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5)07-0003-06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保证大学有效运转的两种重要权力,在大学发展中都不可或缺。然而,在中国大学中这两种权力存在失衡现象,出现了行政权力支配、控制学术权力的现象。近年来,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普遍呼吁大学要“去行政化”,但纵观世界一流大学,每所大学都具有一个庞大而又规范的行政管理系统,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行政权力之于大学发展的重要性。那么,它为何在当下中国大学却变成了大学发展的“桎梏”?近年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国不仅在国家层面将去行政化明确写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大学层面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改革措施,例如:有的大学规定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退出校学术委员会,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归还给教授;也有大学将行政管理者专门化、专业化,避免行政管理人员与学术人员争夺学术资源;还有大学甚至尝试推动取消行政管理者的行政级别等等。遗憾的是,去行政化仍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应然”与“实然”的差距让“药方”给人不对症的感觉。那么,大学行政权力究竟何为才能在大学运行、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认为,科学界定大学行政权力的角色定位,以制度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使其回归服务教学科研的本位,应该是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关键所在。 一、大学行政权力的来源与功能 (一)大学行政权力的概念与起源 权力可以定义为一种“使他人按自己意愿行事的力量”。当伯顿·克拉克在1978年提出“学术权力”的概念之后,便有学者把大学管理主要权力划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所谓大学行政权力,是以行政管理体制为基础,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依归,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依托,通过科层制的组织系统运行的一种法定权力。其主体不仅仅是行政人员,也有学术人员,作用对象不仅仅是行政事务,也包括学术事务。这种权力的基础来自于权力的授予,突出照章办事和等级服从,以秩序和效率为行动目标,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协调性和强制性。 大学行政权力不是自大学产生就存在的,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是大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众所周知,现代大学起源于中世纪,起源于以传承、传播知识为要旨的学者行会组织。在成立之初,大学规模不大、职能单一,除教学以外的其他事务也较少,全部管理事务由学者承担,学者几乎掌控了大学的全部权力。也就是说,那时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事务,或者说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是合二为一的。那么,大学也就不存在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就无所谓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野。19世纪中叶以后,工业革命冲破了大学长期固守的象牙塔,要求其走入社会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为国家繁荣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了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大学规模不断扩大,职能逐渐增多,管理事务也随之日益复杂,这就客观上需要有专门从事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来分担由学者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由他们行使从学者权力让渡而来的行政权力,大学随之也就由纯粹的“学术共同体”转变为“学术—行政共同体”。于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的二元结构,就成为大学等学术性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显著特征。[1]由此可见,大学行政权力是从学者权力中派生出来的,是现代大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大学行政权力的生成逻辑与功能定位 1.基于保证大学规范高效运行的需要 管理是协调他人活动,为取得个人单独活动所无法取得的效果而进行的各种活动。[2]大学作为一个人员、资源聚集的机构,也需要进行科学的组织、协调,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效益,实现办学目标。从大学管理的复杂性看,随着大学学科的增多、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多元化巨型大学的出现,大学由“乡村”、“城镇”变为一座五光十色的“城市”,大学事务也随之异常纷繁复杂,大学管理已非教授兼职管理所能为,唯有专职甚至专业化的行政管理人员方能胜任,譬如办学资金的募集、办学资源在各学科间的分配、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组织等等,都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统筹与协调,可以说,在现代大学,没有科学的行政管理就无法正常运行。从大学组织的管理特性看,大学组织结构松散和目标模糊,松散和灵活的组织安排而非严格的规章和纪律是其主要特征,美国学者科恩、马奇形象地称其为“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此外,教授忠于学科甚于学校,这样的组织容易缺乏整体思维和全局观念,当面对社会和市场的变化时,往往难以作出及时、有效、统一的回应,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可以弥补这个缺陷。由此可见,大学行政权力不是外烁的,而是源于大学自身管理的需要而由学者权力派生出来。具体来说,大学行政管理的核心任务:一是争取办学资源,优化学术资源配置;二是组织教学,培养高素质人才;三是组织学术生产,提高学术生产效率。大学的行政权力指向并不是纯粹的行政事务,也包含部分学术事务,如果大学行政权力不作用于学术,那么,它存在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从这个意义上看,大学校长作为大学最高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如果他(她)不对本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全面负责,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学界认为“行政权力是指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是缺乏说服力的,“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也是没有依据的。大学行政权力与国家行政系统行使的行政权力不同,具有学术性,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学术性行政权力。学术性行政权力的主体也不仅仅是行政人员,还应包括学术人员,因此,这类权力是以行政为主导、学术—行政共同体共同行使的权力。 从发生学上看,大学行政权力是大学内生的,是为了减轻学者管理事务性工作的负担,使他们能够全心全意潜心于教学科研。从这个角度看,它只承担着支持性和辅助性功能,是服从服务于大学教学科研的,也有人称之为次生权力。[3]由于大学教学科研运行逻辑是以学术性为特征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大学行政权力是应学术需要而生的,那么,它就要应学术需要而为,它存在的合法性只能从学术那里获得,其价值也只能在服务学术发展中得以体现,根本目的是着眼于大学学术,按照学术发展规律运作,保障大学对高深知识的探索和对真理的追求,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为提高办学效益服务。用清华大学老校长梅贻琦的话说,校长不过是率领职工给教授搬搬椅子凳子的。这就是对行政权力要服务于教学科研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