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元典文獻有許多文句都存在多種解讀,而且這些歧解還時常伴隨史實認定或義理闡發的差异。面對這些歧解句,我們迫切需要引入一些合適的標準和方法來判定哪些解讀絶對不可能,哪些解讀更爲恰當。顯然,這是一項綜合的工作,關涉到語言、史實、義理等多個層面,而每一層面的標準又有所不同,其評判結果自然也不盡相同。但不管如何,一個恰當的解讀,首先應在語言層面能站住脚,至少得做到“文從字順”;否則,立論再高也應弃而不從。基於此認識,我們認爲有必要充分借鑒和吸收現代語言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歧解句進行更爲深入精微的語言分析。在這方面,蔣紹愚先生《〈論語〉的閱讀與理解》(2012)①一文做了一次示範性的探索,該文運用現代詞義學和句法學方法成功解决了《論語》七個歧解個案,這些歧解大都源自不同的詞義理解。但事實上,即使詞義理解相同,也還是會産生歧解,篇章零形回指歧解即屬此類。本文擬沿著蔣文的研究路向,運用現代句法學和篇章學方法去解决《左傳》的篇章零形回指歧解例。這些歧解用例取自《春秋左傳正義》、《春秋左傳舊注疏證》以及以《經義述聞》、《群經平議》爲代表的清人學術札記(竹添光鴻《左氏會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等近人專著中提出的新解,暫不納入研究範圍),共約二十例。限於篇幅,本文只選取其中的四個典型個案來展示篇章零形回指的排歧方法和步驟。 那麽,何謂篇章零形回指(Zero Discourse Anaphora,ZDA)?這需要從回指(Anaphora)說起。大致而言,若篇章小句中某指稱表达式(甲)的具體指涉需要參考語境中(主要是上文中,但也不排除下文中)其他指稱表达式(乙)才能完成釋義,我們就說甲乙兩指稱表达式存在回指關係,其中甲稱爲回指語(Anaphor),乙稱爲先行語(Antecedent)。若回指語和先行語位於同一篇章小句內,則稱爲句內回指(Sentential Anaphora);若兩者分屬不同的篇章小句,則屬於篇章回指(Discourse Anaphora)。不管是回指語還是先行語,都可按照形式粗略分爲名詞語形式(Fully lexical NP)、代詞形式(Pronominalized Form)和零形式(Zero Form)三類。因此,所謂篇章零形回指,指的是回指語和先行語分屬不同小句且回指語采用零形式的回指現象。爲便于理解上述一系列術語,請比較以下二例:② 1[禹、湯]i罪[己]i,2[其]i興也悖焉;3[桀、紂]j罪[人]k,4[其]j亡也忽焉。(莊公11.2) 1初,[公]i築[臺]j,2Φi臨[黨氏]k,3Φi見[孟任]l,4Φi從[之]l。(莊公32.4) 莊公11.2例共有四個篇章小句,除第三句外,其餘三句均存在回指,其中:第一句的代詞“己”,其具體指涉需要根據“禹、湯”來完成釋義,回指語和先行語屬於同一小句,因而屬於句內代詞性回指;第二句和第四句的回指語爲“其”,先行語分別出現在第一小句和第三小句,因而屬於篇章代詞性回指,回指距離均爲1(即先行語均出現在鄰近小句之內)。莊公32.4例也共有四個篇章小句,除第一句外,其餘三句均存在回指,其中:第二、三、四句的主語均采用零形式,其先行語分別是第一句的“公”、第二句的零形主語,第三句的零形主語,回指距離均爲1,因而這三個主語的回指均屬於篇章零形回指;第四句賓語位置的“之”,其先行語是第三句的“孟任”,因而屬於篇章代詞性回指。 一、“以夫人言許之” 1初,[公]i築臺,2Φi臨黨氏,3Φi見[孟任]j,4Φi從[之]j。5Φj閟而6Φ以夫人言,7Φ許之,8Φj割臂盟[公]i,9Φj生子般焉。(莊公32.4)③ 《杜注》:“孟任,黨氏女,閟而不從公。”④據此,“閟”零形主語所指爲孟任。其中的“閟”爲“閉門”義,漢人已作此解,許慎《說文·門部》云:“閟,閉也。從門必聲。《春秋傳》曰‘閟門而與之言’。”⑤合起來看,“閟”是說孟任見魯莊公尾隨自己,故閉門相拒。此解讀諸家均無异議。 而“而以夫人言許之”零形主語所指則有歧解。《杜注》:“許以爲夫人。”⑥據此來看,杜預將“以夫人言許之”連爲一句,並將零形主語解爲莊公(第Ⅰ種解讀)。顧炎武在《左傳杜解補正》中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說:“‘以夫人言’爲句,公語以立之爲夫人也,‘許之’,孟任許之也。”⑦顧氏將“以夫人言許之”斷爲“而以夫人言,許之”,認爲兩小句零形主語分別爲莊公和孟任(第Ⅱ種解讀)。 下面先從句法層面來檢討二說斷句之優劣,然後再從篇章角度分析零形主語的所指。 考《左傳》,動詞“許(應允義)”爲三價三向動詞,可支配許者(施事,以a表示)、所許之事(受事,以e表示)和所許之人(與事,以d表示)三個語義角色。與事若在句法層面出現,所構成的句式只有“Na+許+Nd+Ne”和“Na+許+Ne”⑧,未見作“Na+以+Ne+許”者。⑨由是觀之,杜預“以夫人言許之”爲一句,不合“許”之配價能力。再者,即使“許”字句中“以”可引介受事,也應表述爲“以夫人許之”,不該有“言”字,這一點王紹蘭在《王氏經說》中已提及。⑩綜上,就斷句而言,應取顧氏之說。