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15)04-006-08 一、何谓“随附性” 心灵与身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是心灵哲学的首要问题,即所谓的“心身问题”。自从笛卡尔提出心身问题以来,有关争论经久不衰。在当代心灵哲学中,“随附性”(supervenience)概念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因为对心身问题的一种重要回答是:心身关系是一种随附性关系,即心灵随附于身体。 戴维森(Donald Davidson)首先把“随附性”概念引入心灵哲学,并对“随附性”给出这样的描述:“不存在这样的两个事件,它们在所有物理方面是相同的但却在心理方面有所不同;或者说,一个在物理方面没有任何变化的对象在心理方面也不可能发生变化。这种依赖性或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① 请注意,戴维森是从两个角度陈述“随附性”的:一是对两个对象而言的,即两个对象在物理方面的不可分辨性(相同性)决定了它们在心理方面的不可分辨性;另一是对一个对象而言的,即一个对象在物理方面的不变性决定了它在心理方面的不变性。为清晰起见,我们把这两种表述分别叫做“随附性的分辨表述”和“随附性的变化表述”。在戴维森这里,这两种说法是等价的(事实上,这两种说法在一定条件下是等价的)。 戴维森所说的“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成为日后还原论与非还原论争论的焦点,金在权(Jaegwon Kim)和戴维森分别是这两个阵营的领军人物。在戴维森之后,金在权对“随附性”概念给以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并且区分了三种不同的随附性。笔者曾对金在权与戴维森的有关理论及其争论给以介绍和评价,特别是对金在权的“随附性”概念给以分析和改进。② 关于随附性和因果性之间的关系,在笔者看来,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随附性是一种静态关系或共时性关系,而因果性则是一种动态关系或历时性关系。正因为此,讨论随附性关系可以不涉及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讨论因果关系则必须涉及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即原因先于结果。这使得,在两个对象或性质A和B之间可以同时具有随附性关系和因果关系,因为这两种关系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角度着眼的;正如同一枚硬币同时具有正反两面。关于心身关系的随附性和因果性问题,学界的一些争论是由于对二者之性质或关系的误解而造成的,其中包括把二者看作对立关系或者混为一谈。 其实,中国有一句成语在一定程度上形象地刻画了随附性及其与因果性的关系,那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静态角度看,毛随附于皮,因为没有皮就没有毛。但从动态角度看,皮和毛的生长是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皮的生长为毛的生长不断提供丰厚的基础,而毛的生长又起到保护皮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说,毛和皮之间既具有随附性关系又具有因果性关系,这是从两个不同角度而言的。 从皮和毛的例子还可把“随附性”概念加以引申,即:如果B不存在A也不存在,那么,A随附于B。这是关于两个对象或性质是否存在的随附性关系,可以叫做“存在随附性”,而前边给出的定义是关于“变化随附性”的。可以说,存在随附性是变化随附性的先决条件,因为关于对象变化的一切属性都是在对象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具有的。这就是说,“B不变A也不变”是以“B不存在A也不存在”为前提的;换言之,“A变化B也变化”是以“A存在B也存在”为前提的。这后一种说法似乎更好地刻画A和B之间的伴随关系,但其实与前一种说法是等价的。 为说明变化随附性和存在随附性之间的关系,请设想一种与存在随附性相反的情形:当B不存在的时候A却存在了,那意味着,当A经历从无到有的变化之时,B却没有变化。这表明,一旦失去A对B的存在随附性,那也一定失去A对B的变化随附性。反之却不然,失去A对B的变化随附性未必失去A对B的存在随附性。可见,存在随附性比起变化随附性来得弱一些。例如,毛对于皮的随附性是较弱的,不具有变化随附性关系,只具有存在随附性关系。 一般来说,心灵对身体的随附性要强于毛和皮的关系,不仅具有存在随附性,而且具有变化随附性,变化随附性蕴涵存在随附性。心灵对身体的变化随附性是:如果身体不变,那么心灵也不变;换言之,如果心灵发生变化,那么身体一定发生变化。退一步讲,即使只承认心灵对身体的存在随附性,即身体不存在心灵也不存在,也不会导致笛卡尔“灵魂不灭”的结论。 关于心灵和身体之间的变化随附性关系,随着科学的发展,支持性的证据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如测谎仪就是根据说谎的心理所随附的神经生理上的变化制成的。此类仪器的成功制造和使用使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心理上的任何变化都会伴随神经生理的变化;这就是心灵对身体的变化随附性。当然,心灵哲学关于心身随附性的论点并不仅仅基于经验事实,更重要的是有其哲学基础,这正是后面的章节着重讨论的问题。 二、随附性与因果性 心灵对身体的变化随附性虽然涉及变化,但却是从“身体不变心灵也不变”的静态角度引申出来的,本质上还是静态的而不是动态的。真正从动态角度描述心身关系的是因果性,不过,心身随附性为心身因果性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从心身随附性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心灵是不会单独对身体发生因果作用的,因为一个心灵事件总是伴随一个生理-物理事件。因此,所谓心灵对身体的“下向因果”(downward causation)作用,实际上是心灵-神经系统对身体物理系统的下向因果作用。请注意,心灵-神经系统已经包含了一定的生理-物理成分即神经,并不仅仅是心灵。与身体发生因果作用的心灵变化是与相应的神经变化密不可分的,从而构成心灵-神经系统;这个系统又与不含心灵的纯粹身体系统发生因果关系,进而形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即功能系统,这个功能系统就是一个人,而心灵-神经系统和身体物理系统分别是它的两个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