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15)04-0111-14 一、从倪征
的回忆谈起 参与东京审判的中国检察官倪征
晚年撰文回忆他的东京审判之旅,生动而翔实。据倪回忆,审判的第一阶段涉及中国受侵略的问题,中国方面本来认为这是战胜者惩罚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不需要什么犯罪证据,却没有料到在审判中,证据法的运用非常严格。“使中国检察方面工作处于很不利地位”。倪举例说:“当时国民党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到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台。”①直到2009年,朱成山访问东京审判检查官秘书裘劭恒时,还说:“给裘老印象最深的是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这位曾在二十九军任职的证人,在法庭上只会讲日军在中国‘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空话,拿不出实证,令人十分失望。”②呈现在后人眼中的秦德纯,是一个猥琐不堪的证人形象。 秦德纯,字绍文,1883年生,山东沂水人。先后毕业于保定陆军军官学校和陆军大学。1937年“七七事变”时,秦德纯任国民革命军第29军副军长,兼任国民政府北平市市长、冀察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事变后历任军令部次长、国防部次长、国防部代理部长、山东省政府主席、青岛特别市市长。1963年病逝台北。③ 秦德纯称,由于华北地区形势紧张,当时的地方行政领导,皆由军人兼任。④实际上,能够任职地方行政领导者,都不是颟顸无知的一介武夫。1937年7月7日下午,秦德纯在市政府邀宴北平文化界的领袖人物胡适之、梅贻琦、张怀九、傅孟真等20余人,交换对时局的看法。⑤北平市长向知识精英征求意见。一介武夫断不可能有如此动作。 欲查证秦德纯在东京审判法庭上的表现,最好的办法是查证东京审判文献。本文所引基本文献为秦德纯在东京审判出庭证词及质证,来自台湾国民政府外交部《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⑥。除此之外,本文还利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公开法庭的庭审记录(英文),以秦德纯为中心,对“七七事变”及相关事件中的人与事,重新斟酌与检讨。 本案卷是中华民国驻日代表用快邮方式从日本寄回国内的一份外交文件。其中秦德纯证词内容篇幅很长,但仍然是一份摘要。以下简称《摘要版秦德纯证词》。根据文件首页说明,秦德纯的出庭记录,是庭审结束后的一周内,从英文庭审记录中摘译的。不过,《中央日报》在1946年7月24日新闻报道中,对于7月23日秦德纯在庭审中的质证内容,即与日本辩护律师的答辩攻防,均有记录与评价。具体例证,详见下文。据此可以推测,秦德纯法庭质证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并不全是从英文记录中摘译的,而是现场记录的。在某种意义上,本文依据的这一案卷,可以称之为《东京审判中文摘要速记录》。 为什么不直接以英文庭审记录作为研究对象?这是因为,秦德纯的出庭证词,是在1946年4-6月份撰写并提交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华民国驻日代表从日本寄回的文件中,包括了秦氏证词的中文原件,不需要再从英文译回。只有法庭交叉质证部分,即下文所引“问”与“答”部分,部分根据英文摘译,部分为现场记录。对于原本就是中文的文献,引用原始的中文文献显然比引用译文要好得多。 比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得知1946年7月22日至7月23日的质证内容,大部分内容为《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所摘,而7月24日至7月25日的质证内容,则为其忽略。本文拟采取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研究:首先以《东京审判中文摘要速记录》中秦与日本辩护律师之间的法庭质证为主要对象,再以庭审记录之英文原件进行比勘校正,最后以庭审记录之英文原件对《东京审判中文摘要速记录》的省略部分进行补充。比勘校正部分随文进行,而补充部分则见本文第四、第五部分的相关讨论。秦德纯法庭证词篇幅较长,只在必要时予以少量引用。 1946年7月22日,证人秦德纯向法庭提出证词。国际检察局的莫罗(Morrow)上校称:“尊敬的法庭,我知道这些证词都是十分严肃的,是一份由中华民国政府提交的真实、可靠的陈述。”⑦证词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日本侵略华北,包括察北事件及所谓“秦土协定”之签订、日人对于冀察当局之胁迫等;其二,七七事变纪实。查庭审记录,知此两项证词分别编为第198号和第199号证据(PX198、PX199)。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工作语言为英文与日文,所以,秦德纯之法庭证词译成英文后,由国际检察局的莫罗(Morrow)宣读。 虽然第198号证据与第199号证据之间有相互交叉的部分,但关于198号证据的质证主要在证词宣读完毕的当天暨7月22日进行,而对于199号证词的质证则主要在7月23日进行。为方便分析及阅读理解,本文的讨论主要按两个部分的内容,而不完全按质证的时间顺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