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全国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正作为多年未见的全国性农村中心工作展开。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农地制度改革逻辑的重大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激发农民种地的积极性,解决农地利用效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债权性质。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权能不足的用益物权,由此,便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或进一步私有化的制度空间。从中央的角度来看,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农地利用效率或耕地细碎化问题,而非以农地私有化为最终目标。而依据“物权法”而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颁证,则是按权利而非效率逻辑来开辟自己道路的。“土地承包法”的效率逻辑与“物权法”的权利逻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在中国城市化尚未完成,耕地细碎化问题尚未解决之前,“物权法”所遵循的权利逻辑,即承包经营权确权,可能导致严重的效率损失,并导致“三农”问题的恶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由来 (一)分田到户以来的农地承包经营 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中国特色的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有关。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样一种制度稳定了20多年,其中,作为基础的生产队是农民进行生产与分配的基本单位,这个单位与传统社会中的自然村基本重合,是典型的生产、生活和娱乐三位一体的熟人社会。在人民公社时期,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土地属于生产队所有。 人民公社后期,生产队共同生产和共同分配的体制,导致部分社队群众消极怠工,而从各种按劳计酬联产承包的地方创新,到小岗村大包干开始不久,全国推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具有承包经营权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分田到户时,为了做到公平,全国几乎所有地区的农村都按人口进行了土地承包,且因为土地肥瘦、灌溉条件好坏,村社土地被分成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土地再按人均分,这样就形成了十分细碎分散的土地承包关系。 分田到户以后,为了防止农户掠夺性使用土地,更好地积蓄地力,中央倾向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中央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关系15年不变,这个15年不变,既有15年土地承包给农户制度不变的名义,也有具体承包关系不变的含义。 从农户和村社的角度,很少有人对未来15年村社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有怀疑,但对具体承包关系不变的理解却千差万别。大部分地区,因为人口增减,农户占有土地数量不平衡,为了做到公平而有土地调整,增人增地,减人减地。除公平因素以外,承包土地过于细碎对于农作是大麻烦,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集体灌溉体系逐步解体后,农户为了生产方便,有强烈地将分散承包土地集中连片经营的要求,因此,期望村社集体通过土地调整来方便生产。总体来讲,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全国农村普遍存在“三年小调、五年大调”的情况。也有不少地区,因为村社干部怕麻烦而不愿意调整。这些不愿调整土地的农村,时间一长,不仅产生了不公平,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差异也很大,而且无效率。这是因为,刚开始分地时的细碎承包地无法按方便生产进行集中连片经营。贵州湄潭自1987年开始进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实验,就说明了这一问题。①作为湄潭试验具体操刀者的刘守英,在湄潭试验24年后的调研中,也发现高达90%的湄潭农民对此制度不满意。② 1998年前后,全国开始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当时中央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来调动农民更高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更有效地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保护耕地并培育土地地力,防止村社侵犯农民权利。总体来讲,全国的主流意见是,延长土地承包期可以给农民更大利益预期,从而进一步调动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积极性。同时,为了保证制度延续性和农民土地权利的相对稳定性,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延包”为主要特点,不主张村社集体土地打乱重分。二轮延包时,农民负担很重,很多地方农民都不愿意要地,因此,二轮延包在很多地方走了过场,基本上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继续确认。 进入21世纪,全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极大地调整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也极大地改变了村社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主要表现,即承包土地农户几乎不再对村社集体承担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具有了巨大利益空间。因此,在二轮延包中失地农民回来要地,也因此有2004年前后全国“完善”二轮延包的政策调整。 (二)农地承包权物权化与农地确权 中国城市化进一步加快,人地分离更加普遍,农村土地自发流转加快,弃田抛荒现象再次出现,留村务农的中老年人从事农业让人担忧“谁来养活中国”。进城农民将他们的土地流转给留村务农农户,留村务农农户可能有了一个较为适度的经营规模,却因为地块过于分散,导致生产极其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