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5)05-0078-14 我国宪法文本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表述首先出现在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范性陈述之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修正案第12条(1999年对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的修改)所做的重要修改,也是我国新时期根据社会发展现状所做出的重要的宪法决定,与宪法的其他重要内容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的价值秩序。 倘若对我国宪法文本进行体系化的思考,不难发现,“宪法序言中所表述的国家根本任务在内涵上与宪法总纲之间存在着一种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可以将整个宪法总纲视为是对国家根本任务在宪法内的具体诠释”。①如是观之,宪法序言中所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项国家根本任务,在宪法总纲第6条至第18条(共13个条款)被具体化与规范化。其中,宪法修正案第14条(1999年对第6条的修改)确立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宪法修正案第5条(1993年对第7条的修改)确立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宪法修正案第15条(1999年对第8条的修改)、宪法修正案第21条(2004年对第11条的修改)明确了集体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地位,第12条、第13条确立了对公共财产与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18条表达了对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宪法修正案第7条(1993年对第15条的修改)所规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将国家根本任务具体化为一项总纲性经济制度。 无论是作为一项国家根本任务还是一项总纲性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出现在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之中,而依我国宪法学界主流学说,宪法序言仅仅是一种政治性宣言,宪法总纲中关于基本政策与经济制度的规定等纲领性条款亦只是国家政策在宪法中的表达,“其内容模糊而不确定,无法像一般宪法规范那样对国家机关产生强制拘束力”,②因而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规范属性,有学者亦提出应该将纲领性条款尤其是经济制度条款从我国宪法中删除。③然而正如学者黄卉所指出的,“我们并非生活在一个制度的空白年代……亦找不到充分的理论和技术支持来排除现行宪法第15条第1款的规范效力”,④因此,较为明智的选择是直面宪法中的纲领性条款,分析其内在的规范结构,而不是漠视与回避。 一、宪法文本中纲领性条款之双重规范结构 纵览世界立宪史,不难发现,宪法文本中规定纲领性条款并非中国所独有,自魏玛宪法以降,近现代宪法大篇幅写入纲领性条款,设定了政治、经济与社会领域的诸多目标,尤其是二战以后,国家建设要素在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所占比例大大提高。⑤与之相应的是,各国宪法学界逐渐认识到纲领性条款的规范本质,并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也影响了宪法的实施者,纲领性条款的规范价值在宪法的适用中得到尊重。 近现代宪法中,纲领性条款或被表述为“国家方针条款”、“国家目标条款”,或被表述为“纲领性的宪法”(programmatic),⑥但无论是何种表达,这些条款共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常采用抽象、模糊与开放的语言结构。⑦第二,通常设置了国家存在所要致力实现的一系列目标,以及这些目标被实现后国家与社会所处的理想状态,因此其具有宏观理想的特性,带有“期票”(promissory note)的性质。⑧第三,通常包含有描述促进目标实现之手段、方式性质的各种具有动态特征的词汇,从而表现出具有发展动态的文本性格。⑨第四,通常在字面上为国家设定了推进目标的积极性义务,因而具有某种“受益权功能”,能反射出公民所应享有的积极性权利。⑩ 由这些特征可以发现,纲领性条款与宪法规则的内在构造相距甚远。开放性的语言结构以及动态的文本性格使得纲领性条款具有深厚的内涵与广阔的解释空间,其规范的事实构成要素具有非确定性,存在诸多例外情形,迥异于宪法规则的“全有或全无”(all-or-nothing)特质,而更符合德沃金的“原则理论”与阿列克西“宪法权利理论”中“原则”的特征。 依德沃金之见解,“原则”是指法律规则之外的其它准则的总体,包括了“政策”与“狭义的原则”,前者往往都是“描述目标的规范陈述”,具有功利性与可解构性,后者通常是“描述权利的规范陈述”,内涵某种明确而稳定的道德价值核心,即人类社会所崇尚的正义与善中的最为本源与无争议的元观念,其具有公理性质,通常不能被再解构为更细致的元观念。(11)依陈诚博士之研究,我国宪法中的纲领性条款都致力于推进和实现一系列政治、经济或者社会目标,其与“政策”的规范结构具有较高的契合度。(12)然而,应当看到的是,“政策”与“具有政策性构造的法规范”之间在逻辑上并不相互周延,前者一定是政策构造,后者却并不必然等同于“政策”,其还可能具有其他规范本质。宪法中的纲领性条款多属于上述“具有政策性构造的法规范”,因此,不能简单推导出其是“政策”而不具有拘束力,否定其“原则”的规范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