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5)04-0019-07 近年来,高等学校的治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大学章程也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如何制定大学章程,大学章程由哪些要素构成,似乎尚无一致意见。本文试图从法国大学管理体制入手,回顾法国大学章程的历史发展,并以巴黎索邦大学(Université Paris-Sorbonne)的章程为案例,分析大学章程的构成要素,以期对我国大学章程规范的完善有所借鉴。 一、法国大学治理 在法国,所有大学均为公立机构,任何私立教育机构都不得冠以“大学”(université)称号。法国大学又被定义为以科学、文化和职业为特点的公立机构。 “自治”是中世纪大学诞生以来的重要传统。法国1968年的《富尔法》(Faure Act)奠定了法国大学的学院式治理模式,1984年的《萨瓦里法》(Savary Bill),沿袭了关于大学决策的“参与”原则,进一步规定了大学校长的资格和选举程序,明确了行政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进入21世纪,围绕法国大学发展问题,一直有两种势力在较量。一方面,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严峻挑战,特别是上海交通大学等单位建立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对法国大学影响极大,因此有人强调提高大学治理的效率,赋予校长和行政委员会更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有人坚守大学的理念,极力维护教授治校的学院治理模式,反对大学权力的集中化。 2013年7月22日议会通过的关于高等教育与研究的新法律的核心思想是赋予大学自主权,使大学更有效率,更富于学院式治理的民主。所谓效率,就是允许大学及其委员会能够适时地做出重大决策。所谓学院式治理,则基于高等教育和科研的进步依赖于教师、管理人员和大学生全体的共同努力。 根据规定,大学行政委员会成员的总人数为24-36人(1984年的高教法规定为30-60人,2007年《大学自由与责任法》规定为20-30人)。其中教师-研究人员8-16人,校外人士8人,学生代表占4或6人,行政与服务人员占4或6人。行政委员会的总人数比2007年的法律规定略有增加,主要是增加了大学生和行政人员的比例,进一步体现了民主与协商的精神。 “学术委员会”(Conseil Académique)将成为大学真正的负责教学与研究的决策与咨询机构。这一委员会分别由选举产生的“培训与大学生活委员会”(Commission de la Formation et de la vie Universitaire)和“科学委员会”(Commission de la Recherche)构成。对于审议教师与研究员的职称与晋级,由学术委员会的具有教师与研究员身份的成员构成的缩小的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创建其他委员会,如校园生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建立将有利于大学行政委员会专注于指导学校发展战略。 对于大学的核心领导者——校长的任职规定,1968年的《高等教育指导法》(Loi d'Orientation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和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La loi sur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所体现的教授治校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 1968年《高等教育指导法》第15条规定:校长任期5年,不得连任。除非行政委员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特殊决定,校长应是本校的正式教授和行政委员会成员。 1984年《高等教育法》第27条规定:校长领导大学,校长由行政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不得连任。校长必须具有法国国籍,并为本校的专职教师-研究人员。 作为传统,法国大学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是具备教授职称和作为大学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同行中的佼佼者”(Primus inter Pares)。1968年,在议会针对《高等教育指导法》的辩论中,当时教育部长富尔(Edgar Faure)宣称,优秀的工程师或研究员,虽然不是学院的教授,或者从来不是,或者现在不是,有朝一日也可以致力于领导大学或使大学现代化。尽管议会接受了这一例外的大学校长任职条件,但同时也作了严格的限定。实际上,即使在制度上有所松动,非教授人选担任大学校长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说明法国大学界的传统心态即使在非常时期也不允许采取其他国家可以实行的校长任职制度。 2007年8月10日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La loi Relative aux Libertés et Responsabilités des Universités)简化了大学校长的选举程序,扩大了校长和行政委员会的权力,使大学治理模式变得非常集中化,损害了长期实施的学院式治理。自此法颁布之后,反对声不断。最典型的事例是2012年5月巴黎第八大学(Université de ParisⅧ)一批教授联名抗议大学校长“权力的滥用”。 削减校长的权力实际上是法国大学治理模式的回归,正如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长菲奥拉佐(Geneviève Fioraso)所言,“应当重新引入学院式治理,这才是大学的精神。校长作为经营人,根本行不通”。[1] 根据2013年7月22日关于高等教育与研究的新法律的规定,大学校长由行政委员会中成员的绝对多数,在教师-研究员、教授或讲师及其他相当身份的人员中选举产生。候选人不限国籍,也不限合作者或受邀者,任期为4年,可连任一届。校长的权力比2007年的法律规定有所限制,但在大学校长的候选资格上似乎比上一届政府走得更远。之前法律要求校外人士必须在校长选举之前被任命为行政委员会成员,新法律则允许校外人士直接竞选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