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8年《两种自由的概念》发表以来,伯林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论述便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伯林本人也对此做出了回应,尤其是在1969年版《自由四论》的导论中。虽然伯林对自由的论述丰富而复杂,但“提倡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仍然是一种对伯林自由观最流行的见解。本文试图澄清,这种流行意见不仅是简单化的,而且是误导性的。实际上,伯林对两种自由的概念区分只是他探讨自由问题的“入口”,其目的也不是要标举消极自由、诋毁积极自由,而是为了阐述两个核心论旨:一是限制对自由过于泛化和庞杂的理解,试图对自由概念做出更为恰当和特定的界定;二是揭示对自由的误解、扭曲和滥用在社会政治中的危险和灾难。本文将依据伯林的文本(并参考相关的研究)对伯林的自由论述做出重构,阐释其思想内涵,并注重澄清常见的误解和疑惑。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勾勒一些要点。 首先,伯林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家,但他的思考方式具有一种哲学敏感,尤其是警觉概念的笼统化使用。在他看来,“试图使政治词汇变得太精确便有可能使之变得无用,但是让词的用法宽泛到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对真理也是无益的”。①[1](P231)某种似乎能解释一切的概念实际上解释不了任何事情。概念化的工作需要以一种差异化(differentiation)的方式展开,使得概念具有特定的针对性与恰当的解释力。因为任何一种无所不包的宽泛概念,在哲学上会导致混乱,在实践中往往因失之空泛而于事无补。自由也是如此。其次,对自由概念的阐释存在着许多可能的方式,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划分,既不是界定自由概念唯一恰当的方式,也没有穷尽自由的所有含义,但这种区分对理解现代政治与思想史仍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仅仅从“消极”与“积极”的角度来把握伯林的自由论述是有局限的,甚至是误导性的。第三,伯林并不是消极自由的盲目鼓吹者,他意识到了消极自由的局限,也没有否认积极自由的价值。这两种自由都是人类生活追求的真实价值。两种自由都有其“确真的”(trust)形态和被歪曲或滥用的状态。但相比之下,对积极自由的滥用更具有欺骗性,而消极自由更接近自由原初的与日常的含义。 一、两种自由概念的重构 伯林指出,自由的概念极为含混而复杂,思想史上可能存在“两百多种定义”,但有两种核心的含义卷入了“丰富的人类历史”,因而特别值得关注。他“遵循先例”,将这两种自由的概念分别称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2](P189)我们在《自由论》等作品中可以发现许多段落,试图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来解释这两个概念。②然而,单独选取其中的任何一段界定性文字,都不足以清晰地说明这两种自由的确切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真正区别。实际上,阐明伯林所说的两种自由的概念远比人们通常预想的更为困难。 在最为流行的解释中,消极自由是从“negative”(否定、消极或负面的)角度来界定自由,指“免除”或“摆脱”(free from)某种不可欲的障碍或干涉;而“积极自由”则是以“positive”(肯定、积极或正面的)方式来理解自由,指“得以”(free to)实现或达成某种可欲的目标或状态。但这种流行的表述本身存在着缺陷,虽然也被伯林援用,却不是他区分两种自由概念的主要方式。一个明显的证据是,伯林自己也常用积极(正面)的方式来解释消极自由,自由的范围被界定为有多少可以“打开的门”[3](P36、46),并且说“若要坚持主张将自由的价值等同于一个自由选择之领域的价值,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我实现的学说……并主张这更接近于积极自由而不是消极自由,对此我不会有很大的反对”。[4](P60)他也曾用消极(负面)的方式来解释两种自由:“自由概念的本质,不论在其‘积极’还是‘消极’的意义上,都是抵挡(holding off)某物或某人——抵挡试图闯入我的领地或对我施加权威的人,或者抵挡幻想、恐惧、焦虑、非理性的力量之类的入侵者或专制者。”[5](P231) 显然,伯林早已意识到,消极自由有积极的面向,而积极自由也有消极的面向,因此,也不会对麦卡勒姆1967年发表的著名批评文章感到意外。麦卡勒姆认为只存在一种“三位一体”的自由(自由总是某人摆脱什么、去做或不做什么的自由)。[6]他的批评并没有说服伯林,但却以更为精致的方式挑明了伯林已经意识到的问题:仅仅依据“消极”与“积极”的分野无法有效地阐明伯林意欲区别的两种自由概念。伯林仍然确信,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无法在麦卡勒姆的“三位一体”的框架中合二为一。但对于如何恰当地阐明两者之间的区别,他自己也有些举棋不定。 在更早期的作品中,伯林曾使用过几对概念(自由主义的自由与浪漫主义的自由,政治自由与道德自由,法理自由与道德自由)来辨析两种自由的区别,但没有找到完全令人满意的术语,因而只是出于遵循先例的方便,沿用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这一对术语。[7]在《自由论》一书中,伯林尝试过多种不同的表述。有时,他认为两种自由的概念源自不同的问题意识,消极自由着眼于“不被干涉”的“领域”,而积极自由主要着眼于自由(或不自由)的“根源”。[8](P189、198)两种自由对应于不同提问及回应方式:消极自由追问的是“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或者“我能够自由地做或成为什么”;而积极自由主要关切的是“谁统治我”或“谁告诉我我是什么不是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两种问题具有“逻辑的差异”,虽然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重叠。[9](P40、189-199)有时,他主张积极自由的含义源自“成为自己的主人”,希望自己“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客体”,而消极自由是“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并认为两种自由的概念初看起来逻辑上的差距并不大。[10](P200)还有些时候,他将消极自由理解为(法律所保障的)个人自由,而将积极自由对应于“民主的自治”或“自我管理”,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11](P5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