而是一个连贯、完整并不断演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和社会相互影响。个人因此既不附属于社会这个“外在的机器”;也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或将社会作为其纯粹的产物。联系到现实,一方面,社会学分析不能脱离具体的人和现象而空谈结构、规律,从而导向限制甚至取消个体的“完美社会”。另一方面,也要摒弃各种不切实际的形而上学或“唯名”、“唯灵”论对社会学的影响。 因此,以理解范式为中心来廓清对韦伯认识论的误读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样,在现今的社会学发展中,存在大量针对具体社会现象的研究。然而,如果缺失更为基本的认识论分析,这些研究十分容易陷入各式各样的功能主义、简化论和机械论的误区。本文所开展的深度解析可以深化和完善我们的认识体系,从而避免研究中的各种理论陷阱,导向一种更为开放和精确的社会学研究。 二、理解范式的认识论:范畴、情势因果律和方法论理解 (一)社会学的范畴 实际上,在欧洲大陆众多社会科学思想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以莱茵河为界,区别出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基于不同认识范式的理论传统。前者更强调社会运动、组织、正义等因素;而后者更关注历史、生活世界等以人为核心的文化概念。作为社会学先驱之一的韦伯深受其所处的德国哲学社会科学环境影响,也因此在理论分布中处于与继承法国传统的杜尔凯姆相对的位置。无论是认识论还是方法论层面,韦伯都反对杜尔凯姆式的将社会当作“物”(chose[法]),将社会现象当作“社会事实”(fait social[法])的研究(Durkheim,19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