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期《法学研究》期刊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的论文。此文系中国人权研究会2014年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该课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李步云教授主持。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学者对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的认识,深入持续地探讨中国人权问题,课题组于2015年4月12日于广州召开了“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研讨会”,围绕此文展开学术探讨。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暨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出版社等单位的近20位人权法学者与会参与讨论。研讨会分为四个环节,分别对“人权理论体系的建构”、“人权的本质与属性”、“人权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人权实现的原理与机制”以及“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等人权理论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人权理论体系的建构 李步云教授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和“人权的概念”的解读来阐述关于人权理论体系的建构。李教授认为,在研究人权理论时,不能回避以下五个问题:其一,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问题;其二,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主要人权的问题;其三,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其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问题;其五,人权的本原问题。这些在国际上争议很大、分歧众多的问题,课题组没有刻意回避。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问题,李教授认为,人权基本问题主要包含人权理论、具体人权和人权保障机制三个组成部分,本次研讨会是对“人权理论体系”的探讨。人权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而且对于人权教育,宣传中国人权实践经验等,亦非常重要。人权理论的体系研究与争取人权“话语权”问题密切相关。寻求理论的话语权不是为了单纯强调中国特色,也不是为了人为地与西方国家人权观针锋相对,而是为了展示人权理论的中国特质,从而为“中国特色”获得世界上更为广泛的认同和赞扬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因此,应当适当吸收西方人权理论中合理的、具有普遍价值的观点,并培育和发掘自身具有独特性的、能够获得普遍接受的更为全面和深刻的人权观点,这样才能在国际上真正享有“话语权”。我们的人权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但是,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一种世界观与方法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内容,我们要善于运用它的唯物观、辩证法等哲学方法来研究中国的现状,为世界上不抱有政治偏见的国家所接受,从而树立我们的话语权。 关于“人权的概念”,李步云教授将“人权”定义为“是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①这一定义揭示了人权概念的四个基本内涵与要素,即“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存在形态”和“人权的本原”。第一,关于“人权的主体”。它是指什么人应当或可以享有人权。只要是“人”,即应当有资格享有权利,②此处所谓的“人”主要是指个人,但也包括各种群体。第二,关于“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内容”是指人应当享有哪些具体权利。人权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其种类及其内涵与外延将会不断丰富;人权作为一个文化概念,某些自由是否属于人权范畴,颇受争议。因此,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学者能够就人权的内容列出一份详细而又被一致认同的清单,但普遍认为,人权与权利相关、与自由相连。第三,关于“人权的存在形态”。人权的存在形态是指人权是以何种形态和样式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以及人们的观念中的。李教授将人权的存在形态区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种形态。③人权的这三种存在形态具有基本的发展规律,即“‘应有权利’随着人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不断扩展其内容和丰富其内涵,而‘应有权利’的丰富和发展又推动法治的人权保障功能,使‘法定权利’切实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转化为‘实有权利’”。④第四,关于“人权的本原”问题。这一问题是对人权的根源所进行的探讨,即人为什么应当享有人权?国家为什么应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还是国家与法律所赋予的?李教授认为,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此问题的三种基本理论——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论、规范法学派的“法赋人权”论和社会法学派的“社会权利”说都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合理因素,但都过于片面而不甚科学。李教授通过从人的本性和本质出发,回答了人为什么应当具有“人格、尊严和价值”等问题。他认为,“人的本性”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其中,自然属性即通常所说的人性,包含“天性”、“德性”和“理性”三个方面的内容,而人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人与人相互依存关系之中。⑤ 在点评和自由讨论阶段,针对论文和报告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和“人权的概念”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杨勤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赵树坤教授、孟庆涛副教授和梁洪霞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叶传星教授等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方面,梁洪霞副教授对李步云教授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限定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要突出两性:一是中国性;二是社会主义性。中国性需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地域特色中去寻找,如儒家思想、民权思想、我国的社会转型期及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主义性,要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定性来发掘,包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和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等。还要考虑到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政治、经济特殊性,从上面两点来寻找适合中国的人权理论体系。另外,其建议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应明确该问题属于实然层面还是应然层面的问题,如果是实然层面,那么就是立足于过去数千年或最近几十年中国人权发展状况而做的实际阐释;如果是应然层面,那么就要做一个相对理论化的分析,作为中国未来将要遵照执行的理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