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代初,“恋爱自由”论广泛传播,婚姻需以恋爱为前提的观念,逐渐成为新文化新道德的核心论述,传统家族制婚姻失去理论合法性。然而恋爱结婚,对于心向往之的五四青年而言,似乎都有些为时已晚。当时追求恋爱自由者,主要是受过或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年轻人群,自由离婚的拥趸,也便主要是这些外出求学或毕业就职的青年男子。由于民间盛行早婚,男女尚未成年便由家长做主订婚,年纪尚轻便完婚,“乳臭未干、雏发甫脱,居然授室宜家”的现象非常普遍①,故恋爱一旦发生,便往往面临原有婚姻的处置,离婚问题遂成焦点。因此“新道德对于两性关系的最大改革,就是自由离婚。若办不到自由离婚,则不幸的婚姻将继续其不幸,空谈人格的恋爱一点没有用处”②。离婚问题,作为新道德产生的社会问题,成为五四运动后报刊媒介热烈讨论的公共话题,不少报刊为此开辟离婚问题专栏或专号③,如何妥善解除旧式婚姻、兼顾个人自由和人道关怀,成为讨论中的焦点问题。至1930年,离婚率已大幅上升④,“解除婚约,别居,离婚,遗弃,或他种家庭解散的事情,已日多一日”,“社会上各界闻人之别居、离婚,乃至重婚者,时有所闻”⑤。1920-1940年代,除抗战几年,“离婚”一词一直是报刊媒介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而离婚声明,也成为报纸流行的一种新型广告,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离婚浪潮生成⑥。 “家里有人离婚,跟家里出个科学家一样现代化。”⑦这是张爱玲自传小说《小团圆》中9岁女童得知父母离婚后的兴奋反应。作者童年记忆中这个颇富反讽的细节,生动呈现了20年代末“自由离婚”思潮对中国社会的深刻影响。在新文化语境中,离婚问题是“老年思想与青年思想冲突的焦点”⑧,自由离婚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反对离婚,则多半与“旧道德”有关。传统家族制度与伦理,在遭遇不期而至的严重挑战后,以始料不及的速度崩溃。“离婚自由”这一源自个人主义的观念,如何能够迅速瓦解儒家伦理,颠覆传统家庭模式,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 “离婚”的现代性 与“恋爱”不同,“离婚”既非外来词,亦非新概念⑨,而是古已有之。但“离婚”与“自由”的组合,却来自西方现代思潮,是五四新文化所提倡的新道德的重要观念。这一观念导致的固有婚姻关系乃至家庭伦理的根本解体,使传统中国社会赖以稳固的基础被撼动。而“离婚”,则被新道德理论赋予了鲜明的现代性,成为新文化运动时期最牵动社会的广泛的社会现象。 “离婚”一词,据陈顾远考证,在《晋书》、《世说新语》等中就已出现,只是尚不属于法律用语,彼时法律称“离”,有“和离”、“两愿离”等不同形式⑩;明清律令称“离异”,清末宣统三年编制、民初沿用的《大清民律草案》,始用“离婚”(11)。传统中国,婚姻的意义既是上事宗庙、下继后嗣的家族大事(12),又是社会礼义的基础(13),故正统观念“以夫妇为人伦之始,联之以恩,合之以义,持之以礼。三者具备,然后无媿于正始之道”(14)。“古重礼教,礼以谨夫妇为始,故明夫妇之别,隆婚嫁之礼,轻离轻合者,礼所禁也。”(15)由此,离婚历来被视为家族惨事,非不得已,不愿为之,故“上流社会敢于离婚者极少”(16),而在儒学发达的时代,尤其是宋代以后,更将离婚视为女子丑行和家族耻辱,社会习俗与礼法,对于离婚,往往限制极严。及至民国初年,《民法》亲属编对离婚条件的规定,总体倾向上仍以限制离婚为目的(17)。 传统中国的离婚制度,分为礼教和法律两部分,礼教上是“七出”,法律上是“义绝”(18)。“七出”也称“七去”,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嫉妒、恶疾、多言、窃盗等七条,女子触犯任何一条,即可被夫家离弃(19)。“七出”体现的是男子单方面的权利,故离婚在民间也被称为“休妻”、“弃妻”等,以至晚清传教士翻译“离婚”时,最初用的也是这富于男权色彩的“休弃”一词(20)。如果说“七出”的离婚原因是女方的话,则“义绝”的离婚原因在男女双方。“义绝”最早见于唐律,包含夫妻之间、夫妻双方、夫妻亲属之间的殴、骂、杀、伤、奸等行为。“谓于夫妇之恩情礼仪,乖离违碍,其义已绝也。”(21)“七出”是夫对于妻的强制行为,“义绝”是官对于民的强制行为,不论双方愿意与否,均由官府审断强制执行。但在传统中国的实际生活中,法律往往只是“辅助教化不足之具,一以礼义为本”(22),因此现实中发生的离婚案,最普遍的还是依据礼教在家族内部解决,男休弃女的“七出”,便是最普遍的离婚形式。五四新文化对于传统离婚制度的批判,也因此集中于单方面针对女性的“七出”,将它作为欺压女性的非人道德,而从理论和实践上给予彻底否定。 新文化将“七出”作为封建道德进行批判,原本不错。但从历史看,“七出”的制定,原意却是男权制度下对妇女基本生存权利的维护。正如陈顾远所指出的:“七出属于男方专权离婚之事,于现代诚极不合理由,然在往昔,则设此七种条件以限制其专权之行使……于社会未尝无相当之功效也。盖往昔男权高张,女子或以色衰而被弃,男子或以富贵而再娶,比比皆是。”(23)有了“七出”之条,则男子不能随心所欲遗弃妻子。此外,《礼记》对于离婚的规定,在“七出”之外,还有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的“三不去”作为补充(24)。妻若未犯“七出”中任何一条或无“义绝”情况而出妻者,则法律会予以惩处(25)。可见“七出”及“三不去”,从理论上看原是男权社会限制男子权力、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规定,体现了一种基本的人道。但由于其从属于家族制度,无损于男子的专权,这有限的人道,无法改变女子在婚姻中的屈从地位。因此,在男尊女卑条件下,即便离婚律令中包含了男女双方意愿的“和离”或“两愿离”(类似“协议离婚”)条款,“然在实际上,妻易为夫虐待,妻求去,夫往往不许;况以妻无去夫之理以制之,则和离之规定实一具文也”(26)。民国以后,报纸时有女子起诉离婚的新闻,原因几乎全是受丈夫虐待。新文化人对传统离婚制度的指摘——“中国一向虽有离婚,却是只许男子对女子提出离婚,而不许女子对男子提出离婚,女子完全是被动的,没有自由意志的”(27)——虽未顾及因果,但站在现代伦理立场看,却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