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大学的根本领导管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学校共同努力,需要法规、政策和行政举措密切配合。 ●实施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既要有章法,又要有活力,提高效率,还需要努力探索。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全面深化高教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大学的根本领导管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近期中组部教育部下发有关实施指导意见,总结了多年来改革探索实践经验。进一步准确把握这一根本体制的本质内涵和实施要点,积极探索完善具体有效的实现途径,对于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至关重要。 重新认识高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多年来的成功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于确保大学办学方向,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框架基础。但从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的角度看,深化落实这一体制,仍然面临着三重问题。 首先是观念层面。这一体制的推进实施,是一个不断认识和凝聚共识的过程。中组部教育部研究有关实施意见,经历了不少暑往春来,先后召开几十个座谈会,在165所高校深度调研,在9省区发放几千份调查问卷,掌握了1630所高校的第一手资料。不同对象、不同位置、不同角度,不同意见。统一思想的难度,由此可见一斑。事实上,在这一体制负重运行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认识,影响行政成本和行政效力。这其中,不理解、不认同,消极抵触的有之;缺乏正确准确的认识,畏首畏尾,无所适从的有之;一制各表,各取所需,强调本位,不协调、不配合的有之;系统内外有意无意误解误读的有之;与所谓“行政化”相提并论的有之;在“去行政化”口号下的弦外之音也有之。显然,我们在大学领导管理体制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形成高度共识。步调一致,行动坚决,措施才能落实,这一体制的优越性才能体现得很充分。 二是制度层面。虽然《高等教育法》对于普通高校领导管理体制有明文规定,但是过于原则。它的有效运作,尚需具体实施细则和运行机制的保障。特别是在党政职责权限界定、议事决策机制、党政协调配合、运行保障等方面还需要具体细化。如重大问题由党委决策,哪些属于重大问题,见仁见智,莫衷一是,难免扯皮。一些党政班子的矛盾盖源于此。其实大家都是优中选优,都想把工作做好,但却往往并非尽如人意。主要是缺乏具体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保障。各地高校希望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加以细化和规范。 三是操作层面。即使有共识,有遵循,在实践中也还有一个操作问题。由于对一些政策界线拿捏不当,把握不准,工作当中出现错位、越位、串位,或者不担当、不到位、不作为,所谓“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党政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内耗不断的情况,也不乏其例。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政策水平,有定力、有担当、有作为。 问题就是导向。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研究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指导意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学校共同努力,需要法规、政策和行政举措密切配合。首先还要在政府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教职员层面上,进一步形成广泛的高度共识。 要从国际视野和高等教育全局的高度上形成共识,认识到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趋势。现代大学发轫于欧洲。欧洲大学的价值观,即所谓办学自主、学术自由,学校自治、教授治校等等,其前提其实与大学的起源有关(这一点常常被人忽视)。大学在本质上无疑是追求“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但是,现实社会中没有无条件的自由和自治。大学的独立与自由也是相对的。二战以后,各国纷纷强化对大学的干预和支持,以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即便是分权制国家比如美国,尽管法理上联邦政府不管教育,但对大学的支持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对私立大学,政府经费支持也占到相当大的比重。现代大学既要崇尚学术,又要适应社会;大学的管理体制,既要符合大学组织的特点,更要符合学校举办者的意图,确保大学的办学方向。 要在政治方向和基本国情的高度上形成共识,认识到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制度保障,也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所需要。党的十八大还提出一个重要论断,我们要迎接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我们一定要搞清历史方位,牢记我们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有其阶段性的特征。新形势下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适应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需要采取符合现阶段国情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要在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高度上形成共识,认识到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教育治理方式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党章》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讨论和做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1990年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首次提出,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主要研究制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同时充分尊重发挥校长的重要作用。1996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高教法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各项任务完成。1998年《高等教育法》首次立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并对党委和校长的职责做出具体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实施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014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中组部教育部《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是依法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