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的理解,柏拉图理念学说(乃至整个柏拉图哲学)的“分离”(
)问题,是指在柏拉图那里,理念与个别事物之间,以及理念所处的理智世界与个别事物所处的感官世界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不可消除的断裂和鸿沟。在这个问题于20世纪初成为争议对象之前,有一些默认的理解已经长期支配着理念学说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无疑,柏拉图贬斥感觉和经验,推崇唯有通过思维才能理解把握到的理念,并且把理念世界或精神世界置于一个(无论在本体论的意义上还是在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意义上都)远远高于感官世界的领域,这些不容争议的事实赋予了柏拉图哲学以鲜明的“唯心主义”(Idealismus)、“理智主义”(Intellektualismus)、“超越论”(Transzendn)等特色。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尤其是A、M、N卷)里面对于柏拉图的理念的批评也强化了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就继承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多次批评柏拉图主张“分离的理念”(ideae separatae)。①因此不难理解,直到19世纪,以特伦德伦堡(Fredrich Adolf Trendelenburg)、博利茨(Hermann Boniz)、策勒尔(Eduard Zeller)、那托普(Paul Natorp)为代表的主流学界都一致认为,柏拉图的理念是一种“分离的”存在,柏拉图的学说是一种“两个世界”理论。 然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陈康(陈忠寰)在1941年出版的博士论文《亚里士多德论“分离”问题》②里提出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见解,他认为,前人无论是对于柏拉图的文本,还是对于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批评,皆有误读,实际上柏拉图的理念——就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一样——根本不是一种“分离的”存在。陈康的这个观点在西方学界激起了一定反响,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学者不为所动,坚持柏拉图的理念的“分离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柏拉图哲学的“二元性”,比如霍夫曼(Ernst Hofmann)就继续强调指出:“恰恰只有从‘分离’入手,我们才能够理解把握真实原本的柏拉图主义。”③ 可以说,时至今日,围绕着柏拉图的理念的“分离”问题的争论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我们看来,陈康的见解包含着一些深刻的洞见,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证和认识还没有达到完善,与此同时,相反立场的观点仍然包含着相当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在这里继续讨论这个问题,并不是企图给出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而是对争论双方的立场及其文本和理论上的依据重新进行一番考察,并尝试着在一个更为全面的关键视角下把争论双方的观点统一起来。 于是我们的论述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 在何种意义上,柏拉图的理念是“分离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暂时把亚里士多德对于柏拉图的批评放在一边,首先立足于柏拉图自己的文本来进行考察。 在柏拉图众多涉及理念学说的文本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理念”并对之加以详细论述的《斐多》通常都是大家首要加以考察的对象。这部著作的前半部分讨论“灵魂不朽”的问题,而在对话伙伴希米亚和克贝的层层追问和质疑下,苏格拉底不得不退回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关于“生成和毁灭的原因”(Phaid.95e-96a)。在这个过程中,苏格拉底(或柏拉图)回顾了自己的求学和探索历程,尤其是在经历了起初的许多挫败和失望之后,如何通过决定性的“第二次航行”(
)④找到了“理念”——“美”本身、“善”本身、“大”本身、“二”本身等等——这个“最稳妥的答案”(Phaid.99d-100d)。与此相联系的是,通过“分有”(metechein)那些自在的“理念”(
),每一个事物才获得它相应的名称,成为它所是的那个东西。 这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一段内容。这里首先凸显出来的问题是,当柏拉图说个别事物“分有”理念的时候,这种“分有”关系应当如何来理解?正如人们看到的,柏拉图本人对于“分有”从来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他在《斐多》中提供的信息仅仅是,个别事物分别从属于一个同名的理念。而在这个从属关系里,理念虽然是事物之所以是这个事物的原因,但柏拉图更多强调的毋宁是理念与事物之间的根本差别。其实在之前讨论“灵魂不朽”的时候,柏拉图为了强调灵魂与身体之间的根本差别,已经提出了“两种存在音”(
)的区分:一种是不可见的、始终保持同一的、单一形态的、非复合的、不会消解的,另一种是可见的、变动不居的、形态多样的、复合的、会消解的(Phaid.79a,80a-b)。前一种存在者是灵魂,后一种存在者是身体。诚然,在《斐多》这里,柏拉图并没有明确地在“灵魂”和“理念”之间划上等号,但理念显然符合前面那种存在者的标准(Vgl.Phaid.78e-79a)。因此不难理解,柏拉图确实是把灵魂放置在和理念同样的一个层面或领域,就像他的这句话所证明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