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高等教育承担着培育高级专门人才、助推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促进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责,是社会建设之根基。作为社会思想高地的大学,理应自觉推进治理体系综合改革,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此垂范。然而,在大学治理中存在着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的角色定位模糊、科层制管理权力僭越、大学校长领导力薄弱、治理制度难以与时俱进、功利主义侵蚀治校理念等诸多困扰,以致阻碍了大学健康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大学相继推出具有风向标意义的综合改革方案,旨在理顺政府和大学的关系,为建设合理的大学治理结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示范作用。同时,顺畅优化的治理过程与卓越的大学校长领导力密不可分。在大学治理困局中,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无疑是一剂制度药石。对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大学校长而言,在重新明晰角色定位和任务,从而实现对大学的现代化治理等方面,必须迈出实质性的关键步伐。为此,2015年4月14~15日,《探索与争鸣》编辑部、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学”一级学科基地、湖州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联合主办了“大学领导力与大学治理现代化”高峰论坛,以期学界就大学治理体系建设与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展开更多切实探讨。 ——原刊主持人阮凯 高苑敏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并强调“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对于高等教育来说,大学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对大学内部治理的特征、方式和目标的深入探讨。 自治:大学治理的特征 大学治理的特征,是由大学的组织特性所决定的。大学是特殊的学术组织,主要从事创造性知识活动,包括知识传播、知识创造、知识物化,这是其不同于其他社会机构的显著特性。因而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生命所在。正因为大学学术自由的特性,社会给大学留下了宽松的自治空间。 高等学校治理的主要特征是自治。第一,自治是学术创造的需要。学术创造是一种探索高深学问的活动,学者的活动必须服从真理的标准,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因此,需要充分的学术自由和大学的自治。 第二,自治是学术工作的需要。大学除了学术创造本身以外,还有大量学术性工作,如“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谁来读”等,也与学术自由密切联系,需要大学自治。 第三,自治是学术评价的需要。学术评价,十分重要,也十分复杂,成为“控制不能控制者”的难题。以学生学习成绩评价为例,学生在大学学习中,思想的提升、视野的开阔、批判性思维的拓展、创造性能力的开发,很难从学习成绩中反映出来。一般学业考试成绩,也无法反映入校前准备程度上的差别、学校之间的差别、同一学校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别。学生有不同的受教育预期和不同的大学经历,教育产出也不可能在某一时点测量到。学术评价依靠教育部制订标准、中介组织的评估,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对这一类问题的解决,“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让人们自我控制,这包括从外部组织机制转移到人们的内部安排”[1]。因此,对于学术评价,最有效的方式是突出自治,交给大学自己去做,赋予教师充分的教学自由。 1.大学的自治通过宪法、法律所赋予和保障。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大学学术自由这一基本权利,进而规定了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措施。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学术自由,但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有“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自治权力。从法律上说,大学自治是相对于他治而言,意即“大学以及其他与之可比照的教育、研究团体对其内部的管理和运作享有一定程序上的自主权利,不受外部的肆意干涉”[2]。大学自治强调的是大学这一特定组织对于外部所享有的独立权利。 2.大学的自治通过大学章程、大学规章来实现。大学规章制定权是大学自治的核心权利。大学因自治而需要章程。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规,形成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合约”;“下启”学校规范制度,规范学校权力正常运行。章程的主要功用是规范大学权力运行,即规范大学与政府的权力关系、规范大学各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规范大学与院系之间的权力关系。依据大学章程,制定大学规章。大学规章即大学为改进和完善内部治理所制定的有关教师与学生,事关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大学基本功能的各种文件。大学规章制定的主体是大学本身,如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学,学术委员会。党委一方面领导和指导大学规章的制定,同时制定党内自身管理的规章。大学的二级机构,如校职能部门,院、系,无权制定学校的规章。 共治:大学治理的方式 大学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大学的主要外部利益相关者有:执政党、各级政府、用人单位、校友群体、捐赠者、合作伙伴、所在社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大学的主要内部利益相关者有:高级管理者、中层管理者、教师、学生、其他员工。大学治理是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根据学校、利益、需要等分析,学校是确立利益相关者的核心,利益是确立利益相关者的着眼点,需要决定利益的走向。因而,在大学治理中共同治理是主要方式。 最早明确提出并实施大学共同治理的是美国。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美国教育理事会和大学董事会协会联合颁布了《学校和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将“共同治理”定义为:“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力和决策的责任分工,以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并用两条原则来规定‘共同治理’,即大学组织重大事情的决策既需要首创能力,也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大学各组成群体在决策中的地位有所不同,谁对具体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谁就最有发言权。”[1]从上述定义和规定可以看出,共同治理是大学董事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师、学生等大学各类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大学治理。同时,强调两个“优先”:首创优先,即共同治理需要全体人员参与,但要有分工合作,行政人员、学术人员、学生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首责优先,即大学各个群体在决策中都负有责任,但谁对某项事务负有首要责任,则其具有优先发言权,对事务更大的决定权。《联合声明》还明确了大学各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及共同治理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