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公民权成为当代文化政策核心理念之一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人权,比如政治权、经济和社会权而言,文化权利概念出现较晚,在范围、法律内涵和可执行上最不成熟。二战后,随着各国民众对文化民主诉求的高涨,文化权利问题开始被广泛关注,并被提上国际文化政策议程。它首先正式出现在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60年代西方社会广泛开展的民权运动加深了各国民众对公民权利的理解。文化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逐步被人们所意识,文化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也不断被丰富。1966年联合国审议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文化权利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除了这两部重要国际公约外,国际社会还先后通过20多部关于文化权利的宣言及文书。一般认为其中尤为被国际社会所重视,并纳入文化政策中予以强调的是五项权利,分别具体涉及《世界人权宣言》(第26、27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14、15条)中论述的内容。这五项文化权利分别是: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发展及其相关成果的权利;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和创意活动的自由。① 文化权利理念纳入文化政策议程,主要是从文化公民权和文化集体权两方面内容进行拓展的。前者是将重点放在“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上,后者则关涉群体文化的自决权和平等发展权等内容。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前者——保障文化公民权成为当代文化政策重要内容之一。早在1970年,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一次有关文化政策政府间会议上,就提出公民既然有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就意味着各国政府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这种参与——即指明了文化公民权保障的国家义务命题。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关于促进人类普遍享有参与文化生活并为此作出贡献的倡议书》,意在“将保证人民能够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作为人权来进行保护”,并从政策角度建议成员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民能够接触所有民族和世界的文化”,“保护对于文化平等的认同,包括少数民族和外国裔少数民族文化”。②此后,国际社会一系列文书都重申了这一认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人们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落到实处。事实上,广义上的文化生活不仅包括公共领域的文化活动参与,而且也包括市场领域的文化消费。市场从积极一面来看,扩大了受众群体及其接触文化的机会,甚至在生产环节促进了更多的人发挥创造潜能。可见,当前突出每个个体的“创造性”价值,以及建立在个体自由上的创意经济发展思维,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正契合了当代文化政策对文化公民权的强调。 中国大陆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如何使民众平等、便利地使用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文化生活,成为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议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即是基于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集合。有关政策性文件中曾明确提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③近些年来,各地方城市围绕着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开展了公共文化设施的网络化布局、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文化机构运行管理改革等一系列举措,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仅仅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角度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不够的,它尚未转化为公民自身的能力,公众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分享文化发展的成果,并进一步开展文化创造活动,促进整个民族国家的创新发展,很大程度上还要看公民自身的能力建设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发育。当前如何消除或打破公民文化参与方面物质或非物质性障碍,扩大每个人的文化机会和选择范围,增强每个公民个体的能力建设,是每个城市都需要解决的问题。文化政策尤需要考虑通过加强文化信息的交流与沟通,打破信息障碍;通过科学规划文化设施、场地布局,针对性改善影响公众文化参与的制约因素,打破实践障碍;通过政府补贴、税制优惠及免费或低价的公共文化产品,弥补公民文化参与,尤其是特殊群体文化参与的经济障碍;通过制度设计及运作机制的革新,为边缘化弱势群体提供完整的文化权利保障,消除社会阶层障碍和文化教育障碍,等等。 二、参与式治理视野下文化公民权的深层发展 有西方学者认为参与文化活动,及与之关联的文化获得与使用,形成文化权利的支柱(Laaksonen,2010)④。参与式治理视野下文化公民权不再仅仅关注于如何让民众接近并使用精英文化艺术设施,而是将重点逐步转向如何促进民众参与地方性文化治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实践的以社区为场域的文化治理,可以视作公民文化参与的深度体现,是实现治理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开端。 在这里,公民文化参与概念既是指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参与文化创造,又指公民参与文化领域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及公共治理活动的行为。其中参与途径或渠道最为重要,是体现社会进步的关键点。通常考察的内容包括:公民文化参与是由政府主导或通过动员被动式参与,还是自主型发展式参与?参与人员的结构是单一,还是不同社会阶层均参与其中?参与内容形式简单,还是从内容到形式均呈现多样化、多层次态势?现阶段中国大陆地区,由于受经济、文化、政治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民参与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如公民参与的领域不够广泛、参与水平不高、参与的制度化及程序化保障还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度不够、公民获得信息的途径不畅、公民参与意识不强,等等。要彻底改变这一状况,需要从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入手。以往文化管理体制中上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常常导致下级被动参与,决策者对自下而上的需求缺乏回应的动力,公众对议程设置在程序和结果上也缺乏有效的影响力;而“参与式治理”则利用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增强了上下的沟通性,增进了参与者的主动性,使治理模式呈现出一种“有序参与”的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