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景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私有化、市场化、产业化、商业化、企业化、法人化等词汇频频出现在高等教育的话语体系之中。这些“化”在引发高等教育变革的同时,也与大学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等基本属性形成了鲜明反差。然而,市场力量来势汹汹、势不可挡,甚至传统院校不惜冒险开始营利性经营,以致将曾经神圣不容侵犯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的界线也弄得模糊不清。[1]对公立、私立大学而言,传统的二元论划分法备受质疑,因为大学越来越像一个混合机构。当前,大学公私界限日益模糊的发展态势不仅席卷了北美、西欧等发达国家,而且还蔓延至东欧、亚洲等发展中国家,尽管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式和出现时间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无法掩盖现象背后的本质特征。 一、“理想模式”——大学公私二元属性的概念诠释 大学公私二元属性的概念框架是在参照法学、经济、政治哲学相关研究领域的基础上进行界定的,但即便在这些研究领域中,“公”、“私”关系并非两个极端,而是彼此耦合。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尽管“公私二元”的解释力带有先天的脆弱性,但是它在大学组织类型的分割上不失为一种可操作的理想模式。 (一)“公”、“私”传统概念的规定性 从词源上看,公共(public)和私人(private)都源于拉丁语,“公”和“私”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分类之一。[2]从某种程度而言,自罗马法系开辟“公法”和“私法”以来,加之在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派和集权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下便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公私二元论”观点与模式。 1.罗马法系分类的观点 在西方政治和社会思想史上,“公”和“私”这对概念原来是法律上的概念,可追溯至古罗马法。[3]历史上第一位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指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4]之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进一步明确其划分,并将“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5]可以说“公私相分”理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成为法律分类的基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无疑是其划分的最初标准。具体而言,公法领域是国家和政府的活动,而私法领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动。[6] 2.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将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有物品,并通过新古典经济学的定义概括了公共物品的特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体而言: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消费不会减少或阻止他人的消费,国防和灯塔都是经典案例;非排他性是指生产者无法排斥那些不为该产品付费的个人,譬如社会宽容和法律秩序。同样,在他看来,私有物品既有竞争性又有排他性。[7]显然,萨缪尔森想试图划清公私间的边界,并认为物品的本质就是非公即私。萨缪尔森的公私分析法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具有领导地位,其源于已被吸收成为公共政策的新自由主义思想主流。[8] 3.集权政治哲学的观点 在集权政治哲学的话语解释中,“公”与“私”的含义比经济学的释义更加宽泛。“公”、“私”概念涉及物品是如何生产、由谁生产、由谁控制、如何分配以及谁能受益等问题。“公”意味着物品是由集体生产和消费,常与政府、国家相关联,是基于所有权的讨论;而“私”则是指非国家的生产和消费,指向的是市场、家庭和个人。从民主哲学的角度审视,“公”的涵义则会更加泛化。如物品生产的透明性,以及物品生产还须遵从某一社群的共同决定等;[8]又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说的“正义”,亦指向公共领域,这便又涉及自由主义学说中的独立自由、私有权力和家庭关系等。[9] (二)“公/私”概念映射下的大学公私属性 国际著名高等教育学家西蒙·马金森(Simon Marginson)教授认为,传统“公/私”概念存在很多缺陷,且与当今高等教育的实情不符。[8]但不管怎样,我们无法否认“公私二分”为认识大学的公私属性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界定框架。因此,目前国内外有关“公立与私立大学”概念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上述分析框架。 1.国内有关“公立与私立大学”概念的界定 我国最具权威性的《教育大辞典》对“公立与私立高等学校”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公立高等学校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公共组织(如国营企事业单位)开办、管辖和提供经费的高等学校;其收费一般低于私立高等学校,有的实行免费;在多数国家是高等教育系统的主体。[10]而私立高等学校则是指由个人或私人团体举办的高等学校;除需经政府核准建立及遵循有关法令外,原则上不受政府管辖;其最高权力为校董会,由校董会选任校长主持校务;其经费来源主要有学生缴纳的学杂费、私人和基金会等各种捐赠、政府资助、学校资产以及其他经营的收入等。[10] 2.国外有关“公立与私立大学”概念的认识 国外权威工具词典①并没收录“公/私立大学”的词条,反而这些概念常出现在国际知名高等教育学家的研究中。如:丹尼尔·利维(Daniel Levy)认为,公私立大学之间的传统划分主要是在经费来源、组织控制和教育任务上,公立大学较之私立大学接受的收入份额主要来自政府,自然也受制于政府的规定,但大多数的私立/公立大学都是非营利性的;[11]菲利普·阿特巴赫(Philip Altbach)认为,当高等教育机构为自己的资金负责时,事实上它们都是私立的;[12]罗杰·盖格(Roger Geiger)则认为私立院校较之公立主要体现在其功能上——更多、更好且不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