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无论是在宏观层面的全球环境治理进程中,还是在微观层面的特定环境问题领域(如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领域),制度碎片化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并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关注。①所谓碎片化,是指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的权力流散化、制度分散化与行为体多元化的趋势,亦即出现多个治理中心并行的趋势和状态。换言之,碎片化是指在特定政策领域日益呈现出一种由具有不同特征、不同空间范围和不同主导问题构成的各种国际制度所组成的“拼接物”(patchwork)特征,不存在单一的国际管治体制,甚至经常不被单一的国际体制所主导。②这实际上是全球治理特定问题领域所出现的一种“补丁化”现象,即在同一问题领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解决该问题的制度、机制或规范,它们围绕对该问题本身的界定(如成因、影响程度和性质)、责任认定(如谁应该对该问题负责)、解决方式等各种相关问题形成了多种状态:它们之间或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或者相互抵触、相互冲突。一般而言,一个特定问题领域涉及的行为体越多、责任认定越复杂和解决方式越不确定,该问题领域的碎片化程度也就越深。鉴于全球气候治理问题本身的全球性影响和复杂性,其治理结构的碎片化程度相较其他环境问题可能更深和更为严重。与此同时,由于全球气候治理多边主义的效果不彰,许多学者提出了国际集体行动中的国际领导问题,呼吁加强多边主义的有效性;③也有学者开始系统探讨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问题。④纵观整个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尽管欧盟一直声称要发挥领导作用,而且它也确实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⑤但就全球气候治理的整体进展和成效而言,缺乏强有力的和获得普遍认可的领导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关于整个后京都国际气候体制的谈判进程中,以及近年来关于2020年后国际气候体制的谈判进程中出现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以外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以及一些传统国际机制(如G8和G20)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关注(可以称之为“气候化”)都表明,气候治理制度碎片化和领导缺失日益成为影响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是治理制度的碎片化,另一方面是对联合国治理进程的依赖与强调;一方面是全球治理的去中心化,另一方面是对国际领导的强烈需求。这些矛盾成为当今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重大结构性难题与挑战。那么,如何界定全球气候治理制度碎片化的性质及其影响?为什么全球气候治理需要国际领导?需要何种国际领导?大国承担着怎样的领导责任?相应地,随着中国逐渐被推到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位置,其是否应该承担这样的领导责任?中国应该对全球气候治理做出何种战略选择?本文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二、全球气候治理制度碎片化与国际领导问题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目前在学术研究中对治理制度碎片化的评价明显缺乏共识,在不同的学术研究领域有不同的评价和预测,从积极、肯定的评价到相当消极的评价都有。有些人基于某种价值判断,强调碎片化的积极价值,把碎片化等同于多样性;也有些人强调一种更加一体化的综合治理体制的价值和重要性。⑥事实上,碎片化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到底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不同性质的碎片化对于全球气候治理最终目标的达成会有不同的影响,进而对于国际领导的需求和要求也不同。 (一)全球气候治理制度碎片化的性质 鉴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影响,与任何其他全球性问题相比,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具有更加深远的经济影响。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际经济问题交织在一起,包括国际金融流动、国际贸易政策以及发展援助等,这必然影响到国际经济秩序的转型与变迁;另一方面,任何重大国际与国内减排及适应政策所导致的现存生产与消费模式的转型都必然深刻地影响到每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实践,进而对每一个国家的发展方式及后果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⑦因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和经济社会领域,全球气候治理的多边进程除了政府间的联合国框架下的治理体制之外,在政府间以及非政府间的其他多边、双边及单边渠道也存在多种涉及气候治理的制度和机制。也就是说,全球气候治理实质上始终沿着两条轨道前行,一条是以《公约》为核心的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治理,试图通过艰难的国际气候谈判,达成一种一体化的综合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另一条是在联合国气候治理体系之外,由各气候集团以及各种行为体创建的各种大小不一、性质各异、涉及多个领域的治理机制。而气候治理制度的碎片化事实上也同时在这两条轨道内展开。发生于第一轨道的制度碎片化主要表现为联合国框架下的《公约》缔约方谈判集团的分化与重组、谈判议题的增多以及越来越多的相关机制(如资金援助机制、技术开发与转让机制、森林管理机制等)的建立等,体现为几乎每年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都会达成一系列协议,这可以称为“制度内碎片化”。发生于第二轨道上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公约》之外气候治理机制的大量涌现、传统国际组织日益涉及气候变化议题(如G8/7、G20和亚太经合组织越来越多地触及气候变化议题)等,这可以称为“制度外碎片化”。⑧由此形成了一种两轨并行、制度交错的复杂现象。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和维克特(David G.Victor)从更加宏观和全局的视角描述了全球气候治理的现实状况,认为全球气候治理正处于一种完全一体化的综合性体制与完全碎片化的体制之间的中间状态。他们认为,由于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多样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多样化的利益、权力、信息与信念格局,加之从某种已经形成的均衡点偏离开去的困难,气候治理很难形成一种一体化的、综合性的体制(regime),而是形成了各种各样聚焦于狭窄领域的管治体制,这些体制的要素之间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相互联系,它们有时相互冲突,有时相互加强,形成了一种“气候变化体制复合体”(climate change regime complex)。这种体制复合体是一个由多种体制松散地联结在一起的制度体系,各制度之间没有清晰的等级划分,也没有核心制度存在(见图1)。⑨基欧汉和维克特的“体制复合体”描述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结构的总体特征。事实上,从制度碎片化的视角来观察这种特征,恰好揭示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处于一种“碎”而不“乱”的状态,各种制度和机制之间或紧密或松散地联结在一起,形成了程度不同的碎片化状态。显然,发生于上述两条轨道上的制度碎片化,无论其范围、程度还是性质都不同。那么,我们该用何种标准来评价这两种碎片化状态呢?它们对于全球气候治理分别产生了怎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