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高等教育承担着培育高级专门人才、助推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促进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责,是社会建设之根基。作为社会思想高地的大学,理应自觉推进治理体系综合改革,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此垂范。然而,在大学治理中存在着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的角色定位模糊、科层制管理权力僭越、大学校长领导力薄弱、治理制度难以与时俱进、功利主义侵蚀治校理念等诸多困扰,以致阻碍了大学健康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大学相继推出具有风向标意义的综合改革方案,旨在理顺政府和大学的关系,为建设合理的大学治理结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示范作用。同时,顺畅优化的治理过程与卓越的大学校长领导力密不可分。在大学治理困局中,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无疑是一剂制度药石。对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大学校长而言,在重新明晰角色定位和任务,从而实现对大学的现代化治理等方面,必须迈出实质性的关键步伐。为此,2015年4月14~15日,《探索与争鸣》编辑部、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学”一级学科基地、湖州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联合主办了“大学领导力与大学治理现代化”高峰论坛,以期学界就大学治理体系建设与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展开更多切实探讨。 ——原刊主持人阮凯 高苑敏 高校院系名称规范中突出问题 中国高等教育在不少方面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从招生、学校更名、校史追溯,到院系所的设置和名称都陷入了这种怪圈。目前高校更名要经过教育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高校本身没有更名的自由,但院校内部院系所的设置完全由高校自主,于是出现了许多乱象和问题,亟须加以规范和治理。 高校院系所的组织构架与名称规范问题历经变化。19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高校的院系都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建立,教育部直属院校设置院系所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省属院校设置院系必须经过教育厅批准,而且通常还连带批准院系所机构编制数额。在严格的计划经济时代,高校很少有办学自主权,存在着统得过死的弊端。后来政策逐渐宽松,并发展到院系所的设置完全由高校自主决定。开始还好,大部分高校都能根据学科性质和学生或教师规模来设置系、所。到本世纪初,全国兴起了一股强劲的院系升格风,很多大学的系、所都在几年内改换成了学院或研究院的名称。 我所工作的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是国内最早成立的高等教育专门研究机构,1978年5月成立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室,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改设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还由教育部直接下达20名研究人员编制。经过20年的发展,到2004年4月改为研究院。在国内早期成立的同类研究机构中,我们单位是最迟改称学院或研究院的。改为学院的原因主要还不是随大流,而是因为学科发展后的内在需要。原先只有高等教育学一个学科招生,到2003年,除了最早的高等教育学博士点以外,还有教育史、教育经济与管理、比较教育学等其他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在招生,并增设教育学博士后流动站。原有的高等教育研究所名称已无法涵盖其他学科,且2004年专职教师已有近30名,于是才有改名之举。 发展是硬道理。许多大学经过多年的办学,因为规模扩大、学科扩展,将原有系、所逐步发展成为院,是顺应了自身发展的规律。大学内部可以决定成立院系所,体现高校办学自主权。但现在的问题是,有许多高校的院系所的设置太随意,有不少院系所有名无实,已经到了相当混乱的程度。 例如,现在有的高校中,有1个研究人员就称所的,仅三五个教师就改称学院或研究院的。极端的例子是有的高校只有一个专职教师就为其成立研究院,还有专科学校也成立名头很大的研究院。应该有几个专职教师才能称为院、系、所?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可以说基本上处于没有章法的状态。如果仍然笃信“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没有具体而可量化衡量的规定,有名无实的院系所只会越来越多。 要控制有名无实的院系泛滥 台湾地区对院系设置的基本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值得我们参考。2009年6月台湾地区发布的《大学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明确院系师资数量的基准:专任师资应达7人以上方能设系,设硕士班者专任师资应达9人以上,设博士班者专任师资应达11人以上。对招收研究生的研究所的师资数量规定为:设硕士班且招生名额在15人以下者,专任师资应达5人以上;招生名额在16人以上者,专任师资应达7人以上。设博士班者,专任师资应达7人以上。如果设院,则专任教师应达15人以上。除法学院以外,通常要有3个以上的系才能成立学院。而且,不仅公立院校,连私立院校设立院系也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评鉴制度设计中,主要进行的是系所评鉴,也就是学科评鉴,这样的评估更具有可比性,专家进行评鉴时,最基本环节就是考察其专任教师是否足够,这样可以控制徒有虚名的院系所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