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505(2015)03-0005-12 从1949年第一次文代会召开到现在,当代文学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在这六十多年历程中,文学出版助推了当代文学的发展。在中国当代文学发展历程中,文学出版不仅仅是一个文学生产问题,它还与国家意识形态相互关联。在当代文学出版观念的变革中,国家意识形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而导致了文学出版观念也经历了多次转轨,但整体上来看,文学出版还是遵循了文学发展规律,在观念变革上遵从“计划出版”向“市场出版”的转变。 一、意识形态规训下的文学出版(1949-1976)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新政权需要在各个领域确立自己的领导权,文学领域同样面临着重建文化领导权的重任,在国家层面上,新文学制度的确立是国家获取文化领导权的重要措施,而文学出版制度的确立在新文学制度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自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段时期出版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全国的统一集中管理,国营出版社逐渐成为出版业的主导力量,党和国家制订了一整套相应的出版制度,使出版业成为了体制内的生产行为。至于这一时期的文学出版和文学生产,实行的是统购包销,一部文学作品的问世,从创作引导、编辑出版、印刷发行、批评反馈等都由国家统一掌握,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段时期的文学出版主要特征是为国家政治服务,集中表现为计划出版,文学书籍、报刊和期刊的出版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 (一)国家把握文学出版资源 与现代文学发生的语境不同,当代文学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政治权利的介入,这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的胜利有着直接关系。米歇尔·福柯曾说过:“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通过话语而获得的,任何脱离话语的事物都不存在,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一种话语关系。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1]对于新生的政权,中国共产党除了军事和政治上的胜利之外,还加强了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以便取得对文化领导的话语权。随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在全国的逐步确立,中共中央提出了接管和清理旧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方针。1948年,周恩来总理来电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的负责人北上,商讨解放区的文化出版工作。同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对新区出版事业的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1)没收国民党反动派的出版机关;(2)准许民营及非全部官僚资本所经营的书店继续营业;(3)凡允许继续营业的书店,其书籍暂任其自由发卖;(4)对于新出版的书籍中,如有政治上反动而又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书籍,必须干涉及禁止者,暂时采用个别禁止及个别干涉的办法。[2]5为了更好地领导文化出版建设,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在北平成立了出版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出版处、厂务处、秘书室和会计室四个部门,出版处下设编校、出版、杂志出版、印务、美术、资料室(如图1所示)[2]16。 出版委员会成立后,在统一全国出版工作、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发展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11月,出版委员会改制为出版总署,出版总署是领导全国出版事业的最高行政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以解放区原有的以编、印、发一体的新华书店和以原国统区进步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为依托,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全国出版格局初步展开。新中国的出版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它植根于浓厚的政治土壤,含有极其鲜明的政治功能和意识形态服务属性,“书籍、杂志的出版、发行、印刷是与国家建设事业、人民文化生活极为重要的政治工作”[3]44,所以,新中国的出版事业自诞生起就决定了它的属性和职能,即主要为国家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 鉴于新中国初出版力量有限,也为了更好地发展人民出版事业,中央政府积极地团结原有私营出版力量,制订了“联合出版”“公私合营”和“扶植私营出版业”三条措施,大大增强了社会主义出版力量。随着国营出版力量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国家也加紧了对私营出版机构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出版社所占比重由1950年的87.2%到1955年下降至19.8%,至1956年全部完成了私营出版社的改造工作,自此,国营出版力量在全国的出版业中占据绝对领导地位[2]70。 为了解决文学出版问题,国家在解放初期即成立了专门的文艺出版社,1951年成立的人民文学出版社是新中国第一家专业的文艺出版社,1952年6月上海文艺出版社是最早的地方专业文艺出版社,这两家出版社为新中国初期的文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后,中国青年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副牌)、长江文艺出版社、百花文艺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等相继成立,上海还专门成立了针对少儿成长读物的少年儿童出版社,等等,各家文艺社在国家的政策规范下从事文学出版活动。 (二)国家出版政策的规范 为了加强对全国出版业的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颁布了许多与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